忻州师范学院2013届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姓名田利龙学号201112213022系班法本0904班专业法学指导老师职称QQ455340769162013年6月目录摘要················································································1关键词····································································1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1(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概念············································1(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1(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价值············································2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4(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4(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5三、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8(一)建立激励机制,扩大公众参与听证会的范围····················8(二)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序······································8(三)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10参考文献·········································································11英文翻译········································································12致谢··············································································13承诺书毕业论文任务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毕业论文指导记录表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指导教师用)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评阅教师用)毕业论文答辩成绩评定表及总成绩表1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法本0904班田利龙指导教师[摘要]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当代行政法治的重要体现。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有利于保障行政立法的民主正当性,有利于避免行政权力被滥用,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当前,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有了较大发展,但也存在许多不足:公众参与能力和技术不足,激励机制缺失,行政机关组织公众参与的约束机制有待规范,公众参与信息反馈和保障机制亟需健全。因此,有必要加强立法,建立激励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从而使公众参与机制在我国的行政立法中更好的发挥作用。[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完善20世纪以来,随着西方国家代议制民主弊端日益显现,参与式民主的作用也逐渐得到重视。作为刚刚兴起的民主形式,公众参与行政立法逐渐成为世界各法治国家探索发展民主的生动实践,得到很好推行和完善。上世纪末,公众参与理论传入中国大陆,听证会、讨论会、行政立法草案公众评论等形式的公众参与成为行政立法和公共决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概念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①公众参与,是指在行政立法和决策过程中,政府相关主体通过允许、鼓励利害关系人和一般社会公众,就立法和决策所涉及的与利益相关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和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并进而提升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共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②总的来说,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就是公众为影响行政立法决策者而采取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行为。(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理论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以及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①该含义为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行政法学关于行政立法含义通说.参见姜明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11:162.②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98.2度的理论基石,以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一切民主以及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认同。洛克和卢梭是该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们认为:人民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者,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力是由人民给予而代为行使;人民靠自然法以维护自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①公众通过行政参与,使自己意志和利益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进而上升到国家意志,从而彰显人民是权力拥有者。公众不再满足是“权力拥有者”,而是努力成为事实上的主人。随着社会事务日益复杂,集中的国家权力行使越来越向社会转移,导致权力依靠公众合作。公众参与反映了国家对人民主权的尊重,是人民主权在行政立法领域中的延伸。2、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是指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如出现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们的意见。该原则包括两个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在对别人可能造成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二是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任何人的辩护都必须被公平听取。②该原则在行政立法过程中的体现是:行政立法机关都不该“关门”造法,不能既是行政立法的决策者,又是实施者,还是被约束者。任何行政立法机关在立法程序过程中都应听取和尊重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公正处理公众意见。3、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正当法律程序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经济救济。正当法律程序也常被用来解释为实质上的和程序法上的限制。实质上的法律程序表现为行政机关制定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如不符合则失效;程序上的正当程序是指权力行使欲剥夺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否则,就是非法的。③正当法律程序应用到行政立法领域的基本要求是:当行政机关在做出某项行政立法决策时,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告知其做出该决策的理由,听取其意见,给其自由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只有这样,行政立法才具有程序意义,否则,就是无效的。(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价值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发展,社会行政事务日益复杂化,议会代表立法对一些活①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62.②唐姝.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2010,(4):110.③周旺生.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49.3动立法机关不宜行使,局限性日益显现。而行政机关因其组织活动特点承担行政立法优势凸显。针对这一客观要求,各国立法机关纷纷将其部分立法权委托给行政机关,弥补其局限性。然而行政权具有自我扩张性,为避免其立法权被滥用,在发挥其优势时引入公众参与显得日益重要。1、公众参与是行政立法获得民主正当性的保障公众选举出能够代表其意志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管理国家事务,具备行政机关不可比拟的民主正当性。相比之下,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执行者和捍卫者,反过来为公众立法,来约束公众行为,理论上有本末倒置之嫌;再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大都采用公开选拔考试录用制,不是根据公众选举产生,其代表的利益或许与公众之间产生利益冲突。行政机关的立法权是来自公众的间接委托,中间经过立法机关的转移,其代表的民意必然减少。没有程序的民主,结果的民主也是没有公信力的,即使结果体现了民主,由于过程的不民主,也会使相关行政立法由于程序的缺乏而不被公众认同,从而缺乏民主。①公众参与到行政立法中是以程序的正当性来弥补行政立法权正当性的不足。因此,公众参与是行政立法获得民主正当性的保障。2、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可有效避免行政权力被滥用行政权具有自我扩张性,行政立法本身就是行政权扩张的一个具体表现。为确保行政权正当行使,就必须对行政立法这种极具扩张性的权力加以有效控制。公众参与如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可以提高行政权行使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被滥用。当然,不排除行政机关在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其迫于公开性不得不将各种群体利益融入立法之中,一定程度上避免恣意专横和立法偏私现象。②所以,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防止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有效措施。3、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法治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指标是彰显人文精神。我国的行政立法与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一脉相承,以反映最广大人民利益作为立法宗旨。有人认为中国人口众多,行政立法需要效率,但是与人民利益相驰的效率追求是片面的,立出的法律也是毫无意义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可将公众的意志尽可能地体现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真正体现广大公众的利益要求,就会得到人们的认同,自觉履行其义务,自然提高执法者的推行效率,使立法结果具有可执行性。相比之下,既提高①杨建顺.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1):55.②代水平.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1,(4):73.4了立法质量,也使公众知法、守法,大大提升行政立法的实施效果。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1、立法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健全,奠定公众参与的基本法律框架。首先,中国1982年宪法第一次明确确立公民的参政权,宪法第2条第3款指出:人民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个规定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以及社会事务,当然也包括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公众参与,为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奠定了宪法基础。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58条规定:行政立法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再者,国务院2001年11月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程序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统一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同时,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颁布含有公众参与内容的法规或规章。值得一提的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制订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是中国第一部将公众参与程序成文化、法律化的地方政府规章,确立了广泛的公众参与主体、参与程序的细化、及时信息反馈制度、多种征求意见的方式等。可以说,我国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起步稍晚,然而从无到有,短短的几十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实施现状随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立法和理论的逐步完善,公众被赋予的参与权日渐确立,我国的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在实施过程中也取得了长足进步。首先从公众角度,得益于我国高等教育普及,整体教育水平提高,参与行政立法的热情度和积极度明显提升。公众不再是以往的盲目、无序和被动地参与行政活动,而是在法治、人权思潮推动下,自觉遵守法律赋予的参与权,积极、有序地参与行政立法中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从公众参与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