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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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印制1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上海分部(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诚实信用和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受乙方委托,为乙方聘用中国雇员提供人事管理及相关服务等事宜达成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章定义下列名词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含义应依据如下解释:第一条“中国雇员”系指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聘用的中国公民。中国雇员与甲方为劳动关系,与乙方为劳务关系。中国雇员的工作地点、岗位、方式由乙方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第二条“聘用费”系指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的聘用中国雇员的费用,包括:(一)支付中国雇员的工资(限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工资的,不代发工资的应在附件中予以约定)。(二)支付甲方的服务管理费,其中包括:1、乙方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为中国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及福利等费用;2、补充医疗与保险等员工福利费(可供乙方选择);3、甲方对乙方所聘中国雇员进行人事服务及管理的有关费用。第三条补偿性费用和赔偿金1、“经济补偿金”系指乙方解聘中国雇员应付给该雇员的经济补偿性的2费用(经济补偿金=雇员本人月平均工资×在乙方工作的年数。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雇员本人月平均工资=雇员被退回甲方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12)。2、“赔偿费”系指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聘中国雇员给其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除应全额支付给该雇员应得的工资收入外,并应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3、“额外经济补偿金”系指乙方解聘中国雇员,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除应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二章总则第四条甲、乙双方有关乙方聘用甲方中国雇员工作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甲方应依法与乙方决定聘用的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借用的员工除外),并作为甲方中国雇员由甲方外派到乙方工作;聘用期间,甲方与被聘中国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持不变。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派遣中国雇员和乙方聘用甲方中国雇员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订立《聘用甲方中国雇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乙方与被聘员工之间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另行订立《聘用约定》,确定乙方与被聘员工之间的权力义务。第八条乙方与被聘中国雇员之间因出国、培训等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应事前订立《出国培训服务期限协议》或者《培训服务期限协议》等,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甲方中国雇员的连带责任;甲方可以接受乙方委托代为乙方追索由于甲方中国雇员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3第三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甲方享有如下权利:(一)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或损害中国雇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二)甲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向乙方收取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具体标准按附件执行。(三)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双方应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一)根据乙方要求,推荐中国雇员人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决定聘用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二)教育中国雇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三)教育中国雇员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四)从聘用费用中支付中国雇员的工资(乙方委托代发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并管理乙方所聘用中国雇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保留中国雇员工作身份和工龄的连续性,提供与人事服务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对档案关系不在甲方的中国雇员,与其原单位协商,签署借调协议,并支付借调费用(该费用由乙方承担)。(六)代乙方承办中国雇员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其中福利及医疗保险部分内容的具体实施,按照甲方有关雇员福利待遇、医疗费用报销的规定执行。(七)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国雇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八)为中国雇员组织相应的文化娱乐活动。(九)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新办公地址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业务联系。(十)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4第四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乙方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甲方推荐的中国雇员进行选择,或根据业务需要自行选定应聘人员,由甲方办理聘用手续;(二)对决定聘用的中国雇员应按中国劳动法规,视聘用期限规定试用期:1、聘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2、聘用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3、聘用期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所聘中国雇员自动转为正式聘用雇员,其受聘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乙方对不符合要求者,有权终止试用,但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依据,同时支付试用期的聘用费(含社会保险费)。(三)在聘用期内,有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聘中国雇员和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中国雇员(中国雇员在试用期内除外),同时按下列方式向甲方和中国雇员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国雇员受聘时间每满一年,经济补偿金为该雇员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乙方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应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聘中国雇员给其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除应全额支付给该雇员应得的工资收入外,并应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的聘用费(以中国雇员被退回甲方当月的聘用费为计算标准)。如中国雇员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乙方规定(此规定对中国雇员和甲方应该是公开的、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被解聘,在乙方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况下,经征求甲方同意后,可通知甲方或中国雇员,并可不支付补偿费。(四)可与中国雇员另行签定个人协议,作为甲方与中国雇员劳动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内容。(五)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5第十二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一)尊重中国雇员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歧视中国雇员。(二)为中国雇员提供符合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三)按照中国政府相关规定,承担中国雇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委托甲方代为办理。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四)承诺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如遇特殊情况需中国雇员延长工作时间,乙方须依法支付加班费。(五)中国雇员在乙方的工资和其他补助由中国雇员与乙方协商确定。凡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工资的,乙方须于当月15日前将聘用费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次月6日前将工资支付给中国雇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发放工资的,支付时间由中国雇员与乙方商定,但乙方须于当月15日前将雇员的社会保险及福利费、甲方的服务管理费等支付给甲方;乙方应按时逐月将发放情况向甲方备案,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六)保证中国雇员的法定节假日休息。为受聘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国雇员每年安排一次带薪休假,具体休假天数按乙方的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的,应由乙方和中国雇员协商解决。中国雇员的婚、丧假,探亲假等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七)中国雇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发给中国雇员病假工资。女雇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各项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八)中国雇员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聘:1、雇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除外);2、雇员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雇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九)中国雇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聘的,应提前30天以6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中国雇员;乙方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执行。(十)督促中国雇员遵守中国政府颁布的税收法则,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一)按中国政府有关规定,为中国雇员自试用期始办理受聘期间的工作所需合法证件外,并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定乙方的规章制度,督促中国雇员遵纪守法。(十二)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业务联系。(十三)乙方因故被撤销时,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及时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十四)中国雇员若向乙方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在试用期内辞职可以随时提出。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收到乙方书面形式通知之日计算收费截止日期。(十五)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中国雇员驾驶的乙方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若乙方未投保,中国雇员驾驶乙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属于中国雇员一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条所列第(三)、(四)、(五)项内容,乙方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做具体规定,也可与中国雇员以协议的形式作具体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须送甲方备案。第五章费用及其结算第十三条本合同所涉及的聘用费、中国雇员的聘用时间和付费方式以及中国雇员的福利待遇,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第十四条中国雇员的聘用费,可用人民币或等值于人民币的外币支付(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月15日公布的汇率折算)。第十五条本合同期限内,每逢一个新的公历年度,如遇中国政府调整社会保险费用,中国雇员的聘用费可依此做相应调整。调整幅度,由甲乙双方按照中国政府的政策规定协商确定。第十六条乙方所聘中国雇员加班、加点费的计算方法为:71、工作日加班(点)费=月薪金÷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点)小时×150%;2、休息日、带薪休假日加班费=月薪金÷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200%;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薪金÷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300%。乙方与中国雇员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但不得违反中国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对方蒙受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乙方须于当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月聘用费、经济补偿金、赔偿费。对于延迟付款又无甲方确认的正当理由的,乙方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款的每日2‰加付滞付金。逾期30天的,乙方应支付应付款的300%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争议解决第十八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九条甲方与中国雇员因本合同中有关雇员工资、保险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如争议的处理结果可能与乙方有利害关系,乙方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如因乙方过错或违约行为而应对雇员进行补偿或赔偿,则乙方负有全部赔偿责任。第八章其他第二十条本合同中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规章及规定,对签署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该是公开的。在合同履行中,如8因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合同条款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文写成,每种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中文本和____文本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两种文本出现矛盾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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