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2009年新增)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P292)(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解释】前2条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任免,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从其规定。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P292)(1)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2)董事会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例题·单选题】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可以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新制度)A、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1/3B、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但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C、没有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答案】D3、管理者的兼职限制(P293)(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兼职限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B、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C、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D、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答案】ACD二、对重大事项的管理(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P295-296)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4+3+5)(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4条):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2)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3条):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5条)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链接】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P298)【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列事项中,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是()。(2009年新制度)A、进行大额捐赠B、转让重大财产C、分配企业利润D、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答案】C【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A、公司改制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C、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D、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答案】ACD【解析】(1)选项AC: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选项B: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3)选项D: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7+5)3(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7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2)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5条)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企业改制1、审批程序(P296)(1)一般情况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决定。(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职工的安置(P297)(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1)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2)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3)企业改制时,对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4)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例题·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改制时应当明确企业与职工的相关责任。下列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时企业与职工关系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新制度)A、改制企业应当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B、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C、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D、企业改制时,对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答案】ABCD【解析】选项C: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四、与关联方的交易(P297-298)【解释】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的有()。A、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4B、为关联方提供担保C、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D、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所有的企业投资【答案】ABCD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相关链接】“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五、资产评估(P298)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六、国有资产转让(P298-299)1、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1、责任承担(P302)【解释】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1)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2)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规定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3)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4)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5)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5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A、直接责任B、主管责任C、分管领导责任D、重要领导责任【答案】C【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A、直接责任B、主管责任C、分管领导责任D、重要领导责任【答案】A2、对责任人的处罚(P304)(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释1】(1)重大损失:革职反省5年;(2)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经济犯罪:反省一辈子。【解释2】只是不能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卖西瓜,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没问题。【解释3】终身不得录用的罪过仅限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黑五类)。【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一般公司的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