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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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合同第一节行政合同概述一、行政合同的涵义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经过协商,双方意见表示一致所达成的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行政合同的特征1、行政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2、行政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3、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4、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行政机关享有优先权。5、行政合同适用行政法规则,其纠纷通过行政法的途径解决。第二节行政合同的种类与作用一、行政合同的种类行政合同种类繁多,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别。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类。1、依行政合同涉及的行政关系,分为内部行政合同和外部行政合同。前者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签订的合同;后者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2、依行政合同的内容,分为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等。承包合同是行政主体或相对人承揽某种行政事务的合同;转让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转让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同;委托合同则是行政主体将自己的某一事务交另一行政机关或相对人办理的合同,如公安机关的委托调查。二、行政合同的作用(一)行政合同可以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化,既有利于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避免官僚主义。(二)行政合同可以扩大行政参与,更好地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行政合同的订立;使合同双方的争议更易于解决。(四)行政主体还可通过行政合同,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领域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意来形成其所预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达到弥补立法的不足,并在一定条件下替代立法规制的效果。(五)行政合同的出现引起了观念上的巨大变革,在理论层面,对现代行政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创新、对市场经济下行政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的变革都有积极意义。第三节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一、行政合同的缔结(一)行政合同缔结的原则行政合同的缔结与民事合同一样,须遵循一定规则。主要有三个方面:l、适应行政需要,符合行政目标。缔结行政合同首先要符合并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订立行政合同的目标应与国家行政目标相吻合;这是行政合同首要的目标原则。2、不超越行政权限。由于行政合同是行政活动的一种方式,因此,根据行政法上越权无效原则,每个行政主体只能在其权限内缔结行政合同,否则便成了无效合同。3、内容必须合法。行政合同虽然不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行政主体不得对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与行政相对人缔结行政合同。此外,由于行政合同的涉及面广、影响大,在缔结行政合同时还要遵守竞争原则、效率原则、公开原则。(二)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由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其缔结方式也不能完全采取民事合同的缔结方式。在缔结方式上,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主体有优先要约的权利;其二、行政主体有选择相对人的权利和机会。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1、招标。招标是行政合同最常见的缔结方式。其基本内容和程序是:由行政主体制定合同条款和标底,并以一定方式向公众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标底不能公开,相对人根据招标人公布资格和条件进行投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承诺方案和条件进行比较、评议,然后选择最优者与之缔结合同。2、拍卖。拍卖方式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是行政主体向公众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后,竞买人随即作出反映,拍卖人若同意竟买人的条件,行政合同即告成立。拍卖与招标的区别在于相互竞争的竟买人彼此知道拍买条件,并可随时改变自己要约的内容,最后由行政主体选择条件最优者与之缔结合同。3、邀请发价。邀请发价方式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是行政主体基于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相对人发价,然后由行政主体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为恰当的相对人与之缔结合同,与招标方式的区别是邀请发价不一定和要价最低的相对人缔结合同。行政主体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权。4、直接磋商。直接磋商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是:行政主体直接与当事人协商,缔结合同。在这一方式中行政主体的自由选择度最大,一般要有明确限制,并尽量控制其应用范围。二、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行政主体的权利1、选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3、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力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在民事合同中双方都有权进行变更,但要取得对方同意。但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变更合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但为了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这一权力,行政主体在行使单方面的变更权时,受下列限制。第一,这种权力只能在公共利益需要的限度内行使;第二,不能变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条款;第三,如果相对人因合同变更而遭受损失,行政主体应予补偿;第四,单方面变更合同如果超过一定限度而接近一个全新义务时应当另订新的合同。解除是指行政合同缔结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社会情况发生变化,原来的合同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单方面予以解除,原有合同不再履行。4、对违反行政合同的相对人的制裁权为了保障行政目的的实现,行政主体有权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予以制裁,这种制裁必须以对方违约为前提,一般采用的制裁方法有责令相对人赔偿损失;强制继续履行;代执行;解除合同。(二)行政主体的义务行政主体虽然在行政合同中享有许多特权,但同时也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主要有:l、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行政主体也必须依法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所有义务,包括兑现合同中规定的给予相对人的优惠或照顾条件。否则,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2、给予相对人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义务行政合同缔结后若因行政主体的原因而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行政主体则有义务予以赔偿或补偿。(三)相对人的权利1、取得报酬权和享受优惠和照顾的权利。相对人的报酬通常在行政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2、损害赔偿请求权。行政合同缔结后,由于行政主体的过错,而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相对人有权请求行政主体予以赔偿,这一点与民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类似。3、特殊行为损害的补偿权。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时,若给相对人造成损害,不管合同中有无具体规定,相对人均有权请求行政主体予以补偿。4、不可预见的困难的补偿权。这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经济变动,使相对人虽然能履行合同,但使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履行合同极为困难,但是因公务需要又不能停止履行。这时相对人有权请求行政主体共同承担损失或请求行政主体予以补偿。(四)相对人的义务行政合同相对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2、接受行政主体监督,指挥的义务;3、依法接受行政制裁的义务。三、行政合同的履行行政合同的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2、自己履行原则。行政合同不仅要求实际履行而且要求自己履行,即相对人一般必须自己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这是由行政合同目的的公益性所决定的。3、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又称适当履行或称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所有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款上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否则行政主体有权予以相应制裁。四、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行政合同的变更行政合同的变更是现有行政合同基于行政主体之间自由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有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行政合同的变更基于以下两种理由:(1)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变更合同;(2)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导致行政合同的变更,如不可抗力等。行政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合同应给相对人补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二)行政合词的解除行政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两种:(1)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解除合同;(2)相对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征得行政机关同意下提前终止行政合同的效力。行政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行政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终止,行政主体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对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予补偿。五、行政合同的终止行政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1、合同履行完毕;2、合同期限届满;3、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4、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5、行政主体因相对人的过错而采取解除合同的制裁措施;6、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7、因行政主体的严重过错,法院可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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