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罗园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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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德州恒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西罗园村土地开发项目工程地点: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西罗园村工程内容: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及其他所有的附属工程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规划图内的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9年12月19日开工竣工日期:2010年2月1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柒拾捌万捌仟零叁拾陆元叁角(人民币)(小写):788036.30元(人民币)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12月16日合同订立地点: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本合同双方约定1天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条款一、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二、专用条款一、合同文件工程概况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图纸二、一般责任甲方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甲方工作乙方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工期提前四、质量与验收质量检查和返工工程质量等级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试验验收和重新检验五、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款预付工程量的确认工程款支付六、材料和设备供应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七、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确定变更价款八、竣工与结算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保修九、争议、违约和索赔争议违约索赔十、其他安全施工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地下障碍和文物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工程停建或缓建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份数补充条款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第二章《通用条款》第2条办理,其中第2.1.(3)附件包括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和发包人对有关问题的补充及澄清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第三章《技术规范》办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提出标准及规范(含国外标准),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履行合同条款中工程师应履行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国家实施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对本工程进行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并进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协调工作。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无论工程师对所有工程量及费用的签认如何,所有工程量及费用均应由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执行。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代表职权:履行合同条款中发包人应履行的所有责任和义务。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施工场地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条件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7天内提供具备招标文件所规定条件的施工场地。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第二章《通用条款》第8条第(2)款: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第(3)款: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完成以上条款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3如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不赔偿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应向工程师提供月、周等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提供时间为:每月五日前提交上月月度报表;每周第二天提交上周周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法规要求,设置相应安全围栏、警示照明等。(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开工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办公室一间,并提供办公桌椅及一般生活条件。(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无论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资料,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前对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勘察,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及构筑物不受损坏,需要进行保护的,承包人提出保护实施方案报工程师批准后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工作,其损坏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交工前达到验收卫生标准。(9)工程最终验收前的工程管护和维修。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之日起14天内。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2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12.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向承包人赔偿损失:不予赔偿,相应顺延工期。13、工期延误13.1.7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包括施工场地、办理有关施工所需申请批准手续等,工期相应顺延。相关要求:承包人应合理安排人员保证节假日、农忙季节正常施工,严格按照发包人工期进度要求,保证24小时施工,否则因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在发包人资金不及时拨付的情况下,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按进度计划正常施工,并且不拖欠民工工资。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工程师依据本工程项目的情况发出中间验收指令。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不可抗力除外)24、工程预付款无。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完成工程(含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等)并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的7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26.1.1发包人按工程形象进度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工程完成承包内容工程量50%后支付其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50%,工程完成经初验合格后支付至其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支付至审定合同价款的90%,余10%至质保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26.1.2承包人应在工程进度完成50%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格式填写的中间支付单一式二份,该支付单包括以下栏目,承包人逐项填写清楚:①自开工截至本期支付已完成的工程价款;②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计日工价款(如果有);③本月应结算的不可预见费价款(如果有);④根据合同规定,本期应结算的其他款项;⑤本期应扣除的拖期违约赔偿金;⑥根据合同规定,本期应扣除的其他款项。(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九、竣工验收与结算达到竣工验收条件15日内乙方提交验收报告及叁套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由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后30日内提交结算资料,每延迟一天,在审计认定工程款中扣除1%。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方同意发包方在进度款拨付至审计额的90%时从审定工程总造价中扣留2%的竣工资料保证金(不包含在10%的保留金中)。逾期提供,发包方将不退还保证金。竣工之日起15天内承包方必须向发包人提交3份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经竣工验收后7日内无息退还。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实际情况双方约定。34、质量保修34.3质量保修期定为竣工后一年内。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误期赔偿金额为中标暂定价款的2‰/天,误期赔偿费限额为暂定合同价款的10%。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的赔偿费为合同价格的5%。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因施工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将视情节轻重,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5万元。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认为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或者工程质量无任何保证,因而不能按预定的工期竣工,并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则发包人可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并提出警告,承包人应据此采取发包人同意的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相应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上述警告无积极改正,则发包人将在书面警告发出后3天内进驻现场接管工程,终止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第一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39、不可抗力无。40、保险40.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按规定自行办理有关保险事宜。40.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按规定自行办理有关保险事宜。41、担保无。46、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副本4份。47、补充条款47.1本工程项目由相应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其进行质量监督。47.2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根据建设单位要求,7天内施工单位人员、机械设备不能进驻现场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调换施工单位。47.3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方案的规定进场,如非业主原因更换或不到位的,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施工单位处罚或更换施工队伍。47.4发包人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作为本合同文件。47.5施工中因承包方私自变更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引起的造价变动一律不得计入结算,造成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47.6留承包方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档案保证金,待叁套竣工资料交付发包方后,七日内无息退还。47.7承包人应选派务实敬业、业务精干的项目经理和班子成员。承包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须将项目经理证书放置发包人处直至工程竣工结束,在此期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项目经理证书取回。工程在建期间发包人对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与投标中不符或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在现场,每发现1人违约,中标人将被扣除违约金1万元,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清退承包人并另行选择施工队伍,承包人应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并提交与工程有关的所有资料。项目经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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