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法律文本1重要提示:1、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2、委托人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认可信托计划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3、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不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4、除信托合同之外任何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本信托合同为准。5、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及其他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6、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法律文本2第一条释义受托人:指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委托人: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受益人:指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信托合同:指《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计划说明书:指《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认购风险申明书:指《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及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总称。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合同》。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利益:指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全部费用后的余额部分。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法律文本3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数量计量单位,信托单位面值1元。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成立日信托单位的总数。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信托成立日(含)至信托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信托延期天数:指本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届满之日(含)至信托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发挥自身的投融资优势,通过信托投资的方式,以信托计划资金25000--30000万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额为准)出资,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超过100万元的自有资金出资,共同注册成立一新公司,新公司注册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开发的位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南地兴隆、兴华街的“实华•兴华郦城”项目中建筑面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法律文本4积分别约为38000㎡的商业房产及20000㎡的住宅(实际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信托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溢价受让受托人所持有新公司的股权。为保证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股权受让价款,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实华•兴华郦城”项目中部分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即董事长王晶、股东李玉凤及王艺桥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第三条受托人、保管人及相关服务机构名称及住所1、受托人的名称及住所名称: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2、保管人的名称及住所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西安市西大街311号3、相关服务机构名称及住所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第四条信托资金的币种、金额及缴付1、币种:人民币2、金额: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认购资金为100万元,并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法律文本5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委托人实际缴付的信托资金以本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为准。3、缴付:委托人应于本信托合同签订之日将信托资金缴入受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账户。第五条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1、本信托计划的规模为人民币25000-30000万元,其中18个月信托期限的资金规模约为10000万元;24个月信托期限的资金规模约为15000—20000万元,最终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为准。2、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分为两种,分别为18个月与24个月,即自受托人发布成立公告之日起18个月及24个月。第六条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1、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通过信托投资的方式,以信托计划资金25000--30000万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额为准)出资,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超过100万元的自有资金出资,共同注册成立一新公司,新公司注册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开发的位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南地兴隆、兴华街的“实华•兴华郦城”项目中建筑面积分别约为38000㎡的商业房产及20000㎡的住宅(实际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信托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溢价受让受托人所持有新公司的股权。为保证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股权受让价款,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实华•兴华郦城”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法律文本6项目中部分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即董事长王晶、股东李玉凤及王艺桥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2、为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受托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保管合同,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作为保管人(以下简称“保管人”)保管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3、受托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分户管理、分别营运、独立核算。第七条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一、分配原则1、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和委托人为同一人,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信托利益;2、在任何条件下,受托人均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3、本条中信托利益的计算,并不代表受益人最终实际分配取得每份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数额,也不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4、信托利益不足按照本条第二款计算的每份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的,受托人按照每份信托单位应分配信托利益占全部信托单位应分配信托利益的比例分配信托利益。二、信托利益计算1、信托利益范围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法律文本7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取得的信托财产扣除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全部费用后的余额部分。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计付。2、计算公式:1)信托期限为18个月的信托利益计算公式:信托资金金额在100万元至299万元:受益人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10%×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信托资金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受益人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10.5%×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2)信托期限为24个月的信托利益计算公式:信托资金金额在100万元至299万元:受益人第一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0.5%受益人第二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10.5%×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天-10.5%)信托资金金额在300万以上(含300万元):受益人第一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1%受益人第二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11%×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天-11%)三、分配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法律文本81、分配时间及方式:信托期限为18个月的信托利益在信托期限满18个月且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股权受让价款并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信托期限为24个月的信托利益分两次分配,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期限满12个月且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股权受让价款并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信托利益的分配时间为信托终止且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股权受让价款并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2、信托利益的支付由受托人直接划至委托人在本合同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中,不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指定分配账户见本合同第二十条)3、特别声明:如信托财产需通过变卖、拍卖或者司法途径等方式处置的,则信托财产的清算、信托利益的分配在上述程序完毕后进行。第八条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一、信托财产的费用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受托人的信托报酬;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3、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邮寄费;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法律文本94、项目考察、开发费、管理费、评审费、投资顾问费、财务顾问费;5、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费、营销费等发行费用;6、推介费用、客户服务费;7、信息披露费用;8、办理担保登记或备案、公证等手续所产生的费用;9、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资信评估等中介费用;10、银行保管费、募集费用和因司法程序所产生的费用;11、保管银行办理信托资金划拨、账户管理等银行结算费用;12、账户监管费13、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14、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除信托报酬、保管费、项目开发费、管理费外,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二、费用提取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账户中支付。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信托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按照信托合同规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1、信托报酬(1)信托报酬计收标准: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信托报酬年费率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总规模的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法律文本10(2)信托报酬支付时间及方式:受托人信托报酬分三次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如下:第一次信托报酬支付: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总规模的2%收取第一次信托报酬,于2012年12月20日前从信托财产中扣除。第二次信托报酬支付: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总规模的4%收取第二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