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一体化视野下完善律师权利保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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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检察一体化视野下完善律师权利保障的思考作者:潘晓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9期摘要检察工作一体化通过提升工作的整体性和统一性,能够使各项检察职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律师权利保障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关乎检察工作全局,应当遵循检察工作一体化要求。本文拟从检察一体化视野,通过内部融合、外部协作,重新定位案件管理部门律师权利保障工作,以期达到充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目标。关键词检察一体化律师权利保障服务监督作者简介:潘晓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检察官。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359当前律师权利保障工作主要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归口负责律师接待和流程监控工作来实现,但因缺乏一体化工作机制指引,使得律师接待与流程监控职能相互独立、缺乏融合,在保障律师权利方面的职能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基于此,笔者试图通过对当前律师权利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探索案件管理部门在检察一体化视野下,进一步完善律师权利保障工作的有效途径。一、当前保障律师权利的主要途径(一)服务保障——律师接待近年来,案件管理部门始终致力于为律师提供规范、高效、便捷服务。一是规范律师接待流程。进一步细化律师身份审核、接待内容登记、律师材料移送的流程设计,同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接收的所有律师申请全部录入系统,实现信息留痕。二是抓好接待场所建设。通过配备专门的律师阅卷业务用房、配齐阅卷设施,为律师接待工作提供良好的硬件条件。三是扩大信息化应用。在保障律师阅卷权方面,通过开发应用电子卷宗系统,有效缩短阅卷时间,提升服务效率。在保障律师知情权方面,通过开发应用诉讼流程查询系统,为律师及时掌握案件程序性信息提供便捷。(二)监督保障——流程监控现阶段,流程监控职能主要依托高检院研发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通过系统监控与人工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办案程序进行监督。在律师权利保障方面,流程监控员一旦发现承办检察官在涉及律师权利的办案程序方面存在不合法、不规范、不及时、不完备的情况,通过及时向承龙源期刊网办检察官进行提示、预警,或要求及时纠正,有效规范司法行为、保障程序公正,从而实现对律师权利的间接保障。二、当前律师权利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存在重服务轻监督的倾向律师接待工作因服务对象的唯一性,工作力量集中、重心明确、重点突出。相较之下,流程监控工作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监控对象涉及所有办案环节,客观上导致针对律师权利保障的监控力量被分散和弱化。又因为律师接待工作在保障律师权利方面的作用直接、效果可视,而流程监控对律师权利的保障是一种间接保障,效果远不如服务保障来的直接。因此,实践中我们更倾向于从发挥服务职能的角度实现对律师权利的保障,而监督职能存在弱化倾向。(二)职能优势无法相互传导长期以来,律师接待工作与流程监控工作通常被作为案件管理部门的两项独立工作来抓,分别设置专人负责,两项工作鲜有交集,在缺乏部门内部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情况下,岗位优势无法相互传导。一方面,律师接待岗负责所有的律师接待工作,具有全面掌握律师接待信息的优势,但受岗位特性的制约,律师接待岗仅负责对外服务工作,无法进一步跟踪律师提出的意见或申请的后续办理情况,导致律师接待岗的信息优势无法向后传导。另一方面,流程监控最核心的职能作用就是实时跟踪、监督提出的意见或申请的后续办理情况,但又因不掌握律师接待信息,导致监控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三)信息化水平制约了监督职能的发挥受当前流程监控的信息化水平制约,流程监控尚无法完全实现系统自动监控,仍然需要以人工监控为主。又因系统无法完全实现对具体的诉讼环节、程序节点、以及具体事项进行智能化筛选,使得人工监控也只能停留在通过对个案的筛选,完成针对个案的全流程监控。(四)部门壁垒导致问题整改推动力不足案件管理部门与办案部门同是保障律师权利工作的义务主体。但由于律师接待工作由案件管理部门集中行使,导致办案部门对保障律师权利的意识有所淡化,同时基于部门保护主义,对流程监控提出的程序性问题,容易产生抵触心理,整改的积极性不足。三、从检察一体化视野重新定位律师权利保障工作(一)树立内部融合理念内部融合,强调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实现职能融合,做到信息互通、协作一致、互为依托,形成内部合力。律师接待与流程监控在保障律师权利方面,目标一致,路径不同:律师接龙源期刊网待通过面对面提供服务,实现直接保障;流程监控通过规范办案程序实现间接保障,两者具有各自的独立价值。通过职能融合,有利于形成“服务—监督—服务”双向作用的工作模式,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对外服务律师的水平。(二)树立外部协作理念外部协作,强调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构建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消除部门壁垒、形成部门合力。根据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归口接收律师材料,但具体业务仍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由此,办案部门是保障律师权利工作当然的义务主体。在保障律师权利的共同目标下,案件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协作理念,强化部门联动,实现双赢。四、完善律师权利保障具体思考(一)建立信息推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律师接待岗归口管理所有律师接待信息的优势,在律师接待岗、流程监控岗之间建立信息推送机制。由律师接待岗将当天的律师接待信息(要求听取意见、申请阅卷、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提供证据材料等)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同时建立台帐,每日将台帐信息推送给流程监控岗,实现律师接待信息的共享。通过信息共享,流程监控员只需要按照台帐内容逐一开展流程监控,即可实现对涉及律师执业权利的全部案件全覆盖监控,大幅度提高监控的精准度和效果。(二)强化动态监督,发挥防控优势流程监控岗在掌握律师申请信息后,及时开展监控,对临近期限节点仍未在统一系统中作出处理的情况,通过制发邮件的形式对承办检察官进行提醒,有效发挥监督、提示、防控作用。对经过提醒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或未按规定说明理由的情况,根据情节由轻到重程度不同,作出口头提示、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等处理。若仍不整改,通过制发每月的案管通报,将进行督促仍未处理的情况进行反应。从而加强对检察官处理律师申请的及时性、规范性、合法性的检查督促力度提升内部监督效果,从根本上实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三)加强案后评查,形成监督闭环案件质量评查,是针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办结的案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业务管理活动。案件质量评查与流程监控同属案件管理部门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充分发挥其事后监督作用,与流程监控的事中监督形成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内部监督闭环。案件质量评查通过审查律师意见是否被有效听取,律师申请事项同意与否是否依法有据、合理充分等方面,充分发挥其“纠错、问责、规范”作用,倒逼业务部门有效保障律师权利,确保辩护权在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的实质意义被充分发挥。龙源期刊网(四)构建交流平台,加强部门协作案件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定期就保障律师权利工作召开联席会议,就一段时间内律师工作互通信息,交换意见。一方面,由案件管理部门向业务部门集中反馈一段时期内发现的,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权利的案件及经通知仍未整改的案件情况,督促业务部门整改,发挥案管部门横向监控和业务部门纵向监控的合力作用。另一方面,双方通过构建交流平台,共同梳理律师权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问题原因,群策群力研究改善工作的有效方案,达成部门间共识,推进监督工作纵深发展。(五)建立律师维权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快速联动处置机制,通过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答复,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具体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调查和答复律师有关执业权利受侵犯的申诉、控告、投诉,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的律师接待信息、流程监控信息,办案部门负责提供办案记录,第一时间查明事实真相。情况属实的,由相关部门立即纠正。(六)提升信息化水平信息化是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是促进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提高内部管理质效的现代化手段。当前流程监控系统在保障律师权利方面的智能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实现对监控对象的智能化筛选。当前流程监控系统虽实现了对案件类别(如审查起诉案件、审查逮捕案件等)和罪名(盗窃、诈骗等)等大类进行筛选的功能,但还无法细化到实现对律师申请等具体事项的筛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升系统筛选的精细化程度,提升流程监控工作发现问题的精准度。二是强化系统的提示预警功能。发现问题是手段,规范司法行为才是目的,强化系统的提示预警功能,有利于通过正向引导进一步提升办案程序的规范性。注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7日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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