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公元220-581年)这一时期主要法典主要是魏律、晋律和北齐律。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一)三国立法1.蜀国立法刘备定都成都后,即着手制定律典。蜀国,诸葛亮、法正等人“共造蜀科”。2.吴国立法吴国曾经于公元226年和234年有过两次立法活动,。3.魏国立法魏新律是在汉律的基础上,进行了体例和内容的改革:(1)增加了篇条(2)改具律为刑名,列于诸篇之首(3)调整、归纳各篇内容(4)八议入律(5)改革了刑罚制度(6)限制从坐的范围(二)两晋立法1.立法概况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晋律颁行全国,史称“泰始律”。2.晋律体例和内容的变化(1)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地位(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4)“纳礼入律”(5)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三)南朝立法南朝宋、齐、梁、陈4朝,对法制建树甚少,主要沿用晋律。齐武帝时曾制定《永明律》,史书上说并未施行。梁、陈两朝虽有六律,但实际照抄晋律,故对后世影响不大。南朝在法制建树甚少,是有深刻社会原因的。晋室南迁,作为晋朝支柱的北方士族地主大批到江南。在剧烈的社会动荡面前,他们空虚绝望、颓废纵欲,崇尚释老轻视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论律为俗务,造成法律虚无主义,阻碍律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四)北朝立法主要是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4朝。1.北魏立法概况2.东魏和西魏立法概况3.北齐立法概况《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是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1)确立了“重罪十条”(2)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3)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4.北周立法概况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一)确立了封建法律形式(二)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三)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四)对刑罚制度的不断改革基本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五)因地制宜的丰富了封建法典内容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内容主要发展(一)刑事立法1.“八议”入律2.“官当”入律3.确立“重罪十条”4.“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5.刑罚制度进一步改革(1)废除了宫刑(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二)民事立法1.买卖、借贷立法2.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1)婚姻立法(2)家庭立法(3)继承立法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基本沿袭汉制,又有发展。1.中央司法机关(1)初期为“廷尉”或“大理”,北周叫秋官大司寇,但总的来看,秦汉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最高司法机关是廷尉。(2)司法机关显著扩大。2.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审判为三级制,司法权由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县令、郡太守、州刺史掌握。(二)诉讼制度1.加强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1)皇帝亲临听讼和录囚;(2)建立直诉制度。2.规定严格死刑复核制度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4.使用酷刑进行逼供(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机关明显发展,是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其长官御史中丞,有权对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弹劾。总之,司法权和监督权日渐集中在皇帝为首中央政府手中。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907年)一、隋朝立法概况隋朝先后制定了《开皇令》、《开皇律》、《大业律》和《大业令》。《开皇律》是开皇年间隋文帝杨坚主持制定,一共十二篇,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一)确立了新五刑制度(二)有确立“十恶”罪名(三)维护贵族官僚特权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制度。三、隋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度(一)中央审判机关为大理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为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案件及州县徒刑以上案件;御史台掌纠察,兼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州刺史(郡太守)、县令兼理狱讼。(二)诉讼制度允许按级上诉,直至御前直诉,取消刺史对死刑和处决权,死刑报皇帝批准。(三)在大理寺高博士8人审断大狱,讲授法律,定期在京城进行考试。四、隋朝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隋初明法慎刑,刑罚宽缓而一度强盛,隋未以废弃法制,滥刑虐杀而转瞬覆亡。可见,法制兴废对于国家盛衰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五、唐初立法指导思想唐朝初年立法指导思想同当时“安民立策”的总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点:(一)礼刑并用(二)法令简约(三)宽仁慎刑六、唐朝立法概况唐朝较大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宣宗五朝。(一)武德时期唐高祖李渊,武德7年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二)贞观时期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修定《武德律》基础上而成《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还制定《贞观令》30卷、《贞观式》20卷。(三)永徽时期唐高宗永徽年间,制定《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四)开元时期制定《唐六典》30卷,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五)大中时期编定《大中刑律统类》总之,唐一代适用的法律,基本上是贞观定“律”,永徽定“疏”,开元定“典”。七、唐朝的法律形式(一)律(二)令(三)格(四)式八、唐律的篇章结构(一)篇目介绍《唐律疏义》共十二篇,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二)结构1.律文2.疏议3.问答4.注九、行政立法(一)《大唐六典》《大唐六典》是唐代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它是以唐朝各部门机关按卷分篇,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机构组织、职权、官员品级、编制员额、考课以及相关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大唐六典》是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研究唐代行政立法的重要资料。对唐以后历代会典的编纂产生了深远影响。(二)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1)三省六部制的确立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2)九寺五监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P201-201)开皇3年取消郡一级,设州、县二级制。县下设乡(坊)、里(村)。(三)官吏选任制度隋唐时期官吏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科举,分科取士。由国家设立科目,定期进行统一考试。隋朝的科举考试后直接任官,唐考中后只获得出身,还须经吏部考试,才能为官;科举制打破了魏晋以来“门第”界限,改变了“上品无寒门”的现象,为中小庶族出身和知识分子发挥其聪明才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唐朝选拔优秀人才,推动封建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四)考课制度按一定的标准考核官吏政绩优劣的制度。唐代考核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四)致仕制度十、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原则1.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特权(1)议(2)请(3)减(4)赎(5)官当(6)免官2.其他定罪量刑原则(1)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2)自首减免刑罚(3)同居有罪相为隐(4)共犯区别首从(5)二罪以上俱发(6)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7)断罪无正条(8)化外人相犯(二)刑名1.法定五刑(1)笞刑(2)杖刑(3)徒刑(4)流刑(5)死刑2.刑之加减(三)罪名1.十恶2.杀人罪3.伤害及保辜期限4.强盗、窃盗罪5.略卖人口罪6.官吏犯赃罪十一、民事立法(一)丁年与行为能力1.丁年2.唐代社会地位和享受权利范围分4个等级:(1)贵族官僚:(2)平民百姓(士、农、工、商(3)部曲客女(4)奴婢(二)物权1.土地所有权唐朝的土地分官田和私田两种。唐中期以后,则以私田为主,包括大地主的土地和自耕农的土地。唐初推进“均田制”。“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买卖;“口分田”归国家所有,不许买卖,身死后,国家将“口分田”收回。2.其他物权3.对物权的保护4.债(1)买卖关系(2)借贷关系(3)寄存契约十二、婚姻立法(一)结婚年龄贞观元年规定男20,女15。玄宗时改为男孩15,女13。(二)缔结婚姻缔结婚姻要件要有“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三)结婚的限制分两类不准结婚:“违律为婚”,“婚娶违律”。(四)离婚分强制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情况十三、家庭立法严格维护父权和夫权为内容的家长制统治。(一)子孙在家庭中必须无条件服从家长,不得违反家长教令。家长只要不犯“十恶”罪,子孙不得告发;不得分家别立户籍,要尽孝道。(二)在家庭中“夫尊妻卑”,妻“义同卑幼”,法律上同罪异罚;妾在家中地位更不如妻。十四、继承立法(一)宗祧继承实行嫡长继承制。(二)财产继承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家中无男子,女子即使出嫁,也有权继承娘家的财产。十五、经济立法(一)赋税立法唐朝的赋税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1.租庸调法2.“两税法”因为税分夏、秋两季缴纳而得名。租庸调在失去作用之后,为了解决封建国家的财政危机,改行“两税法”。(二)手工业管理立法唐朝手工业有官营和私营两种。官营手工业产品主要供封建国家使用;私营手工业产品主要供商贾贩卖。为了保证手工业产品的质量,还规定了责任制。主管市场的官吏和州县官徭负责检查产品的质量,如果产品质量低劣,官员知情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减二等。(三)商业管理立法唐朝为了管理商业,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四)对外贸易管理立法唐朝的对外贸易达到前所未有的繁荣。当时对外通商以输出丝、丝织品和瓷器为主。外国商人只要遵守唐律,则贸易就可以自由往来。十六、《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一)体例完善,结构严谨(二)用刑持平一部唐律都贯穿着用刑持平的精神,所以与历朝律典相比,唐律“得古今之平”。十七、《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一)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1.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为后世立法提供样本;2.在封建法制的发展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二)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1.对亚洲许多国家立法具有示范作用,如朝鲜、日本、越南等;2.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十八、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此外还有“三司推事”、“小三司”。(二)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关兼理。州设司户参军事和司法参军负责审理民刑案件,最后决定于州郡长官;县设司法佐、史,具体掌管司法审判。最后由县令综理;县以下乡官里正、坊正、村正调解民事案件。十九、诉讼制度(一)起诉(二)审判1.管辖2.审理案件的要求(1)以原告诉状为准;(2)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3)口供是判决的主要根据。“罪从供定”,但禁止任意刑讯;(4)规定回避制度。3.判决与执行(1)判决时要根据法律。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并要罪犯“服辩”,如不服可以申诉;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报”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2)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二十、监狱管理唐朝于京师、州、县设有监狱,大理寺设“大理狱”,监狱设典狱官。还规定了囚粮、囚衣、入视制度。二十一、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一)御史台的组织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二)御史台的主要职责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1 / 4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