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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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2.2-2008I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2-2008代替HJ/T2.2-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Guidelinesfor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AtmosphericEnvironment(说明:本电子版根据正式出版文本修订而成,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8-12-31发布2009-04-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评价工作分级和评价范围确定方法,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内容与要求,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内容与要求,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及要求,环境影响预测推荐模式等。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废止。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12月31日批准。本标准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2.2—2008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亦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环境空气敏感区指评价范围内按GB3095规定划分为一类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3.2常规污染物指GB3095中所规定的二氧化硫(SO2)、颗粒物(TSP、PM10)、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等污染物。3.3特征污染物指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中除常规污染物以外的特有污染物。主要指项目实施后可能导致潜在污染或对周边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产生影响的特有污染物。3.4大气污染源分类按预测模式的模拟形式分为点源、面源、线源、体源四种类别。点源:通过某种装置集中排放的固定点状源,如烟囱、集气筒等。面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低矮密集的方式自地面或近地面的高度排放污染物的源,如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储存堆、渣场等排放源。线源:污染物呈线状排放或者由移动源构成线状排放的源,如城市道路的机动车排放源等。体源:由源本身或附近建筑物的空气动力学作用使污染物呈一定体积向大气排放的源,如焦炉炉体、屋顶天窗等。3.5大气污染物分类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存在形态分为颗粒物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其中粒径小于15μm的颗粒物污染物亦可划为气态污染物。3.6排气筒指通过有组织形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各种类型的装置,包括烟囱、集气筒等。3.7简单地形距污染源中心点5km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低于排气筒高度时,定义为简单地形,见图1。HJ2.2—20082在此范围内地形高度不超过排气筒基底高度时,可认为地形高度为0m。起伏地形排气筒高度排气筒排气筒基底h图1简单地形3.8复杂地形距污染源中心点5km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排气筒高度时,定义为复杂地形。复杂地形中各参数见图2。起伏地形排气筒h=排气筒高ht=高地离排气筒基底高d=高地到排气筒的水平距离hhtd图2复杂地形3.9推荐模式指本导则附录A所列的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模式。推荐模式原则上采取互联网等形式发布,发布内容包括模式的使用说明、执行文件、用户手册、技术文档、应用案例等。推荐模式清单包括估算模式、进一步预测模式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等。估算模式是一种单源预测模式,适用于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的确定工作。估算模式利用预设的气象条件进行计算,通常其计算结果大于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式的计算浓度值。进一步预测模式是一些多源预测模式,适用于一、二级评价工作的进一步预测工作。可基于评价范围的气象特征及地形特征,模拟单个或多个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在不同平均时限内的浓度分布。不同的预测模式有其不同的数据要求及适用范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主要用于确定无组织排放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3.10非正常排放指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点火开炉、设备检修、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情况下的排放。3.11长期气象条件指达到一定时限及观测频次要求的气象条件。一级评价项目的长期气象条件为:近5年内的至少连续3年的逐日、逐次气象条件。二级评价项目的长期气象条件为:近3年内的至少连续1年的逐日、逐次气象条件。3.12复杂风场指评价范围内存在局地风速、风向等因子不一致的风场。一般是由于地表的地理特征或土地利用不一致,形成局地风场或局地环流,如海边、山谷、城市等地带会形成海陆风、山谷风、城市热岛环流等。HJ2.2—200833.1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4总则4.1工作任务通过调查、预测等手段,对项目在建设施工期及建成后运营期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的程度、范围和频率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为项目的厂址选择、排污口设置、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定以及其他有关的工程设计、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等提供科学依据或指导性意见。4.2工作程序4.2.1第一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研究有关文件、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初步工程分析、环境空气敏感区调查、评价因子筛选、评价标准确定、气象特征调查、地形特征调查、编制工作方案、确定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等。4.2.2第二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污染源的调查与核实、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气象观测资料调查与分析、地形数据收集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等。4.2.3第三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给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写等。4.2.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见图3。5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5.1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按HJ2.1的要求识别大气环境影响因素,并筛选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主要为项目排放的常规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5.2评价标准的确定确定各评价因子所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并说明采用标准的依据。5.3评价工作分级方法5.3.1选择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对项目的大气环境评价工作进行分级。结合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各污染物在简单平坦地形、全气象组合情况条件下的昀大影响程度和昀远影响范围,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5.3.2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5.3.2.1根据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1~3种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昀大地面质量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质量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昀远距离D10%。其中Pi定义为:0100%iiiCPC=×(1)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昀大地面质量浓度占标率,%;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昀大地面质量浓度,mg/m3;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mg/m3。C0i一般选用GB3095中1h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质量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36—79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HJ2.2—20084评价工作开始评价工作分级初步工程分析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评价标准确定污染源调查与核实三级评价确定评价范围气象观测资料调查与分析(地面、高空气象)一、二级评价污染源调查地形数据收集环境空气质量影响预测与分析评价结论评价工作结束选择预测模式气象特征调查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对策与建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必要时)环境空气敏感区调查地形特征调查确定评价范围项目调整建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评价因子筛选编制工作方案图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5.3.2.2评价工作等级按表1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昀大地面质量浓度占标率Pi按公式(1)计算,如污染物数i大于1,取P值中昀大者(Pmax)和其对应的D10%。表1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工作分级判据一级Pmax≥80%,且D10%≥5km二级其他三级Pmax<10%或D10%<污染源距厂界昀近距离5.3.2.3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3.2.3.1同一项目有多个(两个以上,含两个)污染源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HJ2.2—20085其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级别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5.3.2.3.2对于高耗能行业的多源(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5.3.2.3.3对于建成后全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都有明显减少的改、扩建项目,评价等级可低于一级。5.3.2.3.4如果评价范围内包含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或者评价范围内主要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已接近或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或者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特殊项目,评价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5.3.2.3.5对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为主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考虑交通线源对道路两侧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5.3.2.3.6对于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5.3.2.3.7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评价范围内环境空气敏感区的分布情况,以及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对评价工作等级做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上下不应超过一级。调整结果应征得环保主管部门同意。5.3.2.4一、二级评价应选择本导则推荐模式清单中的进一步预测模式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工作。三级评价可不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工作,直接以估算模式的计算结果作为预测与分析依据。5.3.2.5确定评价工作等级的同时应说明估算模式计算参数和选项。5.4评价范围的确定5.4.1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昀远影响范围确定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排放源为中心点,以D10%为半径的圆或2×D10%为边长的矩形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昀远距离超过25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半径25km的圆形区域,或边长50km矩形区域。5.4.2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5km。5.4.3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道路等项目,评价范围可设定为线源中心两侧各200m的范围。5.5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确定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环境空气敏感区,在图中标注,并列表给出环境空气敏感区内主要保护对象的名称、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级别、与项目的相对距离、方位,以及受保护对象的范围和数量。6污染源调查与分析6.1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对象6.1.1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应调查分析项目的所有污染源(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包括新、老污染源)、评价范围内与项目排放污染物有关的其他在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拟建项目等污染源。如有区域替代方案,还应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的拟替代的污染源。6.1.2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分析项目污染源。6.2污染源调查与分析方法6.2.1对于新建项目可通过类比调查、物料衡算或设计资料确定;对于评价范围内的在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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