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投票与民主作者:邓廷涛来源:《人大研究》2008年第10期民主是国家政治追求的崇高目标,也是政治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为了达到和实现民主,人们发明了投票。在众多的政治活动中,都以投票作为达到和实现民主的手段。但投票并非一定保证民主,投票的诸多方面都会影响投票的结果,从而影响是否民主。所以,对投票问题的研究成为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研究的重要内容,他们都试图通过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来保证能达到和接近民主。一、投票与合法性、民主合法性在今天的政治生活中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无论什么形式的政府,无论当初是如何上台执政的,在其统治过程中都不得不注意自己的合法性问题,都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增加自己的合法性,从而得到老百姓的认可,为自己的统治提高效率,避免任何多余的碰撞。在这里,合法性一方面指符合法律,另外一方面指符合民意。固然,一个政府可以在统治的过程中通过意识形态的宣传和政绩表现逐渐得到人民的认可,但是,一个合法的政府是怎么产生的呢?在现代民主社会,最合适的方式显然是通过政治选举,人民通过选举找到合适的人代表他们,由这些被选举出来的人组成的政府就具有了合法性。当然,选举这个过程本身也是要符合法律程序的。这样,选举就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官员的合法产生以及合法政府的形成。选举作为一种政治行为,是由一系列的政治活动组成的,比如组织协调、宣传动员、投票等等。就参与角色来讲,最引人注目的当然是选举者和被选举者,普通民众,绝大多数是充当选举者,有资格的称为“选民”,投票行为是他们在整个过程中最主要的活动。作为普通民众参与政治的一种形式,投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选举政治官员,从而组成一个符合民意的政府。从这个意义来讲,在产生政治官员、产生合法政府的选举活动中,选民的投票行为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民主政治的重要表现[1]。二、投票规则与民主投票规则有两类,一是一致同意规则,一是简单多数规则。龙源期刊网一致同意规则,是指一项决策或议案,须经全体投票人一致同意或没有任何一个人反对,才能获得通过的一种投票规则。在这种集体决策方式下,每一个人都拥有否决权。一致同意规则实行的是一票否决制,根据这个规则做出的集体决定,可以满足所有投票人的偏好;如果一项决策使其中任何一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它便不能获得通过。因此,一致同意规则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一致性是件好事,却非常昂贵。”首先,一致同意规则的实施成本过高。集体中全体成员达成一致协议往往需要很长时间,需要巨大的努力来说服所有的当事人,成员间的讨价还价、相互协商都要耗费时间和精力。其次,一致同意规则会导致敲诈和拖延,如果有一个人认识到他的否决票可以阻止一项议案通过的话,他将威胁并敲诈那些支持这项议案的人,要是他的要求不能得到全部满足,他将拖延投票。再者,一致同意规则在有些情况下还会出现“一致同意悖论”,一致同意规则在逻辑上鼓励局部的小型的“一致同意体”出现,因为人数越少,达成一致同意越容易,结果是局部达成一致同意的小型“一致同意体”越多,实现社会整体的一致同意就越困难[2]。多数票规则是指一项议案或决策须经1/2以上投票人赞成才能通过或采用的一种投票规则。它又可分为简单多数票规则和比例多数票规则。按照简单多数票规则,只要赞成票超过半数,议案或决策就可通过。利用简单多数票规则决定群体决策结果虽然看起来比较合理,能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但在实行过程中却可能遇到许多其他问题。首先,简单多数忽略了投票人的偏好强度。由于把多数人的偏好等同于最强烈的偏好,简单多数忽略一个关键的问题:如果少数人对一个方案的偏好强度远远超过多数人的另一个相反的方案时,多数原则还有意义吗?多数原则是按人头论多少,于是它把不平等的强度平等化了。因此,多数原则是建立在一种虚构上,即十分软弱和不现实的约定上,简单多数规则不能反映投票人的偏好强度,投票的结果不能达到最优。其次是“投票悖论”(Votingparadox),也被称为孔多塞悖论现象,即在运用简单多数票规则进行集体决策时,容易出现投票结果随投票次序不同而变化,大部分甚至全部备选方案都有机会被选中的循环现象。第三是“波德效应”(BordaEffect)。在运用简单多数票规则进行集体决策时,在特定的情况下会出现波德效应,即人们有可能投票选择大多数人不喜欢的方案。第四是策略性投票行为。在群体决策中,把这种群体成员出于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的需要,为使决策结果发生有利于自己的变化而采取的谎报偏好等博弈行为称为“策略投票”。第五是多数集权。简单多数原则还会导致多数集权,所谓多数集权即当过半数的投票人对某个方案偏好一致时,可能形成一个自然联盟以压制联盟外的少数成员,牺牲后者的利益,也有人称多数集权为“多数的暴政”。多数人通过歧视、压制把他们的意志强加给少数人。在逻辑上,微弱多数与过多数是等值的,结果就会出现像布坎南所说的“51个彼得压迫49个保罗”的现象。由于压制了少数,多数的决定可能得出反民主的结果,这种暴政在一致同意条件下是不可能出现的。第六是不道德投票行为。简单多数规则下会产生两类不道德投票行为。一是卖选票,即投票者在得到足够的补偿之后投票赞成于己不利的议案,或者接受贿赂投票赞成对自己无关紧要的议案。二是互投赞成票,即投票者在投票赞成自己强烈偏好的议案同时,也赞成于己无关紧要甚至略有损害、而对另一投票者至为龙源期刊网重要的议案,以换取他对自己强烈偏好议案的支持。互投赞成票的危害在于双方通过投票交易损害第三方的利益[3]。按照比例多数票规则,赞成票必须高于半数以上的相当大的比例,议案才能通过。这种比例多数票规则又可分为2/3多数制,3/5多数制,4/5多数制等。在美国,大多数立法和惯例都是根据多数票规则制定的。实践中,什么时候用一致同意规则,什么时候用多数投票呢?这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耗费的成本比较。一项决策成本可分为外在决策成本和决策时间成本。外在决策成本是在集体选择时,由于集体中其他人的行动而使单个人的预期所需承担的成本。按照一致同意规则做出的集体选择,由于每一个人的偏好都与集体的其他人的偏好一致,预期的外在成本将等于零;如果外在成本大于零,他能有效地阻止这种选择结果的出现。如果集体选择仅仅按照一个独裁者的愿望做出,外在成本最大。决策的时间成本是指,单个人为了使集体决策得到所需的赞同人数规模而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不难理解,在一致同意规则下,决策的时间成本可能无穷大;而在每个人独自决定议案或在集体决策一个人说了算时,决策的时间成本可能接近于零。从决策成本最小化的角度来看,最优规则既不是一致同意规则,也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决策规则,而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最优多数规则[4]。三、投票变异公民投票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所有公民都参加民主投票来决定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毋庸置疑,在多数情况下,投票体现了民主,反映了民意,取代了专断,产生了优化。但有些投票却不是这样,在投票行为中搀杂了某些非民主、非理性、非科学的因素,我们把这种投票称为投票变异,具体来讲有如下十种情况:第一,追认型投票。投票是一种选择,结果只能发生在选择之后。否则,投票就不是选择而是追认。所谓追认投票,就表现为结果实际发生在投票之前,投票不过是对某种既成事实的肯定,以投票的形式把非民主的东西披上了民主的、合法的外衣。第二,腐败型投票。贿选是腐败型投票的典型,投票都因接受形形色色、或大或小的贿赂而投贿赂者的赞成票。或投票选举一行政职务,或投票决定准晋升职称,或投票表决某荣誉称号,均有一些人进行投票前的“攻关”、“人际”,以联络感情为由对有投票权的人进行物质或精神贿赂。既然接受了贿赂,投票者自然“心中有数”,投票时有所偏向。龙源期刊网第三,报复型投票。因为某投票对象在某时、某地、某事上得罪过投票者,投票者就耿耿于怀,利用投票表决的机会对其进行报复,即使对方的条件再优越,也投反对票。有的甚至在数名投票者中间搞种种“小动作”,散布流言蜚语,自接影响阻挠他人的意志。第四,交易型投票。你投之以桃,我报之以李;你曾经给我或家人带来过一己私利或许愿当选后会给我“好处”,我就以手中的投票权进行交易。有的投票者因为自觉在某些方面欠了某人的情,就利用投票的机会进行偿还,明明对方不够条件,或者在竞争者中处于劣势,投票者也不顾客观条件而以一纸赞成票报答情意。据调查了解,在技术职称评审中这种情况屡屡发生。第五,嫉妒型投票。投某人的反对票,不是因为某人差,恰恰相反,正是因为此人优,因而引起投票者的嫉妒,生怕别人超过自己,生怕别人再进一步,生怕别人又创业绩,就利用自己手中的投票权千方百计地把别人压制住,以此平息自己心中的妒火中烧。第六,怜悯型投票。投某人的赞成票,不是因为某人够条件,而是因为某人值得怜悯。如年龄大了,以后机会越来越少了;多次参与竞争,多次因不够条件而名落孙山,蒙受了不少“打击”;家庭生活困难,如能中选,获得职务或职称的晋升,可聊补一些柴米油盐等等,都成了被投赞成票的条件,有时甚至某人感情脆弱也成了怜悯的对象,投票者顿生恻隐之心,赞成票成了怜悯的产物。第七,嬉戏型投票。把庄严的一票当儿戏,以极不严肃的态度、极不负责任地胡乱填写,有的在选票上制造一些“黑色幽默”,有的故意制造一些废票,有的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委托他人表决。第八,盲目型投票。首先是因缺乏了解而盲目,表现在对投票对象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对其是投赞成票还是投反对票,缺乏应有的依据,投票时或是跟着感觉走,或是跟着他人行,或是干脆闭着眼睛打钩,完成任务了事。其次是因缺乏知识而盲目,主要表现在一些技术性、知识性评定领域,投票者在某一方面是外行,却偏要在此方面投票表决,盲目性便由此而生。再次是因缺乏兴趣而盲目,主要表现在对投票选举和表决,根本不感兴趣,认为事不关己,选谁都一样,如何表决都无妨,于是盲目投票、盲目表决。第九,恐惧型投票。投某人的赞成票,不是因为他够条件,也不是因为自己愿意这样做,而是因为心中有种种恐惧:恐惧投了某人的反对票日后遭报复;恐惧上级打了招呼如果自己违背上级的意图而失去某种利益。于是,就说违心话,投违心票。第十,平衡型投票。由于投票往往决定某种利益,就在投票中搞平均主义,即使某人条件再充足,才干再突出,你得了住房,就不能再得荣誉,“好事”应该人人有份儿,利益应该大家均沾。龙源期刊网以上种种,虽然表现在局部,但违背了投票的初衷,贬低了投票的价值,扭曲了投票的结果,值得高度重视。投票变异的局限性主要在于:第一,易导致多数暴政。民主与暴政之间没有天然的不可逾越的界限,民主始终存在着向极权主义演变的危险,因此,不能认为实现多数人的意志就能防止暴政。恰恰相反,只要赋予多数人权力,而不从制度上对多数人的权力加以制约,容忍多数人任意处置少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人统治就最容易、最可能演变为多数人暴政。民主制度所推崇和认可的多数人统治,假如没有人性的反省和追求,假如人道主义得不到高扬,假如不在追求自己的自由同时也尊重他人的自由,那么,民主大树上所生长的,往往只能是“多数人暴政”。多数人暴政比少数人暴政更加可怕,少数人对多数人暴政,多数人的反抗是有效的;而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少数人的反抗是无效的。第二,未必能保障人权。公民投票确实体现民主,但以“多数决”为原则的公民投票,并不必然地提供保护少数的手段,有时反而提供压制少数的方法。民主制(尤其是直接民主制)的实质与必然结果,是与平等以及坚决地“扶弱制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否则,在实践中容易导致忽略少数人的利益。第三,未必符合正义。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目的。无论过去或将来始终都要追求正义,直到获得它为止,或者直到在追求中丧失了自由为止。公民投票虽是民意的体现,但可能演变成多数人为自己的利益而压迫少数弱势群体的情形,这也不符合正义原则。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苏格拉底就是被一哄而起的“多数决定处死的”。可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