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答什么样的股票收购行为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答: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设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就具体交易事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提出意见。一旦被确认为属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该股票交易行为就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操作规则。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答: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其中,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向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的股份。要约收购对于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应给予同等的收购条件。协议收购则是指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特定的股票持有人达成股份转让协议,获得上市公司股票,达到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国有股权的行政划拨、司法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收购的,上市公司收购可能会遭遇哪些反收购措施?答:目标公司拒绝收购时,可以人为地为上市公司收购设置诸多障碍,增加收购成本、收购风险或破坏收购方收购后经营目的的实现。具体一些常用的反收购措施有:(1)金降落伞策略。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提前作出决议:“一旦目标公司被收购并导致董事、高阶层管理者都被解职时,这些被解职者可领到巨额退休金”,以提高收购成本。(2)银降落伞策略。董事会决议规定目标公司一旦落入收购方手中,公司有义务向被解雇的董事以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较“金降落伞策略”稍微逊色的同类的保证金,以提高收购成本。(3)积极向其股东宣传反收购的思想。此策略一般用于公司本身经营较成功,收购者的介入可能恶化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的情况。(4)保持公司控制权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反收购条款,如规定每年改选三分之一董事、增加董事任职资格的特殊限制并且规定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时须经过80%以上超级多数股东同意等。(5)负债毒丸计划。目标公司在收购威胁下大量增加自身负债,降低企业被收购的吸引力。(6)人员毒丸计划。基本方法是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订协议,在公司被以不公平的价格收购,并且这些人中有一人在收购后被降职或革职时,则全部管理人员将集体辞职。(7)白衣骑士策略。目标公司寻找一个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公司,以比收购方所提要约更高的价格提出收购,增加收购方的竞争成本。(8)股票回购。即目标公司以比收购要约价还要高的出价来回购本公司股票,以增加收购方的难度。(9)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管理层通过负债融资,以少量资金投入收购自己经营的公司。上市公司收购时可以采取的支付方式有哪些?答: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采取现金、可依法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时,应当如何计算持股数量?答: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其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购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量应当合并计算。构成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是如何界定的?答: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被认定为构成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1)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2)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3)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一定比例的,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4)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5)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情形。协议收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吗?答:协议收购是收购方与特定的上市公司股东之间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一种交易活动,在达成协议之间往往都是私下进行的,但是由于上市公司涉及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股东利益,因此仍要接受证监会等组织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达成收购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以公告。在公告之前,不得履行协议。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监会和评判交易所,并予公告。协议收购需要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吗?答: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履行收购协议。在协议收购中,被收购公司应当履行什么职责?答:被收购公司在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应履行以下职责:(1)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发表意见。(2)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3)董事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和专业机构意见应一并予以公告。(4)如果收购方是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员工,则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还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和专业机构的意见应一并予以公告。(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融会应当为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要求该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其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分别发表意见。被收购公司应当将核查报告、解决方案与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对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拒不提出解决方案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采取充分有效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如果协议收购中未履行规定的报告、公告或提前报批义务,会有什么不利的后果?答:不利后果包括:(1)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2)在改正违规行为之前,收购人不得向被收购公司选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未能主动改正的,证券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进行处理。(4)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任何专业机构为其出具的文件。(5)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停止收购活动。(6)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协议收购中,法律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应强制转为要约收购?答: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协议收购中,收购人收购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但经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在协议收购中,符合哪些情况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强制要约收购豁免?答:根据证监会分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3)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4)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人应当如何向证监会提出强制要约收购豁免申请?答: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其所申请的具体豁免事项出具专业意见,依据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三项申请豁免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承担的股份变动报告义务是怎样的?答: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局行,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持有或共同持有股份达5%之后,收购人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均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股份变动报告期间能够继续收购股份吗?答:不能。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持股比例达至上市公司发行股份5%时向证监会、证交所报告和公告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持股达5%之后每增、减5%比例的股份而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的期间内,以及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亦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收购,是否亦存在强制要约收购?答:是的。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在要约收购中,如果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怎么办?答: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收购人应当在发出收购要约时明确约定,出现此种情况的,按比例进行收购。进行要约收购的要承担哪些信息披露义务?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九条,在发出收购要约前,收购人必须先向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但如在此期限内证监会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及时告知收购人的,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此外,收购人还应当聘请律师对其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对收购人的实际履约能力作出评判。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应当予以公告。收购完成后十五日内,收购人应向证监会和证交所报告收购情况,并予公告。在制作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注意些什么?答: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一般包括下列事项:(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4)收购目的;(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6)收购期限、收购价格;(7)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8)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额的比例。此外,收购人还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对以下事项作出特殊说明:(1)有无将被收购公司终止上市的意图;有终止上市意图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显著位置作出特别提示;(2)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是否影响该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造成影响的,应当就维持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提出具体方案。收购要约有期限吗?答:有的。根据《评判法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要约收购期间,可以撤销收购要约吗?答: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在公告收购要约后,可以变更要约条件吗?答:可以。但必须事先向证监会及评判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在要约收购期间,可以同时采取其他方式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吗?答:不能。在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买入被收购公司股票,也不得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于收购的股份在转售方面有哪些限制?答: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其他收购人已经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并发出了收购发约后,还可以对该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吗?答:这属于竞争要约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在后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期满前一定时间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关要约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证监会收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