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关于执行欧盟IUU法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单位:2010年1月1日,欧盟EC1005/2008号法规(《预防、阻止和消除IUU捕捞法规》,以下简称“IUU法规”)和EC1010/2009号法规(《IUU法规实施细则》)已正式开始实施。按照欧盟法规要求,向欧盟成员国家或地区出口的海捕水产品在附具《卫生证书》的同时,还必须附具《捕捞证书》及《再出口证书》(附件1)、《加工厂申明》(附件2)等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否则将被拒绝入境。为做好欧盟上述法规的应对工作,保证输欧海捕水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IUU法规涉及的产品范围适用于加工的或未加工的,出口到欧盟和欧盟出口到其他国家/地区,以及第三国从欧盟进口的原料加工后复出口欧盟的所有海捕水产品。但下列产品不在IUU法规和捕捞认证方案范围之内:淡水鱼、由鱼苗或幼虫获得的水产品、观赏鱼、活牡蛎、活的,新鲜或冷鲜的栉孔扇贝、女皇扇贝、冷冻的圣雅克鲆鱼、新鲜或冷冻的其他扇贝、贻贝、蜗牛,非海洋获得产品、精致包装的软体动物(该清单欧盟将每年一次更新)。二、进境水产品报检要求㈠来自欧盟成员国(附件3)的所有海捕水产品须提交《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并填报《进境水产品捕捞证核销清单》(附件4,以下简称《捕捞证核销清单》)《再出口证书》只针对欧盟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后再出口的产品,该证书由欧盟具有资质的机构签发。再出口产品,同样需要随附船旗国验证的捕捞证书。㈡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其他水产品须提交《进口水产品归类说明》(附件5)。㈢来自其他国家/地区,拟加工后复出口欧盟或不经加工直接复出口欧盟的海捕水产品须提交《捕捞证书》,并填报《捕捞证核销清单》。㈣来自其他国家/地区不复出口欧盟的海捕水产品须提交《非输欧海捕水产品(加工原料)声明》(附件6)㈤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其他水产品须提交《进口水产品归类说明》㈥《捕捞证书》、《再出口证书》须由捕捞渔船船旗国、捕捞海域所属国,或欧盟成员国(《再出口证书》)官方签字盖章确认。若同一份合法捕捞证明文件所指原料均属同一报检批,须提供该文件原件和复印件;若同一份合法捕捞证明文件所指原料不全属同一报检批,须提供该捕捞证明的复印件;同一进口报检批涉及多批捕捞原料的,须提供所有捕捞批次的《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㈦《捕捞证书》和《再出口证书》中的产品描述、品种、产品代码、捕捞区域及日期、重量、船旗国官方等信息必须与《卫生证书》相符。凡进口总量超出《捕捞证书》或《再出口证书》余量的,将不予受理报检;㈧凡提交《非输欧海捕水产品(加工原料)声明》,并承诺该批水产品进境后不作为输欧产品加工原料或不复出口欧盟的,或提交《进口水产品归类说明》,经审核相关货物不属于IUU法规和捕捞认证方案范围中产品的,可免于提交上述捕捞证明文件;㈨《捕捞证核销清单》一式二联,首次报检后即附在《捕捞证书》和《再出口证书》原件后面(以后每次报检均需提供)。《捕捞证核销清单》、《捕捞证书》和《再出口证书》的原件经审核后,由进口商保存,检验检疫机构留复印件归档;《捕捞证核销清单》如数量已核销完毕,则检验检疫机构收回第一联归档,企业留存第二联用于出口报检;三、输欧海捕水产品报检要求1.加工原料来自中国自捕的水产品须提交国内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证书》或其他合法捕捞证明文件;2.用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原料加工的水产品须提交《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明》(附《捕捞证核销清单》)、《加工厂申明》;3.用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原料加工的水产品须提交《捕捞证书》(附《捕捞证核销清单》)、《加工厂申明》;4.若加工原料由国内其他省市进境的,报检时除提交《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明》、《加工厂申明》等文件外,还须提交该批原料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明》的历史核销情况说明;5.进境后未经加工直接复出口欧盟的水产品(系指入境后只经过卸载、再包装或任何旨在使其保存于良好、本来状态的操作,并持续处于我局监管之中的水产品。)须提交《捕捞证书》(附《捕捞证核销清单》);4、《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与《加工厂申明》信息必须一致,并与货物相符。若同一出口报检批涉及多批捕捞原料的,须提供所有捕捞批次的《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加工厂申明》中应涵盖所有捕捞批次的信息;凡出口成品所对应的原料使用量超出《捕捞证书》或《再出口证书》核销余量的,将不予受理报检;5、《捕捞证书》和《再出口证书》、《捕捞证核销清单》的原件经审核后,由出口商保存,检验检疫机构留复印件归档;《加工厂申明》一式三联,出口报检报检时全部提交检验检疫机构留存。原料进口时若捕捞证上的量已核销完毕,则企业持《捕捞证核销清单》的第二联做出口报检。四、对养殖及捕捞日期早于2010年1月1日的输欧水产品的核查要求㈠养殖水产品无需提供合法捕捞证明文件;㈡若原料的捕捞日期早于2010年1月1日,且企业可提供有效的官方文件加以证明的,可免于提供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及《加工厂申明》;㈢对于2010年1月1日前进口的或已经采购并库存于企业的输欧水产品原料及已经加工但尚未出口的成品,请各相关企业于2010年1月6日前填报《输欧水产品库存货物核销表》(附件7),交各自所属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用上述原料加工的输欧水产品和相关成品出口时,可免于提供证明捕捞日期早于2010年1月1日的官方文件,出口企业只需持《库存货物核销表》报检,经审核信息无误后,由检验检疫人员在核销记录表中进行核销确认。五、出证放行1.欧盟IUU法规规定,对养殖水产品,或原料捕捞日期早于2010年1月1日的海捕水产品,无须查验合法捕捞证明文件。为便利此类水产品输欧,我局将在现有的输欧水产品《卫生证书》中须增加以下条款:“兹证明:该批水产品所用原料来源于水产养殖”,或“兹证明:该批水产品所用原料捕捞日期早于2010年1月1日”。2.经检验检疫合格,同时确认捕捞证有效且核销数量无误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加工厂申明》中的指定栏目签名、盖章确认。检验检疫机构留存第一联,出口商持其余二联前往欧盟通关。六、欧盟通关时相关文件的准备要求㈠除《卫生证书》及其它常规贸易单证外,进口商还需准备以下文件。1、中国自捕水产品《捕捞证书》原件2、进境原料加工的水产品《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由加工厂出具并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加工厂申明》原件。若《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所指的全部原料均用于加工单一合同上的水产品,需提供《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原件;若所指的部分原料用来加工单一合同上的水产品,可提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3、由其他国家进口未经加工复出口欧盟的水产品船旗国验证的捕捞证书、运输文件,包括从船旗国到第三国的路径;第三国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件,内容包括:给水产品的一个确切的描述,卸载和再装载产品的具体日期,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的名字,-描述水产品在第三国保持的状态,并证明水产品只经过卸载、再包装或任何旨在使其保存于良好、本来状态的操作,并持续处于在第三国主管当局的监督下。㈡除鲜鱼外,其它货物的捕捞证书必须提前三天向欧盟官方提交。通过空运,公路或铁路运输的货物,捕捞证书必须在货物到达前2或4小时向欧盟官方提交。六、远洋捕捞船的相关要求我国远洋捕捞船通过第三国间接出口到欧盟水产品在到达欧盟前也必须提供有效的捕捞证书和证明文件,证明产品没有经过卸载,重装,或者为保护其良好状况之外的操作。证明文件包括:运输文件,内容应覆盖从船旗国到欧盟经过第三国的整个过程,或者提供有资格监控这种行为的第三国机构发布的文件,文件内容应提及:鱼产品、卸载/重装时间、船或其它运输方式名称、产品在第三国家保持不变直到再出口到欧盟的状态。如捕捞物不在我国港口靠岸而因此得不到我国相关部门签发的捕捞证时,船长代表可以要求捕捞证验证或者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沟通或传递,但必须符合IUU法规第12条中的相关规定。七、其它要求各企业作为原料来源合法性的责任主体,应确保输欧海产品原料来源合法,并将原料捕捞合法性纳入产品追溯体系,建立专门的台帐和记录,记录原料来源和流向,留存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对于使用同一份捕捞证书分批出口的,企业要做好原料核销工作。特别是对同一捕捞证下的原料在不同省市加工出口的,应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原料及成品批的核销情况。特此通知。附件1捕捞证书及再出口证书文件编号Documentnumber:确认机构Validatingauthority:1.确认机构名称Name确认机构地址Address:电话Tel:传真Fax:2.渔船名称Fishingvesselname:国籍及注册号Flag-Homeportandregistrationnumber:呼叫号Callsign:IMO/Lloyd’s编号(如果有)IMO/Lloyd’snumber(ifissued):捕捞许可编号–有效期至FishinglicenseNo-Validto:Inmarsat号码、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如果有)InmarsatNo,FaxNo,TelephoneNo,E-mailaddress(ifissued):3.产品描述Descriptionofproduct:船上允许加工类型Typeofprocessingauthorisedonboard:4.适用的保存和加工方法Referencesofapplicableconservationandmanagementmeasures:品种Species:产品代码Productcode:捕捞区域和日期Catcharea(s)anddates:活体估计重量Estimatedliveweight(kg):卸货估计重量Estimatedweighttobelanded(kg):卸货验证重量(若适用)Verifiedweightlanded(kg)whereappropriate:5.渔船拥有者姓名、签名和盖章Nameofmasteroffishingvessel–Signature–Seal:6.海上转运申明渔船拥有者的姓名DeclarationoftranshipmentatseaNameofmasteroffishingvessel:签字日期Signatureanddate:转运日期/地区/地点Transshipmentdate/area/position:估计重量Estimatedweight(kg):接收船拥有者Masterofreceivingvessel:签名Signature:船名Vesselname:呼叫号Callsign:IMO/Lloyds号码(如果有)IMO/Lloydsnumber(ifissued):7.港口转运Transshipmentauthorizationwithinaportarea:名称Name:机构Authority:签字Signature:地址Address:电话Tel.卸货港口Portoflanding:卸货日期Dateoflanding:铅封(章)Seal(stamp):8.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Nameandaddressofexporter:签字Signature:日期Date:铅封Seal:9.船旗国官方确认FlagStateauthorityvalidation:姓名/职务Name/title:签字Signature:时间Date:铅封(章)Seal(stamp):10.运输详情Transportdetails(seeAppendix):见附件111.进口商声明Importerdeclaration: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Nameandaddressofimporter:签字Signature:日期Date:铅封Seal:产品CN代码ProductCNcode:在法规14(1),(2)下的文件DocumentunderArticles14(1),(2)ofRegulation(EC)No.../2008相关文件References12.进口控制:机构Importcontrol-authority:地点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