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格式合同(doc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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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格式合同论文摘要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生产、交易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等无不是通过合同实现的,格式合同因其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意思表示的交换,节约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被人们所接受,特别是被银行、保险公司及联合企业所采用。据统计,在当今一般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了一半以上,成为目前社会主要的合同形式。可以说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但同时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和运行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出现了一些系列的法律和实际的问题,由于它自身的流弊成为了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在某些方面垄断的工具。所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和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本文主要从格式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产生与发展、价值分析、法律规制、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等方面加以阐述,结合我国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总结前人的实践经验,分析了格式合同的几种价值,又根据格式合同实践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加以法律规制,最后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见解,目的就是使大家明白格式合同是合同法发展的一个标志,是社会经济实践中出现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合同形式,并如何运用格式合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繁荣和发展。[关键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预先拟订价值利弊规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生产、交易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等无不是通过合同实现的,格式合同因其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意思表示的交换,节约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被人们所接受,特别是被银行、保险公司及联合企业所采用。据统计,在现在一般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了50%以上,成为了目前社会经济主要的合同形式。可以说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特征与价值,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贡献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而且还要在以后的建设和发展中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但同时它也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运行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实际的和法律的问题,由于它自身存在的流弊成为了某些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在某些方面垄断的工具。所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使我国能够在21世纪世界经济大潮中浪遏飞舟,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和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叫标准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注1)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定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供使用的条款”。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这并不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造成很大的影响,其实他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单方决定性和非协商性。2、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4、在格式合同的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上存在着不平等。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法律上的垄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特殊行业或领域享有独占经营权。诸如天然气,水,电,保险,邮政,海上运输,等行业的垄断经营,他们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垄断经营权,几乎没有竞争对手,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指一方依据经济实力等条件而在事实上形成的垄断性经营地位。如银行、保险、远洋运输等行业。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地位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5、格式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6、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我们从格式合同的概念中不难看出,格式合同是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正是反复使用的这一特点才需要我们预先拟订出来,否则预先拟订出来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7、合同签订的快捷性、经济性定式合同作为一种伴随着近代社会分工高度发达而大量出现的合同,旨在减少交易成本,节约“讨价还价”的时间,还可以免除当事人反复磋商的麻烦,格式合同的采用,使当事人减少了与每个缔约人的单独磋商的过程,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成本。三、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格式合同的产生有了物质基础。其后,“合同自由”成为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内容,而轻视意思表示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发展。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20世纪20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地采用格式合同。40年代后,格式合同在商业领域盛行,到了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注2)。格式合同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有三种社会动机:一是法律行为产生或缔约行为的强制性倾向;二是缔约、履行大量地发生与不断地重复;三是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够简化缔约的程序。除此之外,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地提高也是格式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谋取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为一种他们手中掌握的最好不过的工具。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大量涌现。四、格式合同的价值(一)格式合同价值之优异性。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第一、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第二、格式合同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第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二)格式合同之缺陷与不足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价值,但是他不可避免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容忽视。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1、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2、格式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虽然从表面看,相对人接受了合同条款,但其背后却是相对人被迫屈服强大垄断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势力的事实。其次,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再者,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五、我国格式合同现状(一)、格式合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在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涉及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经济体制有很大的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生产指令其实也是一种格式合同的形式。再者,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猛起步与扩张,使得商品交易与交换日益繁荣。特别是这些年来,鼓励政企分离兼并中小企业,强强联合组建集团公司,出现了大量的垄断经营集团,格式合同的应用范围被拓宽了,这是格式合同出现的重要条件。另外,我国某些行业诸如公用事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本行业更是没有竞争,许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进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构制定规范表现出来,借助垄断强买强卖,格式合同成为维护行政商业垄断排斥竞争的工具。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格式合同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地位订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条款,甚至自己出台相关后果的处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规的名号,并作出利己解释,致使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垄断部门的规范中找到根据。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广泛地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阻碍经济发展。(二)、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1、《合同法》中的规定。1999年3月11日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⑴、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⑵、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具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三)、格式合同的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条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条件下无效: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⑴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2、具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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