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请申请条件:1、有明确被申请人;2、有明确具体行政行为;3、属于复议申请范围;4、符合60日复议申请一般期限。口头申请制作复议申请笔录书面申请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2、有权申请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受理阶段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转送: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符合转送条件的制作《申请转送函》,依法转送有权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受理: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有权受理,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在7日内制作《提交答复通知书》连同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可决定是否停止执行。审理阶段1、被申请人收到复议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视情况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3、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经批准最多可延期30日。有下列情形中止审理: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复议决定阶段复议决定1、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2、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3、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4、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5、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终止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3、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复议调解送达:制作送达回证结案归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