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10〕2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10﹞5号)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投融资公司承担融资任务的政府投融资项目,由政府投融资项目责任主体委托建设管理机构实施项目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项目责任主体,是指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提出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经市政府指定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建设管理等。本办法所称市级投融资公司,主要指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所承担政府投融资项目中作为融资主体,负责按照融资计划完成融资任务、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持有建成后项目资产、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等。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机构,是指昆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心)及呈贡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建设管理机构,根据委托作为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主体,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第三条项目责任主体、市级投融资公司与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建设管理合同,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委托建设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市级投融资公司负责融资及向建设管理机构拨付建设资金等,建设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合同中具体约定本办法确定的各方职责;按国家相关规定明确建设管理费用,确定支付方式;明确违约责任以及奖惩措施等。第四条项目责任主体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二)落实项目融资要件;第五条市级投融资公司的主要职责:(一)落实下达的融资计划;(二)审核项目用款计划;(三)根据项目进度及融资情况,向建设管理机构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四)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五)支付建设管理费;(六)核算并持有项目资产;(七)配合财政和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预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八)接收相关项目档案资料;(九)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委托合同。第六条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配合市级投融资公司落实项目融资要件;(二)协助县(市)区政府开展征地拆迁、落实管线迁改等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三)每月10日前向市级投融资公司报送项目用款年度滚动计划;(四)审核项目用款支付申请和相关资料,拨付相关款项到施工单位等,负责资金使用安全;(五)组织开展市政府确定的投融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的项目建设管理,包括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标,负责项目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等建设管理工作;(六)组织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接受监督与审计;(七)及时办理项目资产和档案的相关移交工作。第七条以BT、BOT等方式实施的市政府投融资项目,由市级投融资公司提出融资及回购相关条件后,交建设管理机构实施。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