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10]1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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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10〕1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切实加强征收管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范围包括:1.土地出让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2.土地租赁收入。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3.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二)切实加强征收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收缴程序,统一收缴票据,提高收缴效率。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土地储备机构、国土、规划、住建、发改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二、完善土地分配机制,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管理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以下简称“四区一县”)区域内土地出让收入和跨县(市)区重点项目周边或配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完善土地分配机制1.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计提后全额返还四区一县。2.划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企业土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3.除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和变更、补缴的2009年前的土地出让收入外,缴入市级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确定比例和标准划分为:土地收储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并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实行分账核算。(1)土地储备支出在实施土地收储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及相关费用,各项税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等,按土地出让收入的45%安排。为实施土地收储进行的规划设计、储备土地勘测定界、测量测绘、调查和评估、策划推介、咨询论证、会务开支、媒体宣传、公告公示、聘请中介机构、融资顾问、审计评审等工作,以及为土地市场信息化建设等产生的费用,作为土地储备管理费(含土地出让业务支出),按土地出让收入的2%安排。(2)城市建设支出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支付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费用,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45%安排。其中,安排40%用于市级投融资公司承担的市政配套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建设;安排5%返还四区一县,用于当地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3)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计提。除四区一县土地出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跨县(市)区重点项目周边或配套土地的出让收入之外,其他县(市)区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市级按照其出让收入的5%统筹。(二)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管理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包括: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市级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土地收储资金,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城市建设资金,在缴入国库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级投融资公司和四区一县财政局;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后,及时核拨。市级投融资公司受托实施土地储备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土地收储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投融资公司拨付相关支出费用。土地出让收入分期入库的,按照入库进度,上述单位按照同比例分期拨付。三、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市发改委、市级投融资公司等相关单位,结合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投资计划草案、融资计划草案、偿债计划草案和土地收储与出让计划,统筹编制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草案后,作为市级地方财政基金收支预算,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审计部门和地方国库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的收支管理、牵头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依照相关制度规定,负责按照宗地核算土地收储开发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审计工作;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相关业务。国土部门应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在签订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财政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财政部门牵头,与国土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划分数额,逐月进行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月报、半年报、年报制度以及收支统计和分析信息系统,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和报表,实现土地出让收支数据规范管理和实时共享。四、其他事项1.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2.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其他县(市)区可依照本通知,制定和完善相关办法。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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