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3—0511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三年十月2《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装机容量为50兆瓦及以上的独立水电厂和单机容量为100兆瓦及以上的独立火电厂并网运行签订购售电合同,其他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等项目可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不适用于发电企业向大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情形。二、《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双方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时使用。合同双方可参考《示范文本》的原则内容和格式协商签订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在此协议下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电厂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双方应注意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五、根据现行体制,《示范文本》按购电人与电力调度机构是同一实体考虑。如购电人与电力调度机构不是同一实体,则双方应对本合同相应章节或条款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六、《示范文本》尚未考虑“竞价上网”情形。实行“竞价上网”时,合同双方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则、办法对本合同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待“竞价上网”和电力市场化改革到一定时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制定新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1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3目录第1章定义和解释第2章双方陈述第3章合同双方的义务第4章电力电量购销第5章上网电价第6章电能计量第7章电量计算第8章电费结算和支付第9章不可抗力第10章非计划停运第11章违约责任第12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第13章适用法律第14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第15章争议的解决第16章其他附件一:电厂主要技术参数(略)附件二: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附件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略)4(合同编号:)购售电合同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购电人:,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局2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3(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售电人:,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4(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购电人名称:收件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邮编:通讯地址: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售电人名称:收件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邮编:通讯地址: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鉴于:(1)售电人在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的电厂(以下简称电厂)。(2)电厂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2《示范文本》中符号“/”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3关于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输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4关于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发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5第1章定义和解释1.1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电厂:指位于由售电人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单机容量为兆瓦,装机台数为台,分别为、、、、号机组)5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2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1.1.3年合同上网电量: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每年的上网电量。1.1.4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规定的购电量。1.1.5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电厂不同机组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止的上网电量。1.1.6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机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购电人(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详见附件三。1.1.7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1.1.8强迫停运:第1.1.7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1.1.9可用小时:指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1.1.10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1.1.11等效可用系数:指机组可用小时减去机组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机组的统计期间小时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在无大修年度为;其他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分别为。1.1.12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1.1.13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4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5计量点: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1.1.16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1.1.17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厂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5如果机组核定容量与其铭牌容量不符,则以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容量为准,下同。61.1.18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6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1.1.1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7。1.2解释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2章双方陈述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3章合同双方的义务3.1购电人的义务包括:3.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电厂机组的电能。3.1.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3.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6此处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7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73.1.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重新启动电厂机组所需的电力。3.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售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3.2售电人的义务包括:3.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3.2.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电厂,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3.2.3按月向购电人提供电厂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电厂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厂机组检修计划。3.2.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3.2.5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第4章电力电量购销4.1年合同上网电量以政府定价电量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由合同双方根据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和当年预测的电力需求总量,按照同网8同类型机组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双方据此确定年年合同上网电量为亿千瓦·时。结合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和电力供需规律,具体分解到每个月的合同上网电量9为:1月份:亿千瓦·时;2月份:亿千瓦·时;3月份:亿千瓦·时;4月份:亿千瓦·时;5月份:亿千瓦·时;6月份:亿千瓦·时;7月份:亿千瓦·时;8月份:亿千瓦·时;9月份:亿千瓦·时;10月份:亿千瓦·时;8本合同指购电人管辖或经营管理的电网。9因水电厂来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可合理滚动调整水电厂月度合同电量,保证年度合同电量的完成。811月份:亿千瓦·时;12月份:亿千瓦·时。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双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上网电量10及剩余月份的合同上网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10月底以前,双方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年合同上网电量,并于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的购售电合同。4.2等效可用系数购电人根据本合同向售电人购买不低于第4.1条规定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的前提是:根据电厂该年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确定的电厂机组的计划等效可用系数应达到%11以上。若电厂机组的实际等效可用系数12达不到前述规定时,购电人应有权按其降低比例相应调减年合同上网电量13。4.3实际发电功率允许偏差14在任何时段,电厂的实际发电功率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的允许偏差范围为:-3%~3%15。热电联产机组结合国家规定的“以热定电”原则下达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确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4.4累计购电量及超购或少购电量164.4.1电厂机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与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条规定的偏差范围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之和,加上其他情况下电厂机组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中符合调度指令要求的电量,为年(月)累计购电量。年(月)累计购电量与年(月)合同上网电量之差为购电人年(月)超购或少购电量。4.4.2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17。10调整幅度按照全网机组等比例调整的原则确定。11采用此方法确定年利用小时需考虑在大修年份,机组的可用小时低于其他无大修年份,对等效可用系数应提出不同的较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