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业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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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财税〔2018〕55号财税〔2019〕13号2019年2月1/2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政策主要内容02政策出台的背景01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政策主要内容02政策出台的背景01优惠政策出台背景0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国务院常务会议为更好的鼓励和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实施,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8+1试点地区(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政策主要内容02政策出台的背景01政策主要内容相关政策概念范围02政策口径03办理程序及资料04其他管理要求05政策内容01政策内容天使个人投资: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注:财税[2018]年55号文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财税[2019]13号文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01举例说明:•某合伙创投企业2016年9月1日投资于A初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截止2018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假设无其他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投资)。张某是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2018年12月31日,张某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3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该合伙创投企业2018年度实现经营所得200万元,对张某的分配比例为3%。张某2018年度实际抵扣投资额是多少?•该合伙创投企业截止2018年末,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投资共500万元,可抵扣投资额=500万元×70%=350万元。•张某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为5%,则张某分得的可抵扣投资额=350万元×5%=17.5万元。•2018年度张某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200万元×3%=6万元<17.5万元•因此,张某2018年实际抵扣投资额为6万元,还有11.5万元(17.5万元-6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政策主要内容相关政策概念范围02政策口径03办理程序及资料04其他管理要求05政策内容01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020104020503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接受投资时:2016.7.1(深圳2015.1.1起)-2016.12.31从业人数≤20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3000万;2017.1.1-2021.12.31从业人数≤30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5000万。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适用政策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02适用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适用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02(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政策主要内容相关政策概念范围02政策口径03办理程序及资料04其他管理要求05政策内容01政策口径03投资满两年研发费用占比出资比例人数资产计算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投资满2年的当年就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将计算出资比例的时点确定为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对同一年满2年的投资统一计算。参照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计算方法,确保纳税人能准确理解政策、适用政策。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03政策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例1: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8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是否能享受优惠政策?2018年成本1000万研发费用100万2019年成本1000万研发费用500万政策主要内容相关政策概念范围02政策口径03办理程序及资料04其他管理要求05政策内容01备案程序04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备案备案主体:合伙创投企业备案时间:投资满两2年的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备案资料: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备案备案主体: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备案时间:投资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备案资料: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备查资料:1.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2.章程3.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个人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操作办法04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申报抵扣主体:合伙创投企业时间:投资满两2年的年度终了三个月内资料: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表天使投资个人申报抵扣时间:天使投资个人在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办理投资抵扣资料: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一、合伙创投企业按年报送投资抵扣情况二、个人合伙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扣除时间: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正常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即可享受投资抵扣填写:当年允许抵扣投资额填写至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一、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二、转让已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间: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沪深两市上市后,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股票时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型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税务处理一、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时主体:天使投资个人登记机关:原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资料:前期投资抵扣备案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二、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时资料:税务机关登记后的已注销清算企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前期办理投资抵扣时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政策主要内容相关政策概念范围02政策口径03办理程序及资料04其他管理要求05政策内容01其他管理要求04明确转请机制•《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在创业投资企业和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相应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明确骗取抵扣的惩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讲解—财税〔2019〕8号2019年2月1/2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政策主要内容单一投资基金核算01整体核算02备案要求二核算方式的选择一政策内容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0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01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选择整体核算的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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