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知识产权法规培训学习专利的定义与性质一、定义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经申请人向代表国家的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该主管机关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二、性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三性”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一)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是以申请日为时间标准的,判断其新颖性的地域标准是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而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只限于国内。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专利法》还对某些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作了规定。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或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也视为不丧失新颖性。(二)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和实用新型都属于发明的范畴,其主要区别在创造性上。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是说,发明所要求的技术水平比较高,而实用新型的技术水平比较低,被称为“小发明”。(三)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发明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者在工业、交通等产业部门应用,并且可能产生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外观设计的实用性是指在工业上能够应用,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经济效果,并且能够产生美感。专利的“三性”,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也是取得专利权必不可少的条件。在申请专利前只有对专利性作出分析、调查和正确判断,才能避免申请专利的盲目性。根据我国的审查制度,发明专利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取初步审查制。因此,在申请发明专利前应进行新颖性检索;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应进行新颖性检索,使提出的专利申请有较大把握获得专利权。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二)受理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后,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专利申请日,给予专利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三)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文件的格式、法律要求、费用缴纳等情况作形式审查。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如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予以驳回。(四)公布申请对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起满十八个月,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提前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初审合格后立即公布。(五)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也可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六)授权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专利权,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在《发明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初步审查,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的合理使用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定的情形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而使用专利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所谓“法定情形”包括:(一)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即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二)先用权人的制造与使用。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三)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即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四)非生产经营目的利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为教育、个人及其他非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这里所说的在科学研究、实验、教育中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只能是小范围的非营利性质的使用。如果在整个教育系统内大量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制作的教学用具,即便没有盈利,但由于单位节省了大量购置教具的经费,属间接盈利,并且使专利权人失掉了这一主要消费市场而蒙受经济损失,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两个方面。一、专利人的权利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权利,是指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人身不可分割且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该权利基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特定身份形成,不可转让或继承。当专利权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时,该权利体现为其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即使在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或设计人也依法享有该项权利;二是财产权利,即具有经济内容,能为专利权人带来经济或物质利益的权利。一般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权等。当然,专利类型不同,专利权人享有的具体权利也会有所不同。名称具体内容制造权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于专利产品的垄断权。使用权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许诺销售权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权利要求书所述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销售权独占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进口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享有自己进口或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转让权将自己的专利所有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许可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标记权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署名权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二、专利权人的义务(一)缴纳专利费用的义务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要缴纳各种申请费用。在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局通知的日期内缴纳规定的年费。专利权人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收取年费促使专利权人尽早放弃已无实际商业价值的专利,作为一种经济杠杆调节专利权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专利权人不履行缴年费的义务时,将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二)不得滥用专利权如果发明创造已经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应促进专利技术早日为社会所用,为人类作贡献。所以,在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时,专利权人应该在合理长的时间内给予许可。如果新专利技术的实施依赖于前一发明创造,则前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更应该给予后一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实施其发明的许可。拒绝许可可能构成专利权的滥用或限制竞争行为,导致专利被强制许可。专利权的特点一、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这种权力归权利人所有,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否则就是侵权。专有性的另一种含义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在本国本地区范围内,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如果有几个单位或个人于不同时间里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在我国,专利权只授予最早申请专利的那个单位或个人。二、地域性所谓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其专利法而授予专利权,仅在其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仿制生产、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三、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只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等独占权。这时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谁都可以随便使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强制许可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行政措施。强制许可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未在合理长时间取得使用权的强制许可在这一类型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第一,请求人必须是具备实施条件,也就是具备生产、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基本条件;第二,请求人必须曾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就实施其专利进行过协商,合理的条件主要是关于使用费的支付、技术服务等双方需履行的基本义务;第三,请求人没有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二、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三、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是基于专利间的依赖关系授予的,即“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为了促进先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有必要授予后专利权人实施前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证。同时,也应授予前专利权人实施后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证。专利权的终止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终止可以区分为期限届满时的终止与期限届满前的终止。一、专利权期限届满时终止(一)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满20年终止。(二)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满10年终止。二、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需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权期满的,专利权即行终止,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