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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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专题一:宪法相关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专题二:民法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三、民事主体制度四、民事行为制度和代理五、民事权利制度六、民事责任制度七、诉讼时效制度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原教材: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三、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自然人1、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如,继承、赠予、享有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结束出生死亡(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依据——意思能力:年龄+理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6周岁—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法人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具有独立人格;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3、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①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份公司法人②非公司法人:工厂、矿场、商场、农场(2)非企业法人①机关法人:权利机关、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②事业单位法人③社会团体法人④基金会法人(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四、民事行为制度和代理(一)民事行为的含义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设立公司、订立遗嘱、结婚、收养等。(二)民事行为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民事行为的方式口头;书面;其他形式。(四)无效民事行为类型1、行为人不合格的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3、欠缺合法性的民事行为。注意: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必须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撤销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判民事行为被撤销,则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六)代理1、含义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的直接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2、不能代理的事项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例如结婚、离婚、约稿、履行演出、遗嘱的设立、子女的收养等。五、民事权利制度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权利财产权非财产权人身权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指存在于民事主体的人格之上,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2、人身权的分类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五)继承权1、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2、遗嘱(1)遗嘱的类型公证遗嘱:公证处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人以上见证,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可信度3、遗嘱的要件(1)遗嘱人有行为能力;(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4、继承发生的条件(1)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合法的继承权关系;合法的继承权关系:血缘、拟制血缘、遗赠、遗赠扶养;(3)被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继承法对继承人的相关规定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六、民事责任制度(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种类(二)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七、诉讼时效制度(一)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二)分类1、一般诉讼时效2年或1年2、特殊诉讼时效4年3、最长诉讼时效20年计算方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的那天短期诉讼时效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专题三:刑法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犯罪概述三、刑罚制度四、《刑法》的犯罪种类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通过,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三个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犯罪概述(一)犯罪的概念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1、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分为简单客体(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和复杂客体(人身权和财产权)。2、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分为自然人和单位。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年满16周岁理智正常的自然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必须是双目失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3、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确立犯罪的必要的诸客观事实特征。4、犯罪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1)犯罪故意《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所谓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2)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3)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说明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4)犯罪过失《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僧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三)排除犯罪性事由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我国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有两种,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目的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危险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危险正在发生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限制条件无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其他说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3、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必要限度——时间上的紧迫性或程度上的合理性《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排除犯罪性的根据是保护优越利益的原理。换言之,“丢卒保车”是必要的,而“丢卒保卒”或“丢车保卒”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如何权衡利益轻重?一般而言,生命的法益重于身体的法益,身体的法益重于财产的法益。同是财产法益的,价值大的优越。(四)无罪过事件《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无罪过事件可以分为:意外事件和不可抗拒力(六)故意犯罪进程的形态1、犯罪形态是刑法预设的犯罪进程中停顿或结局的状态。2、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未遂、中止(1)犯罪既遂指行为完整地实现了法条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2)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包括:准备工具,联系手段,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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