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十二••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教学内容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概念和原则(二)犯罪概述(三)刑罚制度(四)犯罪种类(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1、罪刑法定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原则吸毒是违法还是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但是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持有毒品较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规定,只要明明知道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以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就是犯罪行为,就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浙江温岭虐待儿童的教师被判无罪释放外媒:浙江虐童案幼师无罪释放折射法治进步•浙江温岭“虐童事件”发后,遭到了民众几乎一边倒的谴责。在万众期待中,司法机关经过二十多天的调查、审理,最终判定涉案女幼师颜某不构成犯罪,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文章指出,在获释之前,颜某已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非没有受到惩罚。让公众不满的是,行政拘留的处罚之轻与公众期盼的处罚之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文章称,法院做出无罪释放判决的理由很简单——法律没有相关规定。透过媒体的报道和专家的解读,从现行刑法的罪名设置看,勉强可以套在“虐童事件”上的,大概有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等,但如果细究起来,哪个罪名都不合适。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颜某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条。•文章说,但这一事件的另一面却让人感到欣慰:在极高的关注度下,司法机关并没有为民意所动,仍然保持了法律的独立,依照现有法律对涉案女幼师做出无罪判决。参加调查的司法机关当然明白无罪释放的判决会遭来非议,但他们仍然保持了对法律的尊重,这一点同样值得鼓励。•文章认为,司法不可以无视民意,但也不应盲从于民意。走在法治之路上的中国,其法律的确有待完善,但如果在民意面前抛弃法律,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更无异于为践踏法律提供先例,即使完善了法律体系又有何用。流氓罪:已经消失的罪名打架斗殴非婚性行为同性恋讲色情笑话消失的罪名•H:\基础课件2012\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20110325《今日说法》:消失的罪名.flv•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牛玉强(死缓--无期--有期--保外就医--继续服刑到2020年)“末代流氓”牛玉强•牛玉强是1984年被北京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缓的,次年年底到石河子监狱服刑,1986年减为无期徒刑,1990年减为有期徒刑18年。同年,他因患肿瘤病获准保外就医,回京治疗后又续保了1年,但后面的环节出了问题,他未能按时回到监狱,并在其间娶妻生子。在脱离监狱近12年后,狱方2004年派人赴京将他收监,决定牛的刑期由原来的2008年顺延到2020年2月21日。•几乎所有的报道都认为,时年20岁的牛玉强只是“抢了一顶帽子,砸了一扇玻璃,打了一个人”;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张君“我仔细查阅了牛玉强案卷,事实并非这样简单。”“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郑某纠集牛玉强等10人组成流氓组织菜刀队,准备了数把菜刀并制作了黑面罩。牛玉强作为骨干分子,多次参与聚众持械斗殴,寻衅滋事。法院认为:牛玉强所在团伙危害一方,民愤极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牛玉强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末代流氓案”后引发了法学界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流氓罪取消后牛玉强应继续服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的观点:“首先,判刑发生在新修订刑法颁布之前,当时刑法中有流氓罪,当初的判决是成立的,所以不存在错案之说。我国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流氓罪,在当时,对于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韩玉胜讲到:从法律严肃性来说,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以今天的法律规定去决定或评判曾经宣判过的罪行。任何一个生效的判决,都不能因为其后的法律变化去作改变。这就是罪刑初定的立法和司法原则。也就是当初犯罪时被认定的罪名,经过法院判刑后,就应该将判决执行完毕。这一点在1997年修改过后的新刑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刑法第12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2)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定罪量刑时要综合考虑:(年龄、犯罪动机(蓄意还是过失)、平时一贯表现(偶犯还是累犯)、犯罪后有无自首等来判定罪的大小,刑罚的轻重。(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甲、乙两人都犯了故意伤害罪,均致人重伤。甲犯罪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乙犯罪后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以相同罪名判处乙有期徒刑8年。•请问:法院的判决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吗?案例分析(二)犯罪概述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客体主观方面主体客观方面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客观事物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体还能分清此罪与彼罪•张某打断了刘某的左腿,打断后才发现那是一条假肢,张某侵害的客体是……侵害财产罪故意伤害罪财产权利身体权利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责任能力•14--16周岁,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外,无责任能力。案例•某男2000年1月1日生,于2014.1.1故意杀人;•于2014.1.2放火;•于2014.1.3偷窃;•于2014.1.4抢劫•请问:某男什么罪名会成立?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排除犯罪的事由: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针对不法侵害(正义性)时间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不法侵害的实施者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的条件:起因条件:P66,2.请阅读以下材料,并回答问题:刘某有两个儿子,即长子甲和次子乙。乙平时行为不端,经常惹是生非,并且还经常无端打骂刘某。一日,乙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发生争吵,刘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刘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杀刘某,刘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刘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刘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1)甲是否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为什么?(2)刘某是否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为什么?2.(1)甲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在本案中,甲是由于刘某面临不法侵害行为,为保护刘某的权益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乙所实施的防卫行为。(2)刘某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因为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不法侵害人已经停止实施侵害。防卫过当•巴东烈女邓玉娇案(17岁月收入700元心境障碍)•少女刺死大叔案“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为保护合法利益免遭危险而采取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紧急避险的条件:面临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故意犯罪形态:在故意犯罪中根据结果是否出现,分为: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联系区别TankertankerDesign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做好准备但没有实施)•犯罪中止(已经着手但由于主观意愿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犯罪发生)•犯罪未遂(已经着手但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得手)TankertankerDesign•张三和其嫂子李四有仇,经常在家里吵架,并不时有双方打架的情况发生,张三在家里曾经扬言要杀死李四。某日,李四生病,家里除了张三外没有其他人,张三煮面要给李四吃并把面端到李四那里,李四看到张三神情紧张,怀疑面条有毒,就叫来在院子里玩耍的邻居小孩王五,将该面条给王五食用,王五食后10分钟死亡,李四见状便没有食用面条。•(1)张三对杀害李四在主观方面持什么心态?•(2)张三是否构成犯罪?•(3)李四对杀害王五在主观方面持什么心态?•(4)从故意犯罪的形态上看,张三杀害李四构成故意犯罪的哪种形态?•(5)从故意犯罪的形态上看,李四杀害王五构成故意犯罪的哪种形态?TankertankerDesign•(1)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2)是,符合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3)故意,是间接故意。•(4)犯罪未遂。•(5)犯罪既遂。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TankertankerDesign•王某和孙某两人系同事关系。2009年12月15日,两人协商到工作单位的财务室偷窃。当天晚上23时,两人到达公司后,王某留在单位外面观望,孙某撬锁进入单位的财务室,窃取了5万元的现金。孙某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财务室前用打火机点燃了财务室里面的东西,造成单位的办公楼被烧。孙某出来后,两人逃离现场。第二天分赃时,孙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王某。•(1)王某与孙某是否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为什么?如果是,王某在盗窃罪共同犯罪中处于什么地位?在量刑上有什么要求?•(2)王某与孙某是否构成了放火罪的共同犯罪?为什么?TankertankerDesign•(1)王某与孙某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因为双方有事先共谋行为,并都参与了盗窃行为,属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王某在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