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点解析Step.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公司: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类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定义中国境内设立的,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中国境内设立的,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以发起人认缴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⒈按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不同: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合伙人与法人、股东的结合)⒉按公司对外信用基础的不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⒊按公司的管辖与被管辖关系:总公司∥分公司⒋按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母公司∥子公司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甲乙丙签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30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100万,乙出资150万,丙打算出资50万,可是钱还在银行存定期,没到期,暂时无法出资。他们一起到工商局注册,工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答:登记注册资本300万。•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甲乙丙决定发起设立一家注册资本600万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0万,乙出资100万,丙打算出资300万,可是钱还在银行存定期,没到期,暂时无法出资。他们一起到工商局注册,工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答:登记注册资本600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甲乙丙决定募集设立一家注册资本600万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0万,乙出资100万,丙出资100万,募集到资金100。他们一起到工商局注册,工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若采取发起方式设立,无募集资金,注册资本是多少?•答:募集方式设立登记注册资本500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甲出资200万,乙出资100万,丙出资300万实缴100万;组成的天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公司向三位股东签发了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并向工商局登记备案。一年后,公司盈利200万。年终分红每位股东可以分到多少?•答: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故甲得到30%60万。乙得到16%32万。丙得到16%32万。•在天宇公司年终分红大会上,突然闯入丁,丁拿出与甲签订的经公证的出资协议,证明甲的股东身份背后的实际出资人是丁。现在丁要求得到甲的分红。但乙和丙不同意,认为甲才是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认可的股东。问丁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是否可以得到分红?•答:丁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答:隐名股东丁也可取得公司分红。四、公司股份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例分析•天宇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良好,股东乙一心向佛,准备遁入空门去清修。他准备将自己的股份直接转至自己27岁的儿子小强名下,是否可行?为什么?答:不可行。乙首先要召开股东会。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方可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PS: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答:不可以。股份公司高管在公司上市一年内不得出售所持股份。•案例分析:天宇股份有限公司卓越发展,现已上市7个月。但公司运营总监小明与董事丙不合,小明打算退出天宇公司,将手中所持天宇公司10%的股份卖掉。是否可行?Step.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商业银行的设立: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Step.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不得提供担保的情形:•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以上情形,所订立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类别质押担保抵押担保定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物动产质押:商品,货物,原材料等;权利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