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刑法基本理论•一、刑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其后经过了多次修正。•我国刑法实行以下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犯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两个特征。•(二)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把刑事贵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贵任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有些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贷款诈骗罪即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4.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某些特定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损害特定的对象等。•(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1.犯罪预备。•《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四)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1.必须二人以上。•2.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3.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五)单位犯罪•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三、刑罚•我国的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一)主刑•1.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不需关押的犯罪分子。•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二)附加刑•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3.没收财产,指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第二节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一、金融犯罪概述•(一)金融犯罪的概念•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根据《荆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二)金融犯罪的种类•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金融犯罪划分为不同的类别。•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撇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三)金融犯罪的构成•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2.犯罪客观方面。•(1)违反金融管理法规。•(2)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3犯罪主体。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犯罪主观方面。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会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危害货币管理罪•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2.持有、使用假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休,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和使用,而且持有假币罪不以使用目的为必要。•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二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一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触秩序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无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2.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3.违法发放贷款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而违法向其发放贷款。•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土二十万元以下罚金。•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包括:•(1)伪造、变造汇票、支票、本票;•(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4)伪造信用卡。•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伪造信用卡的。•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戴}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处罚。•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犯本罪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处罚。•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涵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犯罪主体。•从行为特征上看,本罪与贷款诈骗罪虽然都采用了欺骗手段,但本罪与贷款诈骗罪有一定区别:•一是本罪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是自然人。单位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条件的也只能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三是两罪的最高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而贷款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的犯罪。•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所谓“委托、信托的财产”,主要是指在当前的委托理财业务中,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以下几类客户资金和资产:(1)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客户交易资金。(2)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3)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4)证券投资基金。•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10.洗钱罪。•本罪在客观方面,《刑法》中的洗钱罪明确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