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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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录一、基本知识1、什么是集体协商、集体合同?……………………………………32、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33、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34、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45、如何理解区域、行业集体合同?…………………………………56、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57、如何依法产生协商代表?…………………………………………58、集体协商代表有哪些保护措施?…………………………………69、报送材料有哪些?…………………………………………………7二、操作程序1、准备阶段…………………………………………………………72、协商阶段…………………………………………………………83、送审阶段…………………………………………………………9三、参考文本1、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协商流程图………………………………112、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书……………………………………………163、开展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184、工资集体协商主持流程………………………………………1925、集体协商会议情况记录……………………………………………226、职代会(职工大会)关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237、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248、佛山市南海区集体协商协议送审表、集体协商协议审查流程图………………………………………………………………………269、各类集体合同参考文本:①集体合同…………………………………………………………28②工资集体协议(参考文本①、②)……………………………41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45④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49如需要《操作指南》电子文本,或有疑问需要咨询的,可与佛山市南海区总工会权益保障科联系,联系电话:862311573一、基本知识(一)什么是集体协商、集体合同?集体协商也称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只要双方的主体、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二)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三)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1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4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0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3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第33条:“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原国家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原国家劳动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四)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关劳动标准与劳动条件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补充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奖惩与裁员等事项。二是有关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条款。包括集体合同期限,变5更、解除、中止的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等。三是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它内容。(五)什么是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适用于小型企业,一般超过5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单独签订集体合同。(六)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1-3年。女职工25人以上的企业应当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矿山、交通、化工、建筑行业的企业应当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七)如何依法产生协商代表?6一是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二是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有二种方法。①已建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②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三是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的产生方法。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或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四是双方可以聘任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五是双方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其产生的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出缺时,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八)集体协商代表有哪些保护措施?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集体合同期限内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7(九)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需要哪些材料?《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需要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时同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佛山市南海区集体协议送审表》一式二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工会社团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会主席合法资格证明材料;4、双方首席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5、参加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6、企业集体协商说明;7、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决议;8、协商情况记录。二、操作程序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一般应遵循“三个合法原则”:第一双方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第二签约程序要合法,第三合同内容要合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操作程序包括三个阶段:(一)准备阶段1、宣传发动。主动向企业行政领导和职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82、依法产生协商代表(见本操作指南基础知识第7条)。3、确定协商议题。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大多数职工的意愿,确定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和议题。对个别职工提出的一时难以满足的要求,做好说服解释工作。4、起草合同文本。根据协商议题,收集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资料,起草集体合同草案。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二)协商阶段1、平等协商。集体协商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由双方人数对等的正式代表参加,其基本议程如下:(1)确定协商会议主持人。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经双方协商代表同意邀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人员主持协商会议。(2)宣布协商会议议程、协商规则和纪律。(3)协商发起方首席代表介绍集体协商的准备过程、协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提出议案的理由和依据。(4)协商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提出的要求作出回应。(5)全体代表讨论。本着互相信任、以诚相待和良好的合作态度,充分发表意见。(6)集体协商一般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对协商内容逐条进行9商议确定。在协商中,任何一方均可提议增加新的协商内容,但一般在原定议题协商完毕后,再就新增内容进行商议。(7)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就协商一致的意见提出共同确认的表述方法。(8)集体协商视协商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2、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形成后,要经过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3、双方代表签字。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三)送审阶段1、报送审核。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如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后,需重新报送审查。2、公布。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10三、参考文本(一)集体协商制度(二)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书(三)开展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四)集体协商会议情况记录(五)职代会(职工大会)关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六)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七)《佛山市南海区集体协议送审表》(八)各类集体合同参考文本:1、集体合同2、工资集体协议3、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4、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1佛山市南海区公司集体协商制度(参考文本)本制度由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与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签订。一、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的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的经济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广东省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二、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1、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2、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3、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等事项;4、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125、职工民主管理;6、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三、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每方为(3—10)人,双方人数相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其它代表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人选由工会确定;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它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会的任期相一致。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制度产生新的代表。13四、用人单位和工会均有权根据本制度的协商内容提出要约。不论哪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必须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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