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ppt 45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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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私营企业已达202.85万户,从业人员2713.86万人,其中投资者人数460.83万人,雇工人数2253.03万人注册资本18212.24亿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户数为51.73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3.5%;注册资金1483.91亿元,增长12.58%。2001年年底上海市企业登记注册统计企业类别企业户数注册资金内资企业170956户99449658.7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25206户6664401.14万美元私营企业226268户19308460.27万元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特征投资主体的单一性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企业资格与业主资格的重合性承担责任的无限性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有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名称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依次组成,同时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所在地名称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名称组成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表办理注册资本验证申请设立登记受理审查核准发照缴纳登记费用办理开业有关事宜公告设立登记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名称专用权财产所有权经营决策权用工权工资决定权定价权签约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借款权工业产权拒绝摊派权法定优惠享受权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2、依法纳税的义务3、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4、依法用工的义务5、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6、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解散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组织的经营实体资格的消灭解散的原因: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清算是终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清算的两种方式投资人自行清算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15日内通知、公告30日(60日)申报债权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办理注销登记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设立中的违法责任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清算中的法律责任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案情介绍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案情]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C在收取了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问题]1.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什么是合伙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单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利害相关、休戚与共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不允许法人以合伙人的身份兴办合伙企业特殊的独立法律主体三、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备条件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订立合伙协议依约定出资进行设立登记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地点;2、合伙企业的目的和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出资的方式、数额、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办法;6、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10、争议的解决方式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财产构成及其性质管理和使用转让出质出资收益共同共有共同一致同意优先受让一致同意内部权利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以个人为单位的内部权利配置以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务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其他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共同执行委托执行分别执行授权执行检查执行情况审议报告查阅帐簿提出异议撤消委托合伙人的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交易禁止义务损害禁止义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按份主义平均主义折衷主义按合伙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五、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每个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权共同执行:都有权代表;委托执行:被委托人;分别执行:都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代表;授权执行:被聘任人与善意第三人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的无效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人。保护与企业债权人双重优先权原则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抵销不得代位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六、合伙企业变更、解散和清算变更入伙条件与程序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办理变更手续法律效力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退伙方式声明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法律效力财产分额或合伙人资格的继承退伙结算承担连带责任,分担亏损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清算确定清算人财产清偿剩余财产分配和债务的承担办理注销登记所欠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企业债务合伙人出资按合伙协议约定或平均分配七、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设立中的违法责任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清算中的法律责任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案情]张甲、王乙、李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问题]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是否有效?2.该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答案与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下的明确定义,也是合伙企业的实质内容。为保证上述实质内容得以实现,该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其运作行为、设立的要件和程序等加以详尽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要件(条件):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他们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上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资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而不以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其它的债务承担方案中确定的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比例为限。在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有有限合伙人人伙。所谓有限合伙人,是指仅以其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了: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尽管这里未具体说明人,是指法人还是自然人,但从整个条文内容看,应当指的是自然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即有书面合伙合同。它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文件。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合伙事务执行、人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约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还要向企业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3.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份额、实物。作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投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组成部分。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每个合伙人应出资的具体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当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但它也可以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有多个经营场所。所谓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就一特定的合伙企业而言,根据其从事的业务的特点和要求,它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以上便是合伙企业法对设立合伙企业所规定的法定条件,是每一个合伙企业,无论它从事何种行业,都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有下列违法行为:1.B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因为B为有限责任公司,为非自然人;A无缴付的实际出资,不具备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要件;B只收取收益,不担亏损,不符合合伙企业协议法律特征的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合伙协议;并且该合伙企业被违法批准后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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