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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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本章要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与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2009年2月5日,河北省工商局向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印发了《关于“一元注册企业”的通知》。通知规定:“凡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受行业、资金限制,出资一元即可登记注册,且无需审验注册资金。”据了解,“一元能注册企业”的省份,河北省为全国第一家。3月3日上午,廊坊市民王芳在廊坊市广阳区北新工商分局服务窗口领取到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成为该市一元注册企业第一人。一元注册企业新政在降低企业准入门槛的同时,也将为更多有创业激情、创业条件低的人,包括如新毕业的大学生、下岗职工、农民工等人群提供一个良好的创业、就业的机会。同时对支持企业发展,扩大内需、确保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等都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实际上,一元注册企业并不是新鲜事物。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设定最低出资额,并却明确规定只要有申报的出资额就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因此,从法理上讲,一元注册企业是可以的。但是由于没下达具体执行措施,一元注册企业始终是个“美丽的误会”。在我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形态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对而言,这三种企业形态各具特色。从宏观方面比较,公司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的投资者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同样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为自然人,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自然人可以成为上述三种企业形态的投资者。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和实施,为自然人的投资提供了又一条新的途径。当然,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与合伙企业相比,由于不存在共同所有权,且企业的所有者就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个人独资企业VS个体工商户(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3)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设立。(4)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执照。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成员人数是单一的,投资者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外国公民。外商个人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开办个人独资企业,而是适用三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2.产权关系企业财产属于投资者个人,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权主体,这种产权关系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形态的重要特点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独资,意味着没有资金的联合,企业发展的规模会受到相应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一般属于中小型企业。同时,也正是由于独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完全的控制权,而且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分离的机制,投资人可以视企业的情况自主选择经营管理方式。3.责任承担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投资人有义务以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投资者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4.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要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决定了其不是法人企业。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企业的名称提起并参加民事诉讼。具体表现在其具有营业执照,并具备诉讼资格。5.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也作为经营者存在,其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练习题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A):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设立的条件,企业即可登记成立,无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当然,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如公务员(含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等)、现役军人等。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合伙企业有相似之处。同时,这一法定条件还意味着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各国独资企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无一例外地将独资企业确认为自然个人投资的一种法律形式。因此,自然人以外的团体或社会组织虽然也常有单独投资经营的情形,但从不被视为独资企业。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数量上仅限于一个,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例如,政府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作为企业的文字符号,企业的名称应当真实地表现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征。就个人独资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仅应当与公司和合伙企业区别开来,而且应当与其他个人独资企业区别开来。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的责任形式本身就是对交易安全的一种保障,债权人可以通过追究投资人个人的财产责任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规定最低资本数额的要求。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注明。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无论何种企业类型,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都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要素和条件,关于从业人员的人数,法律并没有作具体规定,由企业视经营情况而定。练习题2下列人员可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D):A,政府公务员B,公安局民警C,商业银行信贷员D,国有企业工人练习题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C)。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经营范围1.允许经营的行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也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2.禁止经营的行业。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经营的产品;二是由国家指定专由国有企业统一生产经营的产品;三是一些垄断性行业。三、设立登记——申请与登记(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0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二)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2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13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14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练习题4孙某在某城市A区成立了一家经营水果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生意红火,决定在B区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则孙某应该(B)A.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向A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B区登记机关备案B.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向B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A区登记机关备案C.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向B区登记机关申请备案,不用再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D.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分别向A区和B区登记机关申请备案,不用再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练习题5钱某17岁,于2006年买彩票中了二等奖,得奖金10万元。他在咨询了朋友的意见后,决定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钱某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出资的限制,于是决定投资1万元成立一个咖啡馆。因为没有场地,钱某的姑妈有一套临街的店铺没有使用,于是和姑妈商量把这套临街的店铺作为咖啡馆的营业场地,和姑妈一起经营和管理,利润和姑妈五五分帐。但是,钱某又想以后把企业做大,所以为自己的企业起名为“鹏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为他听说过,有限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登记的资金是多少就承担多少责任,即使以后经营不好了,他最多也就是承担1万元的责任。于是,钱某准备好申请材料并向省工商局提交,但是省工商局认为不属于自己的管辖,驳回了钱某的请求。问题:1、钱某是否可以成为设立独资企业的主体?2、1万元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3、“鹏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称是否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求?4、钱某和姑妈的约定是否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要求?参考答案:1、钱某不具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可以。我国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度没有限制,只要求其能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即可。3、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投资形式相符合,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字眼。4、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要求出资人是唯一的,但是案例中钱某和姑妈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符合合伙企业的特征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权利、义务一、经营管理模式(一)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分析第18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19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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