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法律动态2008年5月30日·公司证券证监会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金融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诉讼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页·其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第3页····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证监会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现阶段同一主体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规定》要求,现有期货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相关投资主体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并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监管要求。该《规定》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能够清楚、准确认定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况,《规定》对相关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在四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控股期货公司。根据标准规定,出资额占期货公司出资总额50%以上的;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其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决定期货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虽不是期货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存在上述一种情况,即可认定为控股期货公司。在参股期货公司的认定标准上,《规定》指出,“参股”是指在不构成控股期货公司的情况下,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以及不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同时,《规定》还对不计入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数量范围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具体包括直接及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下(不含5%)股权;同一主体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而控股、参股期货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查看全文回目录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证监会已于2007年7月4日发布并实施《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为了明确实施前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衔接事项,第4页证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一、《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截至《高管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其任职资格在《高管办法》实施后仍然有效。《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除外),截至《高管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在《高管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任职。二、《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在《高管办法》实施后离任的,适用《高管办法》第34条。《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在《高管办法》实施后离任的,适用《高管办法》第44条。三、《高管办法》实施前期货公司自行任用的首席风险官,在《高管办法》实施后,应当按照《高管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任职资格。四、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具有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但尚未通过资质测试的人员,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通过资质测试。逾期未通过资质测试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并且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尚未离任的期货公司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按照《高管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任职。五、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查看原文回目录·金融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第5页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在加强对捐赠扣除管理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查看原文回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五月十六日查看原文回目录·诉讼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在死刑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相应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范。该规定的主要变化包括: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应减免援助律师复制材料费用;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准许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律师辩护;规定了辩护律师须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还规定了被指定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查看全文回目录第6页·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1在法律适用部分,明确了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优先顺序;确定船舶碰撞责任优先适用海商法1.2在责任主体部分,将海商法规定的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转化成为责任人的赔偿责任;1.3在碰撞责任部分,针对法院对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确定的过失比例责任原则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规定》对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如何提起诉讼以及承运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原则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4在沉船沉物的清除打捞部分,对能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出了规定;1.5在证据认定部分,《规定》充分考虑了船舶碰撞案件证据稀少且容易被篡改等特点,依据海诉法针对船舶碰撞案件确立的证据保密和禁止翻供等基本原则,对此类案件中证据的出示时间以及主管机关作出的调查材料的证据效力等作出了规定。查看全文回目录·其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2008年5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通告指出:基于电信行业现状,鼓励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网(包括资产和用户),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合并,中国卫通的基础电信业务并入中国电信,中国铁通并入中国移动。通告要求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通、中国铁通六家基础电信运营尽快形成正式方案报相关部门。如改革方案涉及公司重组、网络资产转让、上市公司合并等问题,实施中应遵循国际惯例,遵守境内外资本市场运作规则。同时,通告指出改革重组与发放第三代移动通信即3G牌照相结合,重组完成后发放3G牌照。通告指出,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发放三张3G牌照,支持形成三家拥有全国性网络资源、实力与规模相对接近、具有全业务经营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市场竞争主体,电信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竞争架构得到完善;自主创新成果规模应用,后续技术不断发展,自主第7页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电信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监管体系继续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分享电信行业发展改革的成果。查看全文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