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市质量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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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1亳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工程名称所在地县(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日期申报日期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亳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申报单位:年月日工程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工程结构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开工日期形象进度联系电话工程概况施工单位申报意见:(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申报意见:(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申报意见:(盖章)年月日3附件2亳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表申报单位:年月日工程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工程结构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开工日期形象进度联系电话评定情况施工阶段检查时间评分情况评审结果评定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成员: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市质监站责任监督室)意见:市(县)质量监督机构(盖章)年月日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4附件3亳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管理责任,促进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住建厅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报亳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施工现场管理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体质量控制较好,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工程,是对亳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的工程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第三条亳州市住建委负责全市示范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示范工程的申报、管理和评审等具体工作由亳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办理。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第四条示范工程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进行检查评审。5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示范工程申报主体是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作为参与创建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15天内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任监督室报送《创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计划》,未报送计划的项目不得进行评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在完成主体结构层数的三分之一前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责任监督室)申报。第七条申报示范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5000平方米以上、不少于6栋单体工程的住宅小区工程;2、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规范,施工质量管理达到较高水平;3、施工和监理单位制定了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方案,并认真实施;4、参建单位在创建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工程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第八条申报示范工程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亳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申报表》(一式两份);2、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制定的质量标准化管理示6范工程(小区)创建方案;3、申报工程简要概况、创建措施落实情况及自查自评情况等;4、能够全面反映施工过程中质量标准化特色的影像资料及图片;5、县(区)创建主管机构(市质监站责任监督室)对工程的评价、检查评分表和同意申报意见。6、资料应齐全、真实,签证手续完备。第三章评审第九条评审工作坚持“动态检查、全程管理、透明公开、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确保评选工作客观、公正、公开。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按照申报计划,视工程进展情况,对创建示范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评审前抽查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评审后抽查情况作为取消称号的依据。第十条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申报工程完成结构工程量一半以后,主体结构完工前,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收取任何费用。验收组人员由3至5名专家组成,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申报工程有关的专家应回避),对申报创建工程进行现场评审考核,并及时将评审考核结果报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7第十一条评审验收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试行)》附表进行检查评分,示范工程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并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严重质量缺陷等否决项。示范小区应有50%及以上单体工程达到示范工程标准。第十二条通过评审的工程(小区),经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准后,在施工现场悬挂“创建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标牌。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由评审组进行复核,无异议的,经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后报市住建委审批,并在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的,授予“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小区)”荣誉称号。第十三条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荣誉:1、工程未按图施工、未完成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的内容,存在明显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2、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或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3、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4、工程观感质量较差、出现开裂渗漏等质量缺陷、影响使用功能的;5、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8第十四条评审考核和抽查不收费。第四章奖励第十五条通过市级示范工程评审的建设工程,授予“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小区)”标牌,并对工程做法亮点在网站进行展示。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报表彰,授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优秀项目负责人”、“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优秀项目经理”、“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优秀监理工程师”称号,并颁发证书。第十六条未获得“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称号的工程,不得申报“芍花杯”(市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省优质工程奖)。第十七条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执业人员考核、评比、资质升级中,“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创建作为考核、评先的依据。第五章纪律第十八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第十九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9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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