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律制度-PowerPointPresen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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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中医药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中医第三节中西结合医第四节中药第五节民族医药第六节医疗气功管理第七节法律责任第一节概述一、中医药的概念中医药,是指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独特的医药理论体系及其以自然药物为主的诊疗实践。中医药,除了汉族医药外,它还包括藏、蒙、维、傣、苗等各兄弟民族的传统医药。在世界传统医学中,惟有中国中医药学有着完整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总结,并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中医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医药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这是制定中医药法律规范的根本法律依据。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先后制定了《中医事业“八五”计划及十年规划设想》、《中医药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设想》。2002年10月,《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年一2010年)》。2003年11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对中医药进行管理和规范的行政法规。三、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中医药条例》规定、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四、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一)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三)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五)评审或鉴定体现中医药特色(六)奖励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二节中医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制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一)中医院管理中医医院是以医疗工作为中心,结合医疗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并成为培养中医药人才的基地。《中医药条例》、《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中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试行)》、《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建设验收标准》等法规,对中医医院的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1.医疗业务突出中医特色。中医医院要办成以中医中药为主,体现中医特点的医疗单位。2.科室设置和编制。中医医院的业务科室设置和病床分配比例,可根据中医专科特色和各自的规模、任务、特长及技术发展情况确定。3.教学科研立足于临床实际。加强中医文献资料整理、名老中医经验总结和临床科研工作,大力开展技术引进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增强中医药人员的技术素质。4.加强药剂管理。①中药加工炮制、贮藏保管、调剂煎熬配方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保证药品质量,②在坚持使用中药为主的前提下,应以饮片为主,中成药为辅;③重治轻补,严格中成药购销;④创造条件,开展中药剂型改革。(二)中医专科管理中医科的地位和作用,在医院内与其他各科同样重要。中医科在诊断、治疗、护理、病历书写、病房管理等各个环节,要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中医病床,一般应占医院病床总数的5%一10%。针灸、推拿、骨伤、皮肤、痔瘦、耳鼻喉、眼科、气功等中医专科都具有简、便、验、廉的特点,要认真总结专科老中医的经验和技术特长,通过传、帮、带,培养和造就一批中医专科人才,促进中医专科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三)中医医疗广告管理《中医药条例》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二、中医从业人员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三、中医药教育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形成规模适度、专业结构合理的中医药教育体系。我国不仅有以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教育为主的普通专业教育,还开展了师承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各种类型中医药专门人才培养等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高等函授、自学考试教育,以及以技能培养为主的中医药职业教育。(一)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二)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三)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四、中医药科研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五、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中医药条例》规定,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三节中西结合医一、中西结合医的概念中西结合医,是指从我国卫生事业和具体情况出发,根据我国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由学贯中西医的医务人员,取中西两医二法之长,以达到更好的防病治病效果的一种与中、西医并立的医疗技术方法。(一)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中西医结合方针政策,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吸收中医、西医两种医学特长,发掘、整理、研究、阐释中医药学的经验真知和理论精华,以提高临床疗效和学术水平为核心,以基地建设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以研究中西医结合点为主线,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促进中西医结合不断发展,更好地为人类健康服务。(二)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西医结合工作的主要任务积极吸收和利用中医药及现代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通过多学科的交叉、渗透与融合,深入探索中西医的结合点;广泛开展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特别是针对目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和疑难疾病,提出中西医结合防治的新理论、新方案和新方法;加强中西医结合基础研究,揭示中西医结合防病治病原理,促进中西医结合学术创新;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社会和学科发展需要高素质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显著、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中西医结合医疗、科研基地;完善中西医结合技术标准规范,整体提高中西医结合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二、中西结合医的管理为了使中西医结合工作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先后发布了《关于组织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总结报告》、《关于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医、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等。(一)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及科研机构建设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科室要以系统掌握中医、西医两种医学知识与技能的中西医结合人员为主体,设置及装备条件要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有条件的中西医结合医院应设立研究机构,加强临床研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1—2所中西医结合工作开展基础好的综合医院,作为中西医结合基地,集中一批热心中西医结合的“西学中”骨干,配备高水平中、西医专家,开展中西医结合医疗和科研工作;有条件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要建立中西医结合科室或者研究室(所)。(二)坚持西医学习中医按照“系统学习,全面掌握,整理提高”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西医学习中医的系统培训工作。在医学院校中摆正中西医结合在医学教育中的位置,西医院校应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中医药学课程的讲授与实习。各高等中医院校和有条件的研究单位要举办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或研究班;抓好中西医结合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合理使用中西医结合人员,做到合理安排,妥善使用。要妥善解决中西医结合人员的职称待遇,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三)大力开展中西药结合工作遵循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先进方法,研究推广使用中草药,筛选验证秘、单、验方,合理保护开发利用药材资源,加速进行剂型改革,创制高效、安全、可靠的新型药物。中西药的结合,从药性、药理到剂型的中西渗透,将产生大量有益于人类健康的新型药品,并有力地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的步伐,最终造福于全人类。(四)加强中西医结台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具有中西医结合特点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案和疗效评价体系;加快信息技术在中西医结合领域的广泛应用:多层次、多渠道开展中西医结合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四节中药一、中药的概念中药,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运用独特的传统方法进行加工炮制并用于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有明确适应证症和用法、用量的植物、动物和矿物质及其天然加工品等。《药品管理法》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医药条例》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关规章,对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二、中药生产中药是中医防病治病的物质基础。扩大中药生产,提高中药质量是发展中医事业的重要条件。198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广开生产门路的报告》中提出,家种药材要在调整中提高,着重抓好基地建设,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培养优良品种,积极防治病虫害,保证中药材质量。野生药材资源既要合理利用,又要重视保护,有的可以建立保护区,有计划地轮封轮采,实行采种结合,扩大资源。大力发展中成药生产,注意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改革剂型,改进包装,确保国内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老年病和疫情急救以及妇幼保健的需要。1987年,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意见》指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必须遵循中药性味归经、君臣佐使等理论,克服脱离中医药理论体系套用西药模式研制中药制剂的倾向。对传统剂型的继承和新剂型的研制必须同时并重。要以提高院床疗效为目标,以安全可靠为前提,以满足治疗急危重症需要为重点。逐步完善质量控制标准和检测手段,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力求加工生产简、便、验、廉的剂型,便民利民,减轻群众经济负担。三、中药经营198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工作问题的报告》中规定,中药材经营由药材公司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经营,除药材公司委托供销社代购外,其他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插手经营。近年来,经营的渠道虽有所放宽,但管理的严格程度较之过去还有提高。为了保证配方需要,必须继续贯彻先治疗后滋补,先饮片后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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