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规范企业对外提供资料和进行宣传报道审查、审批的保密管理,防范失密、泄密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对外提供资料和进行宣传报道的保密审查、审批管理。第三条管理责任(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外提供和宣传报道的审批,凡属国家秘密事项各部门和个人未经明确通知或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公开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二)拟对外提供资料(包括学术报告、论文、投稿、先进事迹材料等),对外公告、信息披露、公开宣传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的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承办部门需事先填写《对外交流、宣传资料保密审批表》,报保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第四条管理要求(一)向上级涉密主管部门报送或传递涉密资料时,经保密委员会批准后,专人报送。对于报送或传递涉密资料、承办部门应对资料名称、报送或传递的份数、页数等情况进行书面记载,填写《国家秘密载体交付清单》。(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因工作要求,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时,由保密办提出保密要求或进行非涉密处理。(三)各部门或员工个人向外公开发行、内部发行的报刊、杂志或其他宣传媒介投稿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四)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产品、设备和技术资料,严禁对外宣传和进行公开报道。在内部介绍情况时,必须严格限定和控制知悉范围,并对知悉情况的人员做出明确的书面记载。(五)对于在内部展室或研制过程中的涉密事项,需要参观的,须按单位进入要害部位的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参观。(六)员工因公外出需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备件等需要填写《国家秘密载体携带外出审批表》。(七)公司所有员工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时,填写《接受采访保密审批表》。附表:1、《对外交流、宣传资料保密审批表》2、《接受采访保密审查审批表》对外交流、宣传资料保密审批表承办人所属部门资料名称份数主要内容:资料或宣传用途:部门初审意见:签字:年月日保密办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保密委员会审批意见:签字:年月日接受采访保密审查审批表被访人所属部门媒体单位采访地点采访时间采访内容:部门初审意见:签字:年月日保密办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保密委员会审批意见: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