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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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推翻了清政府湖北地方政府,改国号为中华民国,次年元月1日在南京建立全国性的临时政权,即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1912年3月被袁世凯篡夺了领导权,建立了北洋军阀政府。1927年,蒋介石集团在帝国主义支持下,叛变革命,建立了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如此,中华民国中经三个发展时期。•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特点及意义•1911年12月3日通过并公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宪法,共四章21条。•(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行政机关是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立法机关是参议院;司法机关是临时中央审判所。•(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这是当时革命形势决定的。采用总统制,由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总揽军政大权,不受内阁牵制,有利于革命发展。•(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意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公布后,依据大纲的规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宣誓就职,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成立。该政府成立后,就宣告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作为中国近代最初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分7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1)《临时约法》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死刑,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它规定了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更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2)《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3)《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傍的民主精神。(4)《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同时也清楚表明《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2.《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因此《临时约法》反映了当时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主要表现在:(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之通过方可进行,以防止袁世凯擅自修改变更约法。•3.《临时约法》的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意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三、“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1.“天坛宪草”“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完成,共11章113条。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也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如肯定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制总统任期等。这些规定使袁世凯解散国会,使“天坛宪草”遂成废纸。•2.“袁记约法”“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共10章68条。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它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其一,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个人独裁。其二,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其三,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制。它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中华民国约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内涵已经消失,民主共和政体从根本上被独裁政体所取代。•四、“贿选宪法”1923年10月5日,在曹馄的胡萝卜加大棒的软硬兼施下,国会选举了曹锟为大总统。民众讥称此次国会为“猪仔国会”,所选总统为“贿选总统”。其后,在“猪仔国会”成立不到一周时间内,完成《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10月10日正式公布实施。时人讥称这部中华民国第一部宪法为“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共分十三章共一百四十一条。从内容上看,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增删而成,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这部宪法具有以下主要内容与特点:一是在关于国家体制上,明确规定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些规定是为了防止地方军阀和割据势力基于各种理由所提出的•分治、独立要求,也鉴于袁世凯与张勋先后两次复辟帝制的教训而作出的。也就是说《中华民国宪法》仍然将“统一”、“民主”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这也是该宪法的最大的贡献。二是关于政府体制,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任内阁制,部分恢复了临时约法的精神。三是关于国家结构形式,采取赋予地方较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并以此来换取国家在最大程度上的统一。总之,“贿选宪法”企图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五、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自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集团在形式上依照孙中山的政治设想,建立了一套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制定颁布了各种层次的法律、法令及判例、解释例达数万件。其间的主要立法活动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1927-1937年间的立法•十年内战时期,是国民党政权初步形成基本法律框架的重要阶段。1928年3月,第一部刑法典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施行。1929年至1931年,长达千余条的民法典五编及其施行法相继颁布。1935年,继第二部刑法典公布以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亦相继颁行。1936年5月,第一部宪法草案完成,至此“六法”体制的基本框架大体成形。同时,一些与之相配套的低位阶的法规如法院组织法、考试法、公司法、票据法、商标法、土地法、会计法、公务员惩戒法等也陆续公布施行。•在此期间,一系列或明或暗地针对共产党人的特别法规如“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共产党人自首法”等也被制定出来并被积极地适用。并且,在适用对象、惩罚幅度各个方面都远远苛酷于普通常态法规,由此形成国民党法律制度中常态法与特别法并存、特别法优先适用的特殊风格。•(二)1937-1945年间的主要立法•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国家总动员法》,并以此法为基础形成了《惩治汉奸条例》等一系列战时特别法体系。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旨在打击、限制共产党活动的秘密法令。•(三)1945-1949年间的主要立法•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内容是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完善“宪政”以及确认“动员戡乱时期”的非常态体制。1946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宣布正式进入“宪政时期”,以这部“宪法”来确认自己的“合法性的统治地位“。•为适应”“法统”及实施“宪政”的需要,国民政府于1947、1948年先后公布了“国民大会组织法”、“中华民国总统组织法”、“行政院组织法”等法规,以完成“宪政”之下的国家组织机构。但是,在国民党南京政府建立“法统”、修饰“宪政”的同时,军事战场上的形势也发生戏剧性的转折,“宪法”、“法统”和“宪政”都不可能扭转国民党被动的时局。因此,1947年6月提出了“戡乱总动员”的政治决策。1948年4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请制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案”,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动员戡乱时期条款”,标志着国民党政府虚伪的“实施宪政”活动的破产。•六、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从客观上看,其法律制度的“二重性”特征极为明显,主要表现在:•(一)从法律内容上看,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也就是说,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一方面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另一方面,则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二)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这说明国民党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即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但在另一方面又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的行为镇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表现得极为明显。•(三)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明显的“双重性”。•国民政府的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因而从立法上看有些方面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一个明显特征。•七、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及内容特点•(一)《中华民国宪法(1947)》1.《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2.《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3.《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主要特点其一,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更加具体和法律化。其二,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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