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文件首医大校人字〔2004〕163号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首都医科大学试行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院部处:《首都医科大学试行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已经学校第四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2004年11月19日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1—首都医科大学试行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人事部、北京市委、市政府、市教委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要全部实行聘用合同制。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一)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实施《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国家人事部、北京市委、市政府、市教委关于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符合高校规律的能够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新型人事管理运行机制,为我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二)实行聘用合同制的目的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员单位所有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促进学校自主用人,保障教职工自主择业,明确学校和教职工双方—2—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新型用人制度。二、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政策依据与原则(一)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政策依据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委、市编办《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人发〔2000〕11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等系列文件。(二)实施聘用合同制的原则1、公开、平等原则。学校与教职工个人作为聘用双方,应遵守国家、北京市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2、按编制聘用原则。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编办核定我校人员编制和学校岗位设置的情况,首先在学校(事业编制内)教职工中聘用,并逐步向社会聘用过渡。3、竞争、择优原则。教职工根据本人意愿,竞争上岗;学校根据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考察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健康状况及近年年度考核情况,择优聘用。4、民主、公正原则。在聘用工作的全过程,坚持群众路线,—3—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5、首次聘用为全员聘用,其对象为本校在编的教职工。(详见市教委京教人〔2002〕22号文件)三、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聘用委员会,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学科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学科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学校授权二级学院等单位成立聘用分委员会,对到该部门应聘的人员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后报学校聘用委员会批准。聘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工作程序和聘用结果要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校聘用委员会及聘用分委员会即是校聘任领导小组及二级学院聘任领导小组。校长与学校所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四、订立聘用合同有关规定(一)首次实施聘用合同制的范围1、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为学校在编教职工(含经市人事局、市教委批准的延退人员)。2、学校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可续订劳动合同,也可改签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不能间断。3、精神病患者(持法定医院出据证明)可以暂缓签订聘用合同。4、病休人员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诊断后,按照病休人员管理办法签订聘用合同及病休协议。今后按北京市医疗期管理办法管理。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可以缓签—4—聘用合同。(二)首次聘用中,骨干人员不得拒绝签订聘用合同根据京政办发〔2002〕50号文件精神,未经学校同意,下列人员不得拒绝签订聘用合同:1、国家和市级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担任本校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2、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或曾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内的;3、在本校重要岗位任职或者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离职后对本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与学校签有各种服务期协议尚未到期者,仍按相关服务期协议管理。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职的上述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三)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经学校批准可自行择业的人员在校在编职工此次不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者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给予3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该职工在3个月自行择业期内待遇为本人的档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在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本人办理离校手续后,学校为其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仍未就业的职工可以提出辞职,本人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本人不办理辞职手续,学校按辞退处理。—5—(四)聘用合同期限的规定按京政办发〔2002〕50号文件精神,“聘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原则。根据我校情况,确定如下:1、下列人员签订中长期合同:(1)在本单位(含在其他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工作已满25年,或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以下简称“25年工龄”或“双10”人员),如果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可以签订至退休年龄(依据国发〔1978〕104号、人退发〔1990〕5号、人退发〔1992〕9号文件,学校决定男职工退休年龄60岁,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岁,其中女高级技术人员、处级干部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本人能坚持正常工作者退休年龄可延至60岁,女工人退休年龄50岁。从2005年—2010年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博士生导师退休年龄可延至65岁。)(2)处级干部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教职工聘期为5—10年;(3)引进学科、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高级技术人员聘期5—10年。(依聘任合同中,首都医科大学提供的条件及受聘人的承诺决定聘期)(4)新参加工作人员(应届毕业生)聘期与服务期一致即3或5年。—6—(5)服务期已满、尚未确定中级职称的教职工聘期4—5年。(6)中级工以上的工人(含中级工)聘期5年。2、下列人员签订短期合同:(1)普工、初级工的聘期为1-3年(含3年);(2)病休人员、待聘人员签订一年期限合同;(3)目前借调人员(不含因公派出的在岗人员)签1年聘用合同。3、国家、北京市及学校另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4、企业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5、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目前仍未退休的著名老中医、老专家的聘用由校聘用委员会根据有关专家评议另定。6、为使管理规范,除按国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聘用合同期限截止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之当月外,其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截止日期一律为当年的12月31日。(五)未被学校聘任上岗人员的安置根据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2001〕134号、〔2002〕57号、〔2003〕32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失发〔2002〕27号、〔1999〕231号、〔1999〕129号、〔2000〕245号文件规定,对学校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即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管理(企业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决定):1、不符合“25年工龄”或“双10”待岗人员,可与学校签订—7—1年的聘用合同。学校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并提供一次上岗或培训机会,待岗期间待遇参照京人发〔2002〕57号文件执行。待岗期满仍未竞争上岗者或提供上岗机会而拒绝上岗人员,学校可以解除其聘用合同,按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34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2、对“25年工龄”或“双10”待岗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1)实行内部退休。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未被聘任上岗人员(不含拒绝聘任岗位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办理内部退休手续,签订内部退休协议,享受首都医科大学内退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详见首医大校人字〔2000〕126号第七条),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仍执行首都医科大学校人字〔2000〕126号文件(补签内退协议)。(2)离岗待退。对于工龄满30年且年龄满45岁以上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不含拒绝聘任岗位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保留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实行离岗待退,并签订离岗待退协议(明确离岗待退期间的待遇),按该职工档案工资发放工资,档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并需交纳失业保险金。离岗待退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到达内部退休年龄时,按上述内部退休办理。—8—(六)病休人员管理在实行首次聘用合同制时,休长期病假人员应到学校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及病假条,并按以下办法管理:1、病休人员均应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如下:(1)符合“25年工龄”或“双10”的病休人员,如本人书面申请,聘用合同可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2)不符合“25年工龄”或“双10”的病休人员,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暂未出台前,先签订一年聘用合同。待北京市出台有关医疗期规定后再按规定处理。2、学校与病休人员均应签订病休协议,按协议规范双方行为。学校按规定发放病休工资,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应按时交纳病假证明。五、签订聘用合同的程序我校实行聘用合同制与岗位聘任制相结合,先签聘用合同,再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程序:1、各院、处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与教职工协商后,提出本单位人员的聘用期限,经校聘用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签订;2、校长(学校法定代表人)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书;3、签订聘用合同书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如当事人不在,必须书面委托他人代签;4、公布聘用结果,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另—9—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待签订聘用合同生效后,各院、处级单位可依照首都医科大学岗位聘任制有关规定与被聘用者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办法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岗位聘任制有关文件执行)。六、聘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详见《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第四章和第五章。除第五章第27条所列情况学校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外,通常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并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详见第五章第28条规定)。除第五章第31条规定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外,受聘人员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当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时,受聘人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届时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时,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七、聘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详见《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六章,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八、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详见《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第七章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10—无效聘用合同的。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因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