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架桥下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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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F—2004—0204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北京轨道交通昌平线(一期)高架桥下(昌平区段内)绿化工程发包方: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承包方:北京金亮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二OO四年二月2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发包人(全称):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承包人(全称):北京金亮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资质等级:城市园林绿化叁级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北京轨道交通昌平线(一期)高架桥下(昌平区段内)绿化工程1.2工程地点:轨道交通昌平线(一期)高架桥下部分1.3工程内容:设计图纸中所有工程施工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1.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设计图纸中所有工程施工2.2工程总面积:114852m2二、合同文件及图纸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本合同条款(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图纸(5)工程量清单3(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第5条图纸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四套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监理6.1监理单位名称:北京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6.2监理工程师姓名:李海东职务:总监理工程师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王溪职权:投资控制、工程计量与签证、处理变更洽商等4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段承维职权:施工管理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8条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开工前5日完成(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发包人解决。(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由发包人解决(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由发包方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日现场交验(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承包方收到图纸后7日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具体负责施工时与周边边界条件的协调。第9条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收到图纸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用工计划在开始实施的10天(3天)前提交。(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A)、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对现场施工单位及其它相关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做好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工作,就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向发包人全面负责。B)、承包人应在必要的地点和时间内提供和维护所有照明、施工现场的围挡封闭和警戒,保证场内、场内与场外接口处交通的通畅,安全防护工作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保证正常施工并保护相邻财产的拥有者和占有者的行使以及公共的安全。5C)、如承包人未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将该赔偿金扣除。D)、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管。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工作中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当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该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按照北京市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管理等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交通特别通行证、排污手续、降噪措施),并保证这些规定在施工中得到贯彻执行,以免除发包人因承包人未能完成上述工作所承担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罚款、工期延误期间的费用支出)和工期延误责任,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保证所承包工程在竣工验收、移交前,处于完好状态,并承担为保证其完好所发生的全部保护费用。(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保护工作要符合相关各部门的管理要求。其中可以通过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现场踏勘了解到的,或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部分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考虑在报价(合同价款),同时对因自身原因而造成一切后果负责。(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保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现场清理完毕(包括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所需费用及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承担。(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施工技术部,并为此配备满足施工需要数量的具有足够、认真负责、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B.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安装和保养,负责施工现场内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因承包人防护不利而发生事故,相关责任和费6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对所破坏的市政公共设施及道路应修复原貌,若承包人无力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由发包人代为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C.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发包人的有关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其中涉及承包人(含专业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和工作。D.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需要发包人配合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于施工总控进度计划中明确表述或提前足够的时间通知发包人。E.承包人确认已充分考察了解了施工现场的使用条件,承担办理施工临建设施相关的工作,并在报价(合同价款)中已考虑相关费用。特别提醒承包人,因施工场地狭小发生的租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及相关交通费在报价时列入报价总价,结算时不予调整。F.负责保护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G.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服从和配合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总体协调管理,为其他施工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并做好与其他施工承包人的施工配合、配合其他施工承包人对成品、半成品的保护、修复,保证整体工程的施工进度,并负责施工场地内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相关费用在报价(合同价款)中予以考虑。H.承包人必须遵照有关国家、北京市政府发布的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气污染而带来的扰民及民扰影响。承包人须主动协调同周围居民及有关单位的关系,以免造成窝工、停工、延误工期的现象发生。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施工,因此发生噪音、空气污染等扰民事故赔偿、额外费用、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必要时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标准支付补偿金。承包人不能以扰民或民扰问题处理为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的要求。I.负责整个区域内所有苗木的养护,至养护期结束,所有苗木不得低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J.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和养护期的安全保护、防火工作。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7第10条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0年10月12日计划竣工日期:2011年6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7日历天第11条进度计划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开工前10日内提交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完整的书面资料后14天内,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本工程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不少于14天提交给发包人。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按下述原则处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按下述原则处理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第14条工期延误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8)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双方另行协商。8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第15条工期提前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双方另行协商(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五、质量与检验第16条工程质量16.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北京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鉴定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17.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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