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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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培训提纲办理烟草专卖违法案件依据:1、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2、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3、两高、公安部、国家烟草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1、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直接对办理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作出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司法解释属法律解释的一种,是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根据《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所述司法解释的有“解释”、“规定”、“批复”、“决定”共4种。“座谈会纪要”也只是最高法院众多文件中的一个,不具有司法解释所具有的普遍司法效力。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2、对非法经营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明确作出了界定相比于《座谈会纪要》,新的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作出的规定更加具体。分别从价值与数量上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且对多次从事经营活动的情节作出了界定。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3、查获物品的估价问题新司法解释对查获烟草专卖品定价,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不能查清销售价格的,以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证明来计算确定金额,改变了座谈会纪要中对于未标价的烟草专卖品要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的做法。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4、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对于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发生的涉烟非法经营罪,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实施的,都适用统一的标准。不再按《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个人与单位分别不同的涉案金额来执行。这主要是出于适用刑法公平性考虑。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5、关于鉴定的机构问题改变了《座谈会纪要》中的关于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机构的问题,通过新的司法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3条相类似的描述。即: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案例:某县烟草局在公安的配合下查获了一个制假窝点,其制假原料有三千九百余斤,当天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局,公安局依据四部委的《座谈会纪要》当天就对行为人予以了刑事拘留,在公安局向当地检察院提请对行为人进行逮捕时,检察院认为四部委的《座谈会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依据刑法条款,行为人制假未达到犯罪金额。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假烟”涉案案值的认定:如果该制假窝点还有未销售的假烟,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检察院可以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批捕起诉。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烟叶以及原辅材料涉案案值的认定:“假烟”窝点还没开工就被专卖人员查获了,从法律适用上,这种情形适用非法经营罪予以办理。当然还是要先认定涉案金额,从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来计算认定,其中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一、何种情况下单独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有特定的内涵,即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4种情况是对伪劣产品性质的界定。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下列情况单独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无论是有无生产、销售资格者:(1)在烟草制品有掺杂、掺假或者明知有掺杂、掺假而予以销售;(2)销售变质、发霉的烟草制品;(3)未经检验或以伪造检验证书等方法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以低档次的烟草制品冒充高档次的烟草制品。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二、何种情况下单独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有生产资格的生产者在生产的烟草制品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应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三、何种情况下单独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1)有销售资格者而销售上述烟草制品,应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明知是无生产资格的生产者生产的质量上不存在伪劣的烟草制品,但在该烟草制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予以销售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四、何种情况下单独成立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行为表现之一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四部委《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两高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据此,下列情况单独成立非法经营罪:(1)无销售资格者,未经许可而销售所谓的“白皮烟”(即没有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但是在质量上又不属于伪劣产品)(2)无销售资格而私自销售真烟,就是实践中常说的“走私烟”(3)无销售资格者不明知是伪劣烟,误以为真烟而予以销售,由于缺乏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故意,只成立非法经营罪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四、何种情况下属于想象竞合犯或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1)无论是有无生产、销售资格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在该伪劣烟草制品上冒用他人注册商标,均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是想象竞合犯,根据数额标准所对应的法定刑,从一重处。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无论是有无销售资格者,明知是伪劣商品且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的,均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想象竞合犯,根据数额标准所对应的法定刑,从一重处。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2)无生产资格者生产真的烟草制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属于一行为触犯非法经营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无销售资格者明知是上述产品,而予以销售的,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3)对于有生产、销售资格者而言,在查获的烟草制品中既有质量上属于伪劣产品的,又有质量不存在伪劣但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则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对于无生产、销售资格者而言,在查获的烟草制品中既有质量上属于“真烟”的,又有伪劣烟,或者还有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则按照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四、两高司法解释意义1、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统一;2、有利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确把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线;3、有利于发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4、有利于规范烟草专卖品生产、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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