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前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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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反思当前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在我国当前,法律教育开始于大学阶段,无论是本科院校亦或专科都设有法律类的专业,当然所谓正规的法律教育应该是在本科院校里进行的。在本科阶段,采取老师台上讲课、学生堂下听课的这种板书式教学,属于一种“通识性”与“基础性”的教育,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外,毕竟学生是初涉法律领域,懂得的仅仅是一些杂乱的法律意识与心理,没有一套经过系统训练的法律思维和一定量的法律知识。但是如果经过了四年的大学法律教育进入研究生之后,还是依然如此哪就有点问题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吕忠梅教授,在其《从本科生到硕士生》一文中谈到:一般来说,本科生培养目标是学习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完成法律的“通识”教育或“共性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是什么”到“为什么是”,从“知识”走向“能力”,它培养的是学生的观察、思考、分析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要完成法律的“专业教育”或个性养成,个人“学风”、“文风”初显。接着作者指出:令人十分痛心的问题是,有的学生虽然进入硕士生行列,但各方面依然停留在本科阶段,不能理解为什么都是要给学生开列书单,满足于课堂上听课获得的知识,很少自己读书,从来不做笔记,更不动手写文章。其实这种令人十分痛心的问题,不仅仅是学生个人的问题,更有我们国家现存教育体制以及学校和导师等方面的问题。我国近几年来,随着大学生就业率的连连下降以及毕业生收入的减少,社会对大学生生,尤其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前途尤为关注。今年6月10日,由麦可思(MyCOS)——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撰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9年就业蓝皮书——《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在京发布。报告介绍,2008届本科毕业生的收入明显下降,就业率最差的专业是法律和哲学,更是将近几年的这种关注引向深入,从某种程序上讲,如果哲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率低,还可以从专业理论性强方面寻找理由的话,哪作为一个实用性的法律类专业,法律是一门“世俗”的学科,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推进的大潮下,需求量必定大增,应该不至于此。在我国高校一直以来是以扩招为总体趋势的,法律类专业更是如此,于是乎在经过了近几年短短的迅猛扩招之后终于“积劳成疾”,法律类专业已经连续两三年在一类学科中就业率垫底,甚至倒数第一。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根据国外的经验,法律类是以培养社会精英为目村的,不能是就业率论英雄,但如今的事实是在我国所谓的“社会精英”在经过了专门教育出了校门后,连工作都没有着落、成了问题,精英更是谈不上。于是法律专业就业的话题也就一直为人们所探讨,不容否认的是法律类专业的招生是很热的,但就业却十分不理想,这种热招生冷就业的局面,以致于在2006年关于取消本科法学专业设置的说法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法学专业缘何由香饽饽变成烫手的山芋?造成这些困境的又究竟是什么原因?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曾说过,中国法学教育存在四个主要问题:第一是总体定位不清,法学教育到底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个定位没有弄清;第二,法学教育到底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这个目标没有弄清;第三,法学教育现在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高素质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怎样克服这个矛盾还没有找到更好的道路来解决;第四,法学教育到底是人文教育还是科学教育或者是二者兼有这个问题含混不清。此外,还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教育还存在两个根本性缺陷,一是中国法学教育当中缺乏司法伦理的训练。不具有司法伦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很危险的;二是中国法学教育当中缺乏职业技巧培训。没有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就不能适应职业的要求。普遍而言,在任何职业群体中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员,都需要具备两方面的基本素质: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对我国的法律类专业来说这两方面的基本素质都是缺乏或不足的,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不一而足,笔者试图将近几年,社会学者、专家教授等关于我国法律类专业学生就业率及收入下降的几大原因予以总结并就此问题提出几点我个人的看法,以期能够对我们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及高校对于法律类专业的教学工作有所启迪和帮助。我国法律教育需要反思的问题:一,个性化教育模式缺乏据我个人的体会与感受,我们国家大学法律教育(包括研究生阶段)的一个很大的缺憾是:教学过程以及课下缺乏对学生个性的引导与培养。我们每个人都是不同于其他人的世界上的唯一,而这种唯一性决定了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某些特殊之外,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忽视这种个人的特殊性,当然也并不是要求我们教师要为每一个学生制定一套教学方法。我们所要做的或应当注重的是我们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予以保留并引导每个学生身上所体现出的个性,并通过适当的启蒙使之得以张扬。寻找并建构起这样的教学方式既是使学生身上的个性是得到自由发展的体现,又是充分发掘一个人的内在潜力的必要途径。而我们法律教学过程中所缺乏这种对个性予以保留、培养的传统习惯,具体表现在课堂的教学过程的方法上和课下缺乏提供学生利用自由时间发展自己机会两个方面。一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在我们的法律教育课堂上(无论本科还是研究生阶段),我们所奉行的是“师教生学”的传统模式,即老师在课堂上讲授相关的知识,而学生则在堂下听讲、记笔记,这是一种“演讲式”的教学方法,我想除非演讲者特别受人崇拜或尊重,否则是无法在整堂的时间里始终使学生保持积极的学习热忱的。因为接受过教育的人士肯定都有过这样的体会:即在这种传统教学模式下,在课堂上听讲,学生感到的是被动与束缚,以至无聊、逃课。为什么呢?虽然我们都强调上课要认真听讲,但从某种程度上说,上课没有认真听讲的人也不能全怪他们,因为即使老师讲得再精彩,作为一个人,从人性的深处而言是具有表现欲望、喜欢张扬个性,倘若整堂课只坐在课堂上听讲、做笔记也必定是枯燥、缺乏活力的课堂。一句话,我们不能用体制与纪律规制我们基本的人性方面的需求,如果这种需要是正当和有益的话。我们虽然强调课堂上应该形成生动活泼的局面,但毫无疑问的是,这种局面是难以在现存的教学方式下形成的,因为自古以来良好的教学方法从来都是顺应人心的需要,倾听人性中的正当需求的,而课堂上要形成生动活泼的局面,师生互动的教学方法是必要的。因此可以说,不改变现存的“师教生学”的模式,课堂良好气氛的培育与形成是不可能的。中山大学的法学院副教授杨小强在其《对法学院课堂的指望》一文中开篇谈到:“我在法学院的课堂上廛了12年法律,不瞒你说,越教越没信心。毕业了的学生回来问我,在法学院啥也没学到,工作都找不到;社会评论说,大学是最后的国有企业,生产产品不有市场意识;机关反馈说,毕业生眼高手低啊。我的教师同事更哀叹,自己夙兴夜寐,却越活越没有了职业成就”接着作者指出了造成上述原因主要在于我们在法律教育方法上的两个不足之处,一是中国传统教育重视的是“知识量”,并用知识量的大小来评估先进。这种传统教育与美国教育注重学生的批判性思维、独立思考、创造性、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显著不同的,更是与当今社会的发展和要求不相适应。……我们法学院的课堂是否太过于注重知识量的灌输,却轻视了法律智慧能力的构建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二是法学院课堂上老师的实然目标与学生的应然目标并不一致。学生追求的是为未来的法律职业准备知识与能力,而老是常常希望的却是彰显自身的才华,导致了课堂上形成“我教我的,你学你的”的局面。放眼世界,法律教育起源于西方,而西方的法律教育一直重视职业化,关注市场,以学生为中心。学生学什么,教师怎么讲,法律的教学方法和教育体制,都尽量为此服务。作者进而提出了西方法律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正是和种适应学生个性的需要、调动课堂积极气氛的法律教学方法。而言语之中所透露出来的是我们应该在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进行反思、改进。作者文中所介绍的案例教学法,起源于法律发达的美国,是一种既能传授理论知识又能在课堂上解决以后职业中所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的授课方法;既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又培养了学生解决问题的推理分析能力,是一种以学生的职业化为中心,适应学生个性,调动学生课堂积极主动性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是苏格拉底式的教育方法之一,它以启发为目的,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学校不要求、导师不注重并且学生也不喜欢熟记法律,因为这样做不会挑战学生们的智慧,反而会制约他们思维能力的拓展;相反这种启蒙式的教学方法则具有开拓学生思维,并顺应学生的自我表现欲望。总之,这种教学方法能够正确定位导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即导师启发学生,“授人以渔”。对于启蒙的定义,康德在其《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回答:什么是启蒙》的这篇名文中是这样定义的:“启蒙就是人类摆脱自我招致的不成熟。不成熟就是不经过别人引导就不能运用自己的理智。如果不成熟的原因不是在于缺乏理智,而在于不经别人的引导就缺乏运用理智的决心与勇气,那么这种不成熟就是自我招致的。”理性主义大师对这一个关键的问题的回答,可以说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他使我们认识到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启蒙,无论在人生的哪个阶段,我们都有可能处于不成熟阶段,不能运用自己的理智或缺乏运用理智的决心与勇气。毫不夸张的说,大学教师尤其是研究生期间的导师的使命就是以一种启发式的教学方法来启蒙他的学生,作为智力发育成熟阶段的成年人,缺乏是如何运用或更好的运用自己的理智来更好的学习,更如何引导学生来运用自己的理智恰恰是导师们的使命所在。法律教育中,案例式的教学方法就是以一种师生互动的方式,在愉快的气氛中授课和学习的,教师既讲解了法理,又传授了实用的知识,而学生对某一法条的相关规定,在理解法理的基础上得到了更深刻的印象。据说在实行这种教学方法的过程中学生最经常问的问题或总问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在美国的法学院,教授们也是对学生们总问“为什么”?因为借此教授们能了解学生们的观点、主意和并促使他们能动积极的思考。在教学过程中,学生说出了自己的看法,教师予以分析指导,帮助构建法律思维、解决案件的能力。毫不夸张的说一个教师、教授只有先了解了他的学生的观点看法之后,才能有针对性的去教授讲解,也只有这样才能教好,做到“教学相长”。我想在我们的法律教育过程中,这种方法以及类似能开拓学生思维,锻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二是在学生自由支配的时间中。个性化的培养不仅在我们的课堂上看不到,而且就是连由学生自由支配的课下时间,个性化的人才也不见了。这主要表现在课下的时间里,法律类的学生为了赢得相关的法律知识而学习。当然学习知识是好的,但过于偏重对纯粹知识的追求并且是怀有一种功利主义的色彩,往往会忽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培养与自我素质的养成,造成一个职业法律人两方面素质的缺失。尤其是在2008年当司法部允许在大四本科生在校可以参加当年的司法考试后,法律类学生的注意力更是几乎彻底地转到了为了复习、通过司法考试而学习。无论是专科、本科,抑或是跨专业考研的法硕(法律硕士)和当年在本科院校没有考或没通过的法学硕士研究生,他们很少有人再去关注在纯粹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对相关法律理论素养的追求,做到从“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关注自己个性的培养和发展,以致于毕业时法律思维能力没有形成,在实际生活中分析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缺乏,能力没有培养起来,知识积累量更是少得可怜。此外,法律类学生课下将主要的精力花费在复习司法考试上之后,便无心再去从事其他事情、学习其他相关专业的知识。对于一个法律人而言,通过司法考试可能意味着找到一份的工作,但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法律的思维方法与推理能力没有掌握扎实或系统的形成,岂不知通过司法考试,所获得的仅仅可能是一个工作的机会,但自己能否抓住这个工作机会,却不是仅仅通过一张法律职业资格证来实现的,到哪里需要的便不再是证书而是实际的工作能力、水平,若在学习过程中不注重对自己能力的培养,对实际工作中所需要的技巧的提早学习,毕业后所导致的结果便是:最后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但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其结果必不如人意,法律专业功底不扎实、实际工作经验欠缺、法律以外的知识储备不够,进入工作之后让用人单位觉得一些法科毕业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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