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市场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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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培训中国期货市场法律体系中国期货市场法律体系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部门规章四、司法解释五、市场规则一、法律从不同角度对期货市场及期货居间人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1、民法通则2、合同法3、公司法4、刑法等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于1986年颁布,概括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期货交易各个主体之间(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等)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期货交易各主体之间应遵循《民法通则》确立的以下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合同法《合同法》总则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合同法》分则第二十三章专述居间合同。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期货市场常见的合同类型:行纪合同------期货合同委托合同------如客户指定的资金调拔人、指令下达人等居间合同仓储合同合同法之------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公司法期货公司的设立和动作均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当然,还须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特别规定。目前,期货公司均是有限责任性质的公司型法人。有限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是成立私募期货基金的有效途径。其他民商事法律除了前面提到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以外,在期货业务当中还会涉及担保、票据等民商事行为,因此,《担保法》和《票据法》等民商事法律对期货市场也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刑法《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如何对犯罪予以处罚的法律。期货市场常见的犯罪类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挪用客户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罪。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原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案、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虚假信息,是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发生的情况。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特殊主体,非上述人员不构成本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其他欺诈行为,如远高于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十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五十万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追诉标准:个人20万以上或者30户以上或者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以上或者150以上或者造成损失50万以上。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一)提供资金账户;(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政法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二、行政法规《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我国期货市场现行的行政法规只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999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7号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施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条例》的基本宗旨: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从事期货交易应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的行为: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禁止在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间介绍业务第二十三条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投资者主体第二十六条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三、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主要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相关事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对人大立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具体化。已经颁布实施的规章包括:《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经过修订的办法于2007年4月15日施行。期货交易所不再设限只能采取会员制,为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预留了空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资格,包括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目前,实行分级结算会员制的只有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有价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经过修订的办法于2007年4月15日施行。开户限制: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规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客户开立账户,必须出具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之二对客户资产的保护措施:一是对期货保证金帐户的报备管理、保证金的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信息报送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二是要求开立期帐户严格执行实名制,禁止以现金方式办理保证金存取业务;三是明确提出了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缴存结算担保金、最低结算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以及期货公司在客户违约保证金不足时的垫付义务。通过以上措施,投资者资金将得到有效的保护,挪用客户资金的现象得以扼制。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之一期货从业人员的范畴:(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本管理办法主要是对上述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期货居间人参照执行部分内容。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之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之三执业禁止规定:一、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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