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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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西汉全国形势图第一节立法概况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立(一)汉初黄老无为、“宽省刑罚”思想的产生(二)武帝以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大风歌大风起兮云飞扬,威加海内兮归故乡,安得猛士兮守四方。汉高祖二、立法活动(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2.《九章律》:3.《傍章律》:萧何像(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九章律》在秦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而成。《傍章律》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二)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张汤:《越宫律》27篇——主要是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赵禹:《朝律》6篇——又名《朝贺律》,主要是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它进一步规范了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汉律六十篇”(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光武帝刘秀:“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光武帝刘秀三、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四种。1.律是汉朝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形式。2.令是皇帝发布的诏令。3.科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相近律令条文或同类判例处断,也称“事条”或“科条”。三、法律形式律:《九章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令:“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科:武帝时有《重首匿之科》。比:东汉有司徒鲍公《嫁娶辞讼决事比》906卷。第二节法律内容及其特点一、刑事法律内容(一)刑罚制度的改革与进步1.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2.基本刑罚体系内蒙古和林格尔汉墓壁画生产的发展牧马图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文帝时期:改完为城旦春,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劓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文帝像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景帝时期: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中六年又下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还颁布《菙令》改革刑具。汉景帝之阳陵2.基本刑罚体系◎文明进步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劳役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笞刑:2.基本刑罚体系耻辱刑:仍沿用秦朝的髡、耐、完等耻辱刑,并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徙边: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赎刑: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谷等赎刑。对于犯罪官吏,也采取罚俸入赎之法。(二)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1.关于官僚贵族犯罪案件的上请制度2.关于羁押老幼残疾犯罪嫌疑人的恤刑制度3.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制度4.“三纲”原则的法律化5.“先自告除其罪”原则2.关于羁押老幼残疾犯罪嫌疑人的恤刑制度景帝后三年:“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东汉光武帝下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女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3.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制度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4.“三纲”原则的法律化“君为臣纲”是“三纲”之核心。“父为子纲”为“三纲”之先导。“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以孝事君则忠”。“夫为妻纲”系“三纲”之基础。(三)主要罪名的变化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的罪名——“君为臣纲”(1)矫制矫诏罪。(2)废格诏令罪。(3)不敬、大不敬罪。(4)阑入、失阑罪。(5)祝诅、巫蛊罪。“齐铁官印”封泥(三)主要罪名的变化2.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强干弱枝”(1)左官罪。(2)阿党附益罪。(3)出界罪。(4)酎金罪。汉武帝从封国到削藩(三)主要罪名的变化3.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1)沈命罪。(2)见知故纵罪。汉故卫尉卿衡府君之碑(三)主要罪名的变化4.危害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的罪名(1)杀伤罪。(2)盗窃罪。二、民事法律内容(一)民事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1.民事权利主体家庭:“家人犯罪,止坐尊长”傅籍制度:具备相对独立的身份,开始承担国家的兵役徭役。因民事主体身份不同而享有的民事权利也有差别。(一)民事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十五岁为成人年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须缴纳成年人头税。(二)所有权汉朝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私有两种。武威出土东汉木简(三)债与契约契约称为“券”或“券书”。主要有买卖、租赁、借贷等契约。“振贷”:将钱、粮、种子或土地借给穷困百姓,以维持生存并发展生产。普遍存在租佃关系。(四)婚姻、家庭与继承1.婚姻制度实行早婚和鼓励生育政策,曾用征收五倍算赋的办法惩罚晚婚晚育。汉朝仍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三纲”原则对婚姻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六礼”、“七出三不去”1.婚姻制度“赘婿”:“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赘婿成为限制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的人。不禁止寡妇改嫁。2.家庭制度“治国必先齐其家。”“父为子纲”——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拥有教令权和惩戒权。“夫为妻纲”——夫妻双方也是不平等的,妻子始终处于从属地位,“相夫教子”。3.继承制度包括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身份继承——皇位、爵位等身份一般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女子虽没有继承权,但嫁妆是对父母财产的变相继承。三、经济法律内容(一)农业法汉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农业生产。严禁农忙季节随意牵扯劳动力。绿釉陶水亭(二)赋税法1.土地税:“田租”2.人口税:算赋与口赋3.财产税:汉朝首创。称作“赀税”,类似今日所得税。4.工商税:盐税、工税、渔税、“市租”人口税“算赋”,凡十五至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缴纳120钱。“口赋”是七至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缴纳的人口税,每人每年23钱。(三)劳役法百姓每年要给地方郡县服一个月徭役,称为“更卒”;一生中还要给中央政权服役二年,其中一年是“屯戍”,另一年从事其他劳役。汉朝缩短了服役年龄。贾谊画像(四)金融法三铢钱五铢钱汉武龟形币(四)金融法法律严厉制裁私自铸钱行为,“盗铸诸金钱罪皆死”。出土五铢钱范(五)商业法1.专卖法对盐、铁、酒等重要物资实行专卖制度。东汉集市画像砖(五)商业法2.均输平准法在各郡国设置均输官,京师设置平准官。四、行政法律内容(一)国家机构概况1.中央主要国家机关三公、九卿及宫官组成。西汉中期以后,尚书地位逐步提高。三公三公丞相(太尉)大司马(司徒)御史大夫(司空)(一)国家机构概况2.地方主要国家机关汉朝继承秦制,地方主要实行郡县制。郡的长官为郡守(后称太守)。郡以下设县,分别置县令或县长,由皇帝直接任免。县以下又设乡、亭、里、什、伍等地方基层组织。武帝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将全国分为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名,辖若干郡国。乡郡县(二)职官管理制度1.官吏的选拔与任用察举制度“汉并天下”瓦当(二)职官管理制度2.职官的考核、监督与奖惩考核:上计制度奖惩方式:迁、降、转、徙、出入、迁补六种监督:御史监察制度(二)职官管理制度3.职官的休假与退休休假制度:予告、赐告。退休制度:称为“致仕”。官吏致仕后,仍有一定的俸禄保证,也可获得皇帝赏赐的钱物。第三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廷尉狱”一、司法机关体系(二)地方司法机关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由郡县两级主要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辖区内司法事务。东汉末年改州部刺史为州牧,州成为一级地方正式政权机关。州牧郡守县令二、诉讼审判制度(一)案件的起诉“劾”——负有纠举犯罪责任的官吏主动纠举犯罪(“公诉”)。“告”——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民事案件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到官府控告,官府如果受理,便立案办理(“自诉”)(二)拘捕与审理实行有罪推定原则。是以维护国家与社会利益为前提,而漠视被告人个人利益的。“鞫狱”——即审讯案件。(三)判决与乞鞫“读鞫”——案件审讯完毕就应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读判决结果。“奏谳(yàn)”——从县到郡再到中央廷尉,逐级上报请示,如廷尉仍难决断,就报请皇帝裁决。(三)判决与乞鞫“奏报”——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上报朝廷,由廷尉或皇帝作出最后决定。“乞鞫”——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允许请求复审。(四)录囚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官员,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清朝的秋审、朝审制度即源于此。(五)执行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一般在立秋至冬至期间执行。(六)春秋决狱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著作,或依据儒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作出判决。“原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第四节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一、确立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二、严格维护封建纲常关系三、规定儒家化的刑罚原则和司法制度董仲舒像思考题:1.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其变化原因。2.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3.西汉中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4.汉朝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点。5.汉朝的官吏选拔制度和考核制度。6.汉朝的录囚制度及其评价。7.试评述“春秋决狱”现象。作业: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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