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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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一、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一、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辨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基本理论为指导,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上一页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分为三部分:•(一)中国早期法制•又称为习惯法时代,一般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三)近现代法制•(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又称为封建法制时代,一般指从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的法制•1、战国时期•2、秦汉时期•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4、隋、唐时期•5、宋、元、明、清时期(三)近现代法制•1、清末变法修律•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3、北洋政府时期•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导论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一)要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段。•(二)要掌握每个历史时期的不同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特点。•(三)要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果关系第一章夏、商、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法律概况•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第四节民事法律制度•第五节司法制度第一节法律概况•一、法律的起源•二、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一、法律的起源•法源于习惯•第一节二、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一)夏商时期的法律思想•1、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任德教。•《尚书.盘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我乃劓殄之,无遗育。”•2、笃信宗法神权,宣扬天命迷信。•“君权神授”“代天行罚”•下一页(二)西周的法律思想•1、“明德慎罚”思想是西周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2、“礼治”思想是西周的宗法等级制度在思想领域中的体现。(二)西周的法律思想•1、“明德慎罚”思想是西周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明德慎罚思想包含“推崇德政”和“慎用刑罚”两层含义。•(1)德政:包括勤政、惠民、裕民、任贤四个方面。•(2)慎刑:提倡刑当其罪;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贯和偶然;(眚与非眚,惟终与非终)•下一页(2)慎刑•提倡慎重断案;对狱讼之事不可乱加干涉;重视教化。•前页•后页2、“礼治”思想是西周的宗法等级制度在思想领域中的体现。•(1)周礼的来源与内容•礼源于祭祀•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等•(2)礼治的基本原则•①“亲亲”与“尊尊”原则•“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礼与刑的关系•①礼是积极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制裁;违礼不一定违法,违刑则一定违法。•②礼的贯彻主要是刑的强制力作保证,而刑的具体运用又得靠礼的精神原则为指导。•所以说礼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一、关于王权的法律制度•二、关于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一、关于王权的法律制度•(一)夏王的王权表现:•1、执掌军事征伐的最高权力•2、执掌主持祭祀的最高权力•(二)商王的王权表现:•凡国家的政治、军事、刑罚、祭祀和农事的最高权力。•(三)西周的王权表现:•集政权、神权、族权于一身。二关于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一)夏•中央设六卿:后稷、司徒(司土)、秩宗、司马、作土、共工•(二)商•冢宰(太宰或相)史、卜、尹、工等•(三)西周•周王是最高统治者,下设三公辅佐。国家机关总称“内服”、“外服”奴隶主阶级包括王、诸侯、卿、大夫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的原则•二、刑罚制度•三、罪名一刑法的原则•(一)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的原则•(二)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三)罪疑从赦的原则•(四)宽严适中的原则•(五)正当防卫的原则•(六)罪责自负的原则•(七)矜老恤幼的原则•上页二刑罚制度•(一)夏:•确立了五刑制度“墨、劓、刖(腓、膑)•宫、大辟”•(二)商:•继承五刑又增加炮烙、醢、脯、剖心等•(三)西周:•在五刑的基础上又增附加刑,主要有•赎刑、流刑、徒刑、拘役等为补充•上页三、罪名•(一)侵犯国王的罪名•“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不从王命”•(二)侵犯尊长的罪名•不孝、不友、不悌•(三)侵犯人身的罪名•贼、杀人越货•(四)侵犯财产的罪名•昏、寇攘罪、盗牛马诱臣妾罪•上页第四节民事法律制度•一、关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制度•二、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三、关于债权的法律制度•四、关于婚姻与继承的法律一、关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制度•(一)民事权利能力•家长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子女是民事权利能力受限制的人,奴隶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二)民事行为能力•男女二十岁都视为成年人,也就具有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上页二、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一)所有权的内容•夏商周时期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国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而奴隶则是所有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人。•(二)对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1、先占取得原则•2、报告官府,公告十日后无人认领,大财归公,小财归拾得者。•第四节三、关于债权的法律制度•西周时期因债务纠纷涉讼的,要有契约作文字证明,官府才受理。•(一)契约的形式•1、傅别:是西周的债券,签订借贷契约的书面形式,把契约的内容写与竹简或木简上,剖而为二后,债权人执右券,债务人执左券,合起来才能通读。•第四节(一)契约的形式•2、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质,适用于奴隶、牛马,土地等大的买卖;剂,适用于珍奇异物等小的买卖。•(二)契约的种类•1、交换契约2、买卖契约•3、租赁契约4、借贷契约•5、雇佣契约6、合伙契约四、关于婚姻与继承的法律制度•(一)婚姻制度•1、婚姻制度的形式及原则:•(1)形式:•一夫一妻多妾制、聘娶婚制•(2)原则:•①同姓不婚•②遵循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一)婚姻制度•2、缔结婚姻的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婚姻关系的解除:•丈夫可以有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七去”(又称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一)婚姻制度•3、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下列三种情况,丈夫则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不去;•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二)继承制度•1、实行宗祧继承•2、确定嫡长子的准确身份第五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二、诉讼审判制度一、司法机构•(一)夏:•夏王之下的中央司法长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员称作“理”或“士”。•夏的监狱称“圜土”,又有“夏台”之称•(二)商:•中央司法长官称“司寇”,地方称作“正”与“史”•(三)西周:•中央司法官员:大司寇、小司寇、士师、司刑、司刺、司圜•中央行政官员:大宰、小宰、司徒、司马等二、诉讼审判制度•(一)狱讼之别•狱,刑事诉讼;讼,民事诉讼•(二)起诉•1、要有诉状•2、缴纳诉讼费•(三)诉权的限制•1、父子之间不得诉讼•2、严禁下级控告上级•3、两造主义审理原则,有诉讼代理人二、诉讼审判制度•(四)重视口供•“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判决•“三刺”、“三宥”、“三赦”、“八辟”制度•(六)法官责任•有“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是“观其聆听,不直则惑•目听是“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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