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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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隋唐代法律制度隋唐代法律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经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后,进入了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封建政治、经济获得全面发展,法律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第一节隋代立法概况《开皇律》内容的发展•(一)《开皇律》的颁布修订•《开皇律》是隋文帝时期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二)《开皇律》的篇章体例•从篇章体例上看,《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十二篇的结构。自战国、秦、汉起,中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直至隋修《开皇律》,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才最终确定下来。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开皇律》内容的发展•(三)《开皇律》的内容和特点•从封建五刑制度上看,隋代废除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改北周流刑五等为流刑三等,并缩短距离,一律不加鞭;改北周一年至五年的五等徒刑,为徒刑一年至三年五等,并且取消附加的鞭笞刑,改北周鞭刑为杖刑。•从客观上看,以绞、斩死刑替代以往残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刑替代以往野蛮的肉刑制度,无疑是历史上的进步,也是隋代政治经济发展,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一种反映。隋代五刑体系的出现,标志着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并直接影响到唐代。《开皇律》内容的发展•从封建刑律的内容上讲,《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损益,正式定为“十恶”罪。•“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隋代“十恶”能够有效地维护封建皇权与封建国家的统治,唐后各代相继承袭,以至成为不能轻易变更的定制。《开皇律》内容的发展•从封建特权法的角度来看,隋《开皇律》既承袭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首先,创设“例减”之制,即八议人员、七品以上官犯罪非十恶者,依例自然减刑一等。此外,《开皇律》比照以官当徒,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即“三流同比徒三年”。•《开皇律》的“例减”与“三流同比徒三年”的规定,为违法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提供了更多的司法保障,反映了隋代法律维护封建特权的固有性质。《开皇律》内容的发展•综上可知,《开皇律》是隋初统治集团总结以往立法经验而制定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承袭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对刑律体例加以调整,对法律内容作了重新修订。因此,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同时还应指出,隋文帝法律改革,是迫于当时的阶级斗争形势,并且是在保障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开皇律》镇压广大农民群众的阶级本质并无变化。《大业律》的颁行•《大业律》和《开皇律》不尽相同。删去了原律十恶之条。此外,在体例上变《开皇律》十二篇为十八篇。•总结隋代法制兴亡过程,不难看出,隋初统治者在制定法律制度时,既保证封建国家的剥削压迫,又能注意维持被压迫阶级的正常生活秩序,从而体现了地主阶级的整体意志,使封建统治在当时的时期内保持了相对稳定的态势。相反,隋末统治者无视体现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律制度,结果遭到历史的严厉惩罚,使隋王朝短命而亡。第二节唐代立法概况立法思想•第一,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第二,宽严适中,简约易明,是初唐统治者为唐代立法规定的基本指导原则。•第三,初唐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第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唐律的修订过程•1.《武德律》•李渊代隋建唐以后,唐律全面修订,武德七年(公元624年),修成《武德律》,同年颁行天下。《武德律》因袭《开皇律》,只是有所损益而已。武德年间在修订唐律上基本上无所建树。唐律的修订过程•2.《贞观律》•李世民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贞观律》,并且诏颁天下。•《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较之以往,出现了某些重大的变化。唐律的修订过程•第一,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第二,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以配官为奴或者流配的形式取代了以往族刑连坐“兄弟俱死”之法,缩小了族刑连坐的死刑范围,反映了当时的封建刑法制度较之以往有了明显的进步。•第三,以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同时还规定了法官断案失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所谓“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即“失入者,各减(罪人罪)三等;失出者,各减五等”。故意出入人罪者,以罪人罪之。唐律的修订过程•贞观年间经过君臣们长期的审慎斟酌,《贞观律》对沿袭《开皇律》的《武德律》做了大量的改革工作,从而使唐律步入成熟期。《贞观律〉不仅具有完善的内容,而且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模式,以致成为唐代世代相袭的定制,很少予以修改。唐律的修订过程•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初,敕令太尉长孙无忌等共同编制律、令、格、式,编成《永徽律》,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绝大部分是沿袭《贞观律》。•永徽三年,高宗因律文没有注疏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进行疏议工作。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永徽四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永徽年间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为一体,提供了封建刑律的新形式,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永徽律疏》的疏议部分同律文本身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又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作了权威性的统一的法律解释,所以,给司法实际工作带来了便利。•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其后,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唐律的修订过程•4.《唐六典》•开元年间,统治者在刊定《永徽律疏》的同时,又着手《唐六典》的编纂工作。《唐六典》的产生,反映了唐代行政立法的高度发展,以及封建法典编纂沿革史上的重大变化。•《唐六典》共三十卷,大致按照封建行政官僚体制编排。从《唐六典》的刊修以及篇目内容上看,这部唐代的行政法典不但承袭了以往行政立法的经验,而且有所创新。《唐六典》以“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其基本体例,打破了两晋以来“诸书议杂礼”的传统。《唐六典》实现了同刑律与礼制的分离,才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唐律的修订过程•《唐六典》涉及内容广泛,其正文部分详尽记述了盛唐时期的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个方面,其注文部分又介绍了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因此,称《唐六典》为盛唐时期的行政法规大全,并不为过。•《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世则称其为《大唐六典》。《大唐六典》的出现,不仅反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以及古代行政立法的突出发展,而且使以往法典形式为之一变,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离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明清两代在编定刑律以外,多方组织人力汇编本朝的《会典》,从中反映了唐代法典形式对后代的重大影响。法律形式•唐代法律的主要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但律、令、格、式并不是并列的。其中以律为主,律是封建国家的大法,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律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它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以及诉讼等各方面的内容。•令的主要作用是规范国家体制与严格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格,也是由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须遵行的各类单行敕令与指示的汇编。•式是有关封建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或各类机关活动的规则,以及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细致规定。法律形式•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下的唐代,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律、令、格、式或由皇帝直接下颁,或由臣僚修订,经皇帝批准,再以皇帝名义颁布。唐代多种法律形式的并用,不单说明封建法律体系的完备化与系统化,而且反映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与皇帝个人支配立法权的明显加强。从实质上看,唐代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进行统治,无非要把复杂的社会关系纳入封建法律调整的范围,确立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进而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此外还须指出,唐代虽然把律、令、格、式规定为国家法律统治的基本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法律形式,却远非上述四种。第三节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一)中央三省六部体制•1.三省六部•中书、门下省是天子之下最高的行政立法与审核机构。中书省立法,门下省审察。这就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立法程序。•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行政机构,它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令或议决的法令,行驶行政管理大权。•尚书省之下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2.御史台•唐代中央设置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御史台下设台院、察院、殿院等三院。•台院负责监察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与皇帝直接交办的案件。•殿院专掌纠察朝仪、巡视京都以及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尊严为基本职责。•察院执掌地方州县官吏的监察工作(包括行政与司法)。自太宗始,以“道”为监察区,全国共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叫巡按使)。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3.“三师”与“三公”•“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顾问军国大计的高级官僚的名誉职称•此外,还有九寺五监的设置。•所谓九寺,指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寺。唐代九寺的职能与秦汉以来的九卿相同,但六部权力增大,九寺的权力有所下降。•所谓五监,指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五监。因五监主管的工作往往与尚书六部的重叠,加之六部权力的膨胀,五监在实际上成为六部——中央行政管理机关的附属机构。•总而言之,在中央唐代的行政立法、执行、监察机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达到了比较完善的程度。这些机构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对于巩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强化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后世王朝也产生了重大影响。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二)地方州县体制•唐代地方分为州县两级。州以刺史为长官,县以县令为长官。在封建时代,地方实行行政、军事、司法等合一的制度,刺史、县令是地方的最高长官,既负责行政管理,也负责司法审判与治安管理。•在唐基层又设有乡、里等机构。乡正、里正除负责协助官府征发赋税徭役外,还负有管理当地治安的责任。行政法规及其特点•(一)唐代主要的行政法规•唐代庞大的行政机构,并非都是按照当时的行政法规而设立的,其中有不少只是皇帝因临时需要而增设的。但是,唐代行政法规比较完善,各级官吏都有相应的行政法规作为自己组织活动的依据。•唐代令与式的许多方面,《唐律疏议》的《职制律》,以及《大唐六典》等构成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整系统。行政法规及其特点•(二)选任官吏的制度•唐初统治者将礼、法融为一体,制定了“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的唐代法律制度。唐代行政法规,特别是在选任官吏的规定上,同样受到封建纲常礼教的影响。唐初统治者把“忠”、“孝”这些封建礼教的中心环节作为为官的标准。唐初在隋代废除九品中正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科考选官的范围,以便网罗更多的所谓“治国”人才。唐代的明经考试,着重考核儒家经典,进士考试则重点在于诗赋。考中以后,还须经过吏部的考试,才能正式任命为官。•唐代科举选官的进一步制度化,加强了封建中央政府对考选与任官的有效控制。这种制度不但有利于笼络封建士大夫,而且扩大了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基础。行政法规及其特点•(三)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唐初统治者把各级行政官吏行使职权,不是看作一种权力,而是在向封建君主与封建国家尽义务。官吏不遵守国家规定的行政规范,玩忽职守,以致出现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都要给以比较严厉的处治。•对于玩忽职守而导致的失职、渎职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行政法规及其特点•(四)唐代行政法规的特点•首先,唐代行政法律规范包罗范围很广,这为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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