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体系求助编辑百科名片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新华社发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目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完善与形成编辑本段宪法及宪法相关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国法律体系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编辑本段民商法1.民法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法律体系研究3.知识产权4.债权5.婚姻家庭继承6.市场经济主体7.证券、期货、债券8.海商9.保险10.票据11.租赁编辑本段行政法1.外交外事2.民政3.司法法律制度与体系4.公安5.人事、公务员制度6.纪检7.监察8.档案9.民族事务10.宗教11.侨务12.港澳事务13.台湾事务14.教育15.科技16.文化17.新闻出版18.广播电影电视19.体育20.医药卫生21.人口与计划生育22.城乡建设23.环境保护24.海关25.旅游26.气象27.地震与地质灾害28.测绘编辑本段刑法1.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2.犯罪和刑事责任3.刑罚4.量刑5.自首6.数罪并罚7.缓刑8.减刑9.假释10.危害国家安全罪11.危害公共安全罪1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4.侵犯财产罪1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6.妨害婚姻家庭罪17.危害国防利益罪18.贪污贿赂罪19.渎职罪20.军人违反职责罪21.反革命罪(废)编辑本段经济法1.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经济法2.计划、投资3.财政4.税收5.金融6.基本建设7.标准化、计量8.质量管理9.统计10.资源与资源利用11.能源与能源工业12.交通运输13.邮政电讯14.农牧业15.工业16.商贸物资仓储17.工商管理18.物价管理19.市场中介机构20.对外经济合作与三资企业21.对外贸易编辑本段社会保障法法律体系1.劳动2.社会保障诉讼及非诉讼程序1.民事诉讼2.刑事诉讼3.行政诉讼4.知识产权诉讼5.海事诉讼6.告诉申诉7.仲裁编辑本段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宪法学习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编辑本段完善与形成法律清理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54年和1979年两次作过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8年底制定的134件法律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宣布已经失效的有111件,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法律层次之外,国务院也先后11次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全面清理5次、专项清理6次;改革开放以来的占了10次。改革开放30年,我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截至去年3月,我国有效的法律有229件,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总体上是科学的、统一的、和谐的。”但李适时也坦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法律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比如,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在有关条款中就规定:“民事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的经济计划”,“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李适时表示,上述规定与现行法律中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不相符合,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明显不适应。部分法律之间还存在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还有一些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也需要通过清理,提出解决办法,确保法律的实施。“对现行法律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找出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区分情况分类分步骤加以解决,将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李适时说。现行200多件全面清理重点解决法律“硬伤”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开展法律清理工作列入2008年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当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和任务,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另一方面要着手清理现行法律。随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法律清理工作小组;同年7月,常委会办公厅提出了法律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分工,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涉及的法律进行梳理,对200多件法律提出了1972条清理意见和建议。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法律清理工作小组提出了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以及作其他处理的一揽子清理意见。李适时介绍,这次法律清理工作,坚持以宪法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坚持法制统一,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性、科学性的要求,法律之间不能相互矛盾,相关法律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多少问题就找多少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这次法律清理工作把清理重点放在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上,主要解决法律中的‘硬伤’。”李适时说,“对明显不适应现实要求、已基本不适用的法律予以废止;对有些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要进行修改;对法律之间前后不一致、不衔接,适用立法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仍难以解决适用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最后提交的议案提出,根据法律清理情况,需要废止和修改的法律共67件,其中建议废止的8件,建议修改的59件、141条。三种法律属明显“过时”8件现行法律应废止根据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8件法律将要被废止。据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郑淑娜分析,这些要废止的法律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法律,目前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这样的法律有4件,都是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自《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于1954年通过以来,公安派出所的设置、职能、组织与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2006年,国务院已经颁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对设置公安派出所作了明确规定。1954年制定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也明显不适应当前需要,街道办事处的设置和工作也可以适用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像这样因明显“过时”应该废止的法律,还有1955年出台的《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以及1957年出台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第二种情况是改革开放初期,为经济体制改革一些专门事项而进行的立法,在这个事项完成后,现在已与实际不适应,我们建议废止。”郑淑娜说。1984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一授权决定主要是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问题,国务院在决定通过当日就发布了产品税、增值税等6个税收条例草案试行。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这一授权已经覆盖了1984年的授权决定。依据这一授权,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在发布增值税等几个税收暂行条例时,废止了1984年发布的6个税收条例草案。第三种情况是旧法律已经被新法律代替,旧法律应当废止。属于这种情况的有3件。“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后,全国人大宣布废止一系列有关刑罚的补充规定,但是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这两件没有宣布废止,因为它们规定的行政处罚内容还是有效的。”郑淑娜说,“后来,相关内容已经纳入了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两件补充规定也就应该废止了。”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也属于这种情形。郑淑娜介绍说:“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一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后,这个规定的大部分内容已被监督法取代,有的规定又与监督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与人大监督工作实践不相适应。所以,这次清理一并把这个规定废止了。”删除部分条款、做好相互衔接59件法律需修改除拟废止8件法律外,更多的是对一些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拟修改59件法律、141个条文、95项。参与法律清理工作的专家分析,这次修改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修改,是对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实际已经不适用的法律规定,加以删除。郑淑娜说,这种处理方式和前面的废止是不一样的。废止是一部法律整个废除;删除法律规定是在法律整体适用的前提下,删除法律中某些不适用的规定。比如: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有关计划经济和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应当加以删除。现行教育法有关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办学的规定,随着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订规定全面实施免费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而“过时”,也应当删除。现行防洪法规定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的建设、维护,但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已被取消,法律中的相应条款也就删除……第二种修改,是解决法律规定之间明显不对应、不衔接的问题。郑淑娜介绍说,法律清理工作将此分作五类:依据宪法修正案有关征收、征用规定,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2004年宪法修正案区分了征收、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法律清理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对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了相应规定,还有16件法律和法律解释涉及到这个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其中有9件需要把征用改为征收和征用,有7件法律需要把征用改为征收。专家表示,这个修改不只是技术上的修改,因为征收和征用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所有权的变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所有权发生了变动,法律就改为征收;其他情形则全部改为征收和征用两种情况。”郑淑娜说。解决有些法律引用原刑法条文、导致与现行刑法不衔接的问题。专家介绍说,1997年刑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变化非常大,导致之前制定的25件法律中引用刑法的条文与现行刑法不衔接。比如:有些法律引用的刑法条文序号在新刑法中有变化、条文内容有调整,有的法律引用的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等刑法罪名罪状被取消,有的法律引用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已被废止。针对这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