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法律文化简介中世纪的评价•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统治了欧洲的意识形态领域,古典的人文精神丧失,神的意志主宰了一切,而人的尊严被抹杀,人性被压抑、人的创造力被扼杀。西方进入了“黑暗时代”,文化陷入了一个落后的时期。但是,在法学家们的眼中,中世纪的法律文化却有着极大地发展,这一时期不但有许多著名的法典,也形成了西方近代法律的三大渊源,为现代西方各国的立法奠定了基础。中世纪著名法典•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法兰克国王《撒利克法典》•教皇格利哥里十三世《教会法大全》盛行于中世纪的三大法•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寺院法中世纪法律适用分布•5-9世纪原西罗马帝国上的土地上建立起的“蛮族”国家适用日耳曼法•东罗马帝国及西罗马帝国上的被日耳曼人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教会法尚处在形成时期中世纪法律适用分布•10-14世纪罗马法复兴,从意大利开始被西欧许多国家适用•教会法进入鼎盛时期,与世俗法并行适用于基督教国家•日耳曼法在各蛮族国家地方分散适用•三大法相互融合、借鉴,在中世纪并行适用欧洲中世纪地图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既指古罗马的法律,也指东、西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在中世纪初期,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境内一直适用,公元7到9世纪,它是拜占庭帝国的重要法律渊源,并影响至斯拉夫人国家和俄罗斯的法律。在西欧,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各“蛮族国家”在推行日耳曼法和天主教教会法的同时,按照属人主义原则对原罗马帝国的居民仍适用罗马法。罗马法的特点•私法极为发达完善,而公法却不甚发展•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罗马法的复兴•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作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最完备形式”,其作用与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尔后,罗马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意大利波伦亚大学,创建于1087年。说起波伦亚大学,在西方是赫赫有名的。这座11世纪通过契约和特许建立起的大学,属于最古老的大学,其传统据说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成为后来许多欧洲大学建立的模式。这所大学的雏形发源于学生与教授之间松散临时的组织关系,其具体建立时代现在已经无从考证。但正是这种大学的原始形态,以及从中体现出的那种朴素自然的人文理念,在今天看来,仍然对的教育制度有着启发的力量。罗马法的影响•德国13世纪开始就已广发使用罗马法•西班牙罗马法学家吸收《国法大全》的原则和精神,为王室编纂《国王法典》,并制定一系列王室法令、诏书和议会法规•英国吸收了罗马法的原理和思想•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克尔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它作为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在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后,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代,日耳曼法的原则与制度在罗马法融合的基础上转变成分散的地方习惯法。日耳曼法的特点•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日耳曼法是世俗性法律日耳曼法律文本日耳曼法的影响•法国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区•德国无论是全国通行的普通法还是各邦的邦法都以日耳曼法为主要渊源•英国以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普通法是主要的法律形式教会法•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在中世纪指罗马天主教的教规准则),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有规定。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中世纪中期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对教徒的信仰和道德行为有管辖权,教徒之间的纠纷由主教裁判,逐渐形成惯例。公元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帝国确认。教会法就是在教会裁判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教会法形成时期(公元4至9世纪)最初,教会法的内容只限于规定神职人员的宗教纪律,约束他们的行为。公元756年,法兰克国王丕平为酬答教皇为其加冕,赠与教皇土地使之成立独立教皇国。此后,教会地位不断提高,教会法的内容除以历届宗教会议决议和教廷文件作补充外,吸收了法兰克王国的某些法律规范,教会的司法权也进一步扩大,教会法不仅适用于教徒,对世俗居民也具有强制性。教会法鼎盛时期(公元10至14世纪)•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基督教会乘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1054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中心,称天主教,成为西欧各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到13世纪初教皇英诺森三世时,教会权利达到顶峰,教皇几乎成为各国宗教事务和国际问题的最高主宰。教会法的基本渊源•《圣经》教皇法最重要的渊源,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的约束力。•《旧约全书》由律法书(摩西五经)、先知书和圣录三部分组成•《新约全书》由《启示录》、《使徒行传》、《四福音》、《十三篇保罗书信》、《希伯来书》、《雅各书》、《犹大书》、《彼得前书》、《彼得后书》和《约翰一书、二书、三书》组成。教会法的基本渊源•教皇敕令集•宗教会议决议•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教会法的特征•教会法是神权法,以上帝意志为基本理念•教会法具有世俗的封建性•教会法的体系完备宗教裁判所•宗教裁判所是从13世纪上半叶开始建立的,是天主教会侦查和审判异端的机构。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法国南部阿尔比派异端,曾建立教会的侦察和审判机构,是为宗教裁判所的发端。霍诺里乌斯三世继任教皇后,于1220年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强调设置机构的重要,并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钵僧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协助。于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异端包括不同于罗马正统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视为异端。不少反封建斗士、进步思想家、科学家、民间魔师、术士皆为裁判所打击迫害的对象。异端罪的侦审秘密进行。控告人与见证人姓名保密。罪犯、恶棍乃至儿童,皆可作见证人。一经被控,绝难幸免。为被告作证、辩护,有被指控为异端的可能,因此无人敢为。被告如认罪并检举同伙,处理从宽。苦行、斋戒、离乡朝圣、在公开宗教仪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后缝缀黄色十字架受群众凌辱等,皆属轻罚。对不认罪、不悔过者,刑讯逼供,从严定罪,处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为火刑,交由世俗当局执行。对被判死刑、徒刑者,财产没收归教会和世俗政权分享,或由政府全部占有。没收异端财产而获得利益,是世俗政权积极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从而造成滥肆搜捕、定罪,株连扩大的恶果。•在天主教国家里,除英国和北欧国家外,先后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历时较久,凶残恐怖较著,不仅用来镇压异端,并用来迫害阿拉伯人和犹太人。1483~1820年间,受迫害者达30余万人,其中1/3被判处火刑。宗教裁判所审判伽利略教会法的影响•教会法对一般民众观念上的影响•对资产阶级法律尤其是婚姻家庭制度上的影响•对国际法上的影响•谢谢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