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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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瞿业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第一节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不仅依靠物质手段来统治和压榨奴隶,还采用精神手段来欺骗和奴役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的统治的目的,于是,他们编造了“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并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如“有夏服(受)天命”“菲饮食而致考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等说法,P4-5,总之其基本含义就是“君权天授”。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天意使然。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在殷代,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的发展,在《社记·表记》和《史记》中都有上帝主商的表述,见P5,商王是上帝派来统治人间的代表,既然要顺从上帝,当然也要服从上帝的统治。而做神人沟通工作的人叫“卜”“巫”“祝”,其主要任务是“占卜”“卜筮”。他们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敬鬼神”是为了使民“畏法令”,是“代天行罚”。第二节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一、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取代殷商的西周奴隶主贵族像殷商一样,在思想上的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周灭商是上天的意志,周人统治天下也是上天给予的权力。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德者才可随天命。“皇天无亲,唯德是辅”。二、“以德配天”说的意义周朝统治者也主张“天罚”论,但“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劳动人民的反抗力量是强大的,不可忽视的,必须顺民意,以德治人。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里,奴隶主贵族在利用天命神权思想进行统治的同时,也利用宗法思想进行统治。所谓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持权的行为规范。•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度的一项核心内容,商朝末年才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成为法定继承人。•建立宗法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以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第一节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相传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此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周公所制的礼,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教育、婚姻家庭、论理道德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中许多规定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一、礼治的基本原则周公所制的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工具,它严格维护着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及其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秩序。“亲亲”和“尊尊”是礼的基本原则。“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考、兄友、弟恭。“尊尊”则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须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二、礼治的基本特征•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没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礼治实际上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第二节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一、“明德慎罚”•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感到一味“重刑辟”反而会加剧人民的反抗,危协自己的生存。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说。•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二、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周公从维护奴隶主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周公“慎罚”的主要内容是:•1、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他析、区别对待;•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适中,即用刑“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第二编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是我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大变革的时代在这种改革的时代,各种学派接踵而起,各种思想纷纷出现。从而形成了我国古代思想最活跃的局面,史称“百家争鸣”。所谓百家,是说其学派之多,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家、名家、农家、纵横家、兵家、杂家等。在上述10大家中,儒墨道法是最主要的学派,尤其是儒法两家对法律影响最大。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春秋时期(前770-前476年)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第一节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的思想管仲作为春秋时期开明革新人士的主要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的旧与创立新法相结合,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一、“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管仲认为: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应用。管仲非常重视“礼”在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他将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并作了充分的阐释。P18但其强调的主要是礼的强制作用而不是教化作用。他所说的“礼”主要指臣吏服从君主,儿子不违背父亲以及重用贤才,慈爱百姓,接继落败的国家与世族,薄税轻刑等。正是周礼所规定的一系列宗法等级原则。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一是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剥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传统,主张用示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二、“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三、“令顺民心”“与民分货”管仲认为,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合民众好胜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认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心”就是“好利恶害”,这种欲利的力量,决定着法律的实行。同时还认为:只有使法令顺应追求利益的民心,法令的实行才能像源源不断的流水那样通行无阻。P22他认为:物质利益不仅是人性所求,而且是人们遵守礼义法度的前提。总之,管仲对周礼的改良,为后来的儒家所肯定;他的“富国强兵”、“令顺民心”、“与民分货”以法统政等主张成为后来法家思想的先声,也为其他各派不同程度地采纳。第二节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子产的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征,即一方面强调礼治的重要、要求贵族必须遵守礼义;另一方面又削弱了礼治思想的天命神权色彩及其习俗性,使礼治趋于自然化、社会化和规则化。一、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随着奴隶制向封建制的演变和思想的发展,礼的实行范围、表现形式、内容实质发生了变化。晋国的女淑齐认为“礼”与“仪”有本质的区别。“礼”只是政治制度和人们行为规则的总称。“仪”是指礼节仪式。子产则从礼的起源角度指出不仅礼与仪有本质区别,是最高的自然法则,而且主要表现为人们的行为规范,但在论述礼是天、地、民的总规则的时候,着眼点在于“民”,强调民要服从天地的准则。如果礼义与民心发生矛盾,子产主张改革礼义以适应民心;为了取得民心,执政者对礼义可以“有所为之”,打破了传统的“礼不下庶人”的原则,将礼下放到民间,从而沟通了礼与法的界限,开创了后来的礼治过渡到法治的先河。二、改革内政、创立新制在以礼治国思想的指导下,子产提出五项“国之大节”:“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善意其亲”。P28-29三、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子产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这便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刑书”是指法律条文。“铸刑书”是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这一思想的提出,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是法家的先驱人物。其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四、宽猛并用的法律思想(刑法思想)子产将礼一法、德与刑统一起来,认为法令、刑罚也是礼的一部分,所以很重视法令的制定和刑罚的运用。(一)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德政”。他所谓的德包括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两个方面,同时又强调立法要体现“德政”。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即立法严格,执法严励。子产对德刑关系的处理具体体现为宽猛结合,以猛为主。(二)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第三节邓析的“不是礼义”思想邓析与子产是同一时代的人物,子产代表的是由奴隶及主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和观点,邓析则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制革新的人物,可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一、对“先王之礼”的否定与批判子产与邓析的显著区别是在对待周礼的态度上,子产对周礼是既继承又改良,邓析则完全否定。二、辩析法律概念,私自制定“竹刑”邓析在驳斥子产的刑书的同时,和自制定了一部刑法,因用竹简书写,史称“竹刑”,而其又被当时的郑国执政马四用其“竹刑”中之条款而杀。“竹刑深得民心”。邓析还是律师的创始人。第四章儒家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儒家学少及其法律思想概述先秦儒家是一个宗师孔子、信奉孔子学说的学派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死后,儒分八派,但只有孟氏一派(即思孟学派)和孙氏一派(孙氏即孙卿也就是荀子)得以传承。虽然孔孟荀同属一派,但因其生活的时代各不相同,他们的思想主张也有很大的差异。P39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一、仁学与仁政说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他主张“仁者、爱人”“泛爱众”,抨击暴政,反对人殉。孟子、荀子适应时代的变化,将孔子的“仁学”发展为更为完整的“王道仁政说”孟子主张以仁政统一天下,荀子除主张王道仁政外,还主张法家的霸道思想,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二、“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孟子认为:“无礼仪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荀子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三、德主刑辅论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作用,反对“不教而诛”。认为刑罚是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四、论法与刑孔子要求“君子怀刑”,统治者应关心法度,他主张“赦小过”反对滥刑滥罚。均主张慎刑慎杀。五、“为民制产”轻徭薄赋P47六、“为政在人”的人治论第二节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一、“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其政治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孔子的“仁”包含着社会政治、经济、哲学等各方面的意思,其中,最能反映“仁”的含义和基本精神的是“仁者,爱人”。这种思想,是我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人道主义的萌芽。二、“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这里的礼一般是指周礼,从法律思想角度来看,孔子的礼治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他认为宗法等级制度是天经地义的,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所以有社会有尊卑、贵贱的等级。(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孔子强调各级贵族必须严格遵守周礼所规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使大家各安其位,维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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