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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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中国税务中心第2010017期2010年5月25日税务法规《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每周为您提供昀新税务及商务的实时信息。本刊除了对每份相关文件提供简约的内容概要以外,还附上该文件的网页链接方便读取中文全文。如您发现该法律法规对您公司的商业运作有所影响,请联系您的安永客户服务的专业人员,我们十分愿意提供帮助。此外,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将继续提供有关方面的信息,对中国税务及商务的昀新发展提供深入分析。►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内容提要2010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9]69号文(以下简称“69号文”)的基础上,发布了国税函[2010]157号文(以下简称“157号文”),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15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企业,其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按国发[2007]39号文(以下简称“39号文”)规定的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与前款相似,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其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也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任何2008年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度起应适用25%的法定税率;►分支机构依照国税发[1997]49号文(以下简称“49号文”)规定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一旦优惠过渡期结束,分支机构应统一依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以下简称“28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2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我们的观察继39号文公布之后,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自发布了特别的通知,例如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以下简称“362号文”)和财税[2009]69号文(以下简称“69号文”)。由于各文件的法律效力不等,各地企业、税务机关理解不一,各地出现了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不统一的问题。随之引发了许多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157号文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因此,该文件一方面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标准,另一方面也为纳税人规划其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指导。纳税人应审核该文件带来的影响,并特别关注过渡期结束后可能产生的税收成本。根据157号文,我们不难发现在过渡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能昀大化的利用其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对自身而言昀有利的优惠政策。企业若能确保在2012年底前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对企业而言可以做到提高税务效益的效果,因为企业可以在过渡期内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在2010年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当然对于那些已经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如果能在“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完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那将是昀有利的。该文件对于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企业也非常重要。根据旧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系,分支机构分为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两种,其中,只有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剔除了上述规定,取消了所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资格,所有的企业分支机构都要求与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157号文基本延续旧法的规定,为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毫无疑问,对于那些有分支机构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是有利的。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157号文全文: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69号文全文: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39号文全文: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49号文全文: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28号文全文:►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35号)内容提要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构建更好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4月16日发布了《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即国税发[2010]35号文(以下简称“35号文”)。文件列示了将被开展税收检查的目标项目(包括行业、经营活动和企业)、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35号文的重点内容包括:►检查项目1)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检查项目−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药品经销行业−交通运输业−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指导性检查项目−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情况−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此外,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做好2009年限售股减持申报纳税情况税收专项检查工作。3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2)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整治。尤其重点关注虚开交通运输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直接查办。3)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税收检查。►税务总局统一选择50至100户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税收自查工作。4)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上述3)和4)两项的具体情况将另行通知。►时间安排行业性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从2010年3月份启动,持续至2010年10月底结束。对于重点企业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将分开执行。►工作要求该文件也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对不同级别税务机关执行本次税收专项检查的要求,包括强化组织领导、科学周密部署、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我们的观察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将每年开展税收检查工作实践了多年。35号文虽然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下属税务机关的工作指导,但对纳税人来说,也可作为提醒自已关注税收检查工作方向的参考文件,做好充分的准备。事实上,35号文上列出的一些检查项目已经被开展,例如对部分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被列入本次税收检查范围的纳税人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必要时,在税务机关上门检查之前进行企业税务合规健康检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发现的问题可以使企业做好更充分的准备。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35号文全文:=568►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号)内容提要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5月6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即国税函[2010]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180号文明确了税务机关必须执行的四项具体政策内容及程序。►充分认识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因为2010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决战之年;►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税收政策;►做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加强对“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税收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对税务总局已经安排的重点税源检查中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我们的观察180号文很好地体现了税收在国家发展方向上的重要作用。在节能减排成为众多国家议程中昀重要的事项时,中国照常将税收调节作为达到该项目标的手段。180号文有趣的地方在于它的混合作用。一方面,文件强调了已被政府实施的节能减排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文件又要求税务机关重点关注那些表现不佳的企业,并通过一定的反面措施引起纳税人对节能减排的重视。对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及时申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处在风险边缘的企业应及时采取行动以避免负面结果。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180号文全文: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28号)内容提要2010年5月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0]28号文(以下简称“28号文”),即《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28号文规定了税源调查的范围、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工作要求。与2009年相比,本文第一次规定了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具体内容如下:►调查快报范围选取被调查企业的原则:►各省(区、市)被调查企业数量不低于10户、涉及的行业不少于3个;►能够反映当地主要经济特征;►与国民经济关联度较强的大型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收规模在本省(区、市)排名前列;►不单独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但可以对下设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整体进行调查等。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点企业,将重点企业名单报财政部审核明确。►调查快报内容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的调查内容为:企业季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相关会计科目及其他资料。具体内容按照《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表》和《全国重点企业主要指标增减原因分析表》填写。►调查时间安排各地区于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被调查企业的选取工作,并报财政部税政司。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自2010年1季度起开始调查,省级财政部门在季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上报财政部。2010年1季度的快报数据于2010年2季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与2010年2季度快报数据同时报送。28号文自2010年5月5日起执行。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28号文全文: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内容提要2010年4月7日,为了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以提高我国外包产业的竞争力,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即国办函69号文(以下简称“69号文”)。69号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放宽认定条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取消企业需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要求;►简化申报核准程序以加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69号文将营业税免税政策扩大到示范城市所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根据财税[2009]63号文(以下简称“63号文”)《关于技术先进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这些示范城市包括北京、长沙、成都、重庆、大庆、大连、广州、杭州、哈尔滨、合肥、济南、南昌,南京,上海,深圳,苏州,天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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