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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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2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所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说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是第一位,是最重要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要做到安全第一,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就是积极预防,主动预防。3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制度5.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6.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7.“三同时”制度8.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2.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3.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4.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4一、安全生产责任制(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组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组织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们生产工人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5安全生产责任制(Ⅱ)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6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Ⅰ)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7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Ⅱ)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或工作场所;(2)措施名称;(3)措施内容和目的;(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8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组织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组织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组织管理者及时性员工做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9四、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Ⅰ)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10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Ⅱ)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查思想主要是检查组织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查管理是检查组织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正常工作;查隐患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整改是检查组织对过去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查事故处理主要是检查组织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深入车间、班组,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保证检查的效果,必须成立一个适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力量。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来确定。11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7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2六、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Ⅰ)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发行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和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举和惩诫制度。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国家监督起始于80年代初,198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13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Ⅱ)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办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14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Ⅲ)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对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具有专属性。而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还具有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15七、“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6八、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Ⅰ)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8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和第11号令《建设项目劳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从而正式提出开展“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1999年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关于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从政策上将此项工作引向更深的层次。17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Ⅰ)预评价制度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监察时作为参考。预评价实际上就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18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纵向结构—国际公约—国家劳动保护基本法—地方性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劳动保护规章—部门、地方规章—劳动保护标准19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横向结构—劳动保护专项法—劳动保护基本法—劳动保护相关法主要分类—综合安全健康—化学危险品相关法—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法—劳动保护用品相关法—特种设备相关法—消防管理—劳动卫生法—工会相关法律20安全健康法规体系PELTLVSTEL相关标准美国相关规章美国相关管理条例美国的相关法规国际公约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劳动保护专项法部门、地方规章产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标准:国际、国家行业、地方规章:消防监督程序规定职业病报告办法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工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卫生防疫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劳工保护相关法宪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2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43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4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6条:每日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工作时间37条:计件劳动者,按36条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38条:每周最少休息一天39条: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36,38条的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科实行其他工作休息方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1条: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劳动者进行教育53条: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4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由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55条:特种工作劳动者要有作业资格58条: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59条:禁止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和四级劳动强度工作60条:经期女性不安排高处,低温,冷水和三级劳动强度工作2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1条:怀孕7月以上女工,不得加班和进行夜班62条:女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63条:哺乳未满一年女工不得加班和安排夜班2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订)第三条:“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五条:“由于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第三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以下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全事故。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伤亡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31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一部份第一条第一款: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第二部份第七条第一款:所有化学品应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32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三部份第七条第二款:有害化学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帖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防预措施的基本资料。第三部份第八条第三款: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一使用的名称一致。33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四部份第十条第一款:雇主应保证作业场所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第七条的要求加标签或加以标识,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说明书己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34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四部份第十条第二款:收到尚未按第七条要求加帖标签或加以标识,或尚未按第八条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的化学品的雇主,应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料前不应使用此种化学品。35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四部份第十二条:雇主应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的用于评估和控制作业环境的接触限值或其他接触标准。36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四部份第十五条:雇主应通知工人所接触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有关的危害,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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