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常见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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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常见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一)校园伤害篇(二)工伤认定篇(三)劳动合同篇孙佳•校园伤害篇一、校园伤害的现状二、校园伤害相关概念和种类三、校园伤害相关法律的发展四、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理论五、教育与学生的伤害法律特点六、校园侵权伤害的概述七、校园一般侵权责任概述八、校园特殊侵权——过错推定九、校园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十、我国校园损害中的公平补偿责任十一、校园侵权的免责规定十二、校园多人侵权责任认定一、校园伤害的现状:•校园伤害的严峻形势:•截至到2015年6月,我国中小学生的伤害发生率在各类的伤害总量中高达50%。•近十年,我国仅中小学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在1.6万以上,平均每天有一个班(约四十名)学生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2014年比2013年同期相比,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增长126%,死亡人数增长87.5%。•重庆市每年平均发生校园侵权150余起,在呈现上升趋势。•典型案例:•2006年11月18日晚,江西省都昌县土塘中学发生一起学生拥挤踩踏伤亡事件,导致6名学生死亡,90名学生因受惊吓及受伤住院治疗观察。当晚8时30分左右,土塘中学带班老师集中在办公室批改期中考试试卷。该校初一年级几百名学生上完晚自习后,在没有老师组织的情况下,拥向楼梯。据多名目击学生称,有学生下至二楼与一楼拐弯处时被后面学生挤倒,后面下楼的学生见状惊恐万分、蜂拥下楼欲逃,导致学生挤在狭窄的楼梯拐弯处,互相挤踏,最终6名学生死亡,90名学生受伤。6人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39名学生因受惊吓及受伤送往都昌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进行治疗观察,伤势较重的11名学生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006\11\21日6时40分许,双城市周家镇东跃村村民关景全驾驶牌照为黑A12628的华丰牌中巴面包车,拉载双城市周家镇中心小学50名小学生及1名成年人,从周家镇东跃村苏家窝棚屯出发,前往周家镇中心小学。在途经通村公路一座小桥右转时,由于车辆超载,车速过快,方向失灵,导致车辆向左侧翻,从距水面约3米高的桥上坠下,落入约1米深的河水中。,造成8名小学生不幸死亡,39名小学生受伤,其中7名小学生重伤。双城那辆出事的“校车”:超载一倍,车速过快,方向盘失灵,司机不具备客车驾驶和运营资格••新疆克拉玛依市1994年12月8日大火•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教育局官僚为欢迎上级派来走走样子的“义务教育与扫盲评估验收团”的25位官员,组织全市最漂亮的能歌善舞的中小学生796人在友谊馆剧场举办“专场文艺演出”。因舞台纱幕太靠近光柱灯被烤燃而引起火灾。当燃烧的火团不断地从舞台上空掉下时,克拉玛依市教育局的官员出来叫学生们:“大家都坐下,不要动!让领导先走!”学生们很听话,都坐在自己的位子上不动;等上级政府与教育局所有在场的26个官员都从第—排撤退到最后一排的出口处“先走”了之后,教师才开始组织学生撤离,但此时电灯已全灭,大火已蔓延到剧场四周,唯一的逃生之路已被熊熊火焰堵住!(当时剧场只开放一个安全门,其余安全门均锁着)于是,学生们撤离火灾现场的最佳时机最关键时刻已被错过了!796名来自全市15所中小学的师生(每所学校组织最漂亮的40多名学生歌舞队)全部陷入火海之中,325人死亡,132人烧伤致残(注,另有一说:死325人,伤136人;此处采用法院判决书的数字);死者中有288人是天真美丽可爱的中小学生。留下了130多名被烧成重残的幸存者和300多个支离破碎的家庭。在场的有40多名教师,有37位遇难,绝大部分为掩护学生而殉职。•1.1校园危机(CampusCrisis):–凡发生在校园内或与学校成员有关、且对学校成员造成不安、压力、伤害,而以学校现有人力与资源难以立即有效解决的的事件(events)或情形(situation),均称之为校园危机。•1.2校园安全事件(CampusEvents):–是指在学校内发生影响校园安宁与安全,有可能或会发生校园财产损害、人员伤亡之事件。•1.3校园伤害(CampusInjury):–狭义是指在学校内发生的学生心身受到伤害或发生死亡的事件。–广义指出现师生心身受到伤害或死亡情形。•二、校园伤害相关概念和种类校园伤害分类---引发因素立场•校园常发生的危机有来自外力的干扰,也有出自于学校或学生本身的问题,大约可归纳成下列各大项:•1、天然灾害:水灾、火灾、风灾、地震。•2、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建物,体育器材、实习或实验电、瓦斯、工地安全等。•3、师生冲突:管教冲突、体罚、师生关系紧张等。•4、校园暴力:破坏、抗争、偷窃、恐吓、勒索、绑架、性犯罪、性骚扰、斗殴等。•5、毒品侵蚀:滥用药物,非法持有药物或贩卖禁药。•6、校园自我伤害:自闭、自残、自我伤害、自杀身亡。•7、偶发事件:车祸、山难、溺水、运动伤害、实习、实验受伤。•8、学生违规事件:逃学、逃课、中辍。•9、外力介入:黑道介入、民代介入、寻仇、强暴、诈欺、干扰滋事、偷窃、破坏、凶杀……•10、其它。校园伤害分类---致伤因素立场•校园建筑物、设施缺陷引发伤害–建筑物倒塌所致死亡及损伤;–教学仪器设备缺陷、操作不当所导致死亡、损伤;•校园体育活动引发伤害–运动中猝死、损伤及残疾;–运动后猝死、损伤及残疾;•校园学生间相互所致伤害–蓄意性殴打所致死亡、损伤---组织性、群体性;–激情性殴打所致死亡、损伤---临时性、个体性;–吸食管制性物质、饮酒所致死亡、损伤;•校园学生人权侵犯引发伤害:体罚、言语侮辱、强行搜查–体罚死体罚性损伤–抗议性自杀抗议性企图自杀–引发精神障碍性疾病:精分症,癔症、忧郁症校园伤害分类---致伤因素立场•校园性侵犯所致伤害–强奸猥亵性侵犯后精神障碍•校园内疾病发作、食物中毒引发伤害–疾病发作通知、护送迟缓;–学校内治疗引发医疗纠纷;–食物中毒•外来人员引发的校园暴力伤害–外来人员与在校学生联合在校区管辖范围引发的凌辱、损伤;–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导致的死亡、损伤;•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伤害–车祸、摔跌、溺水、迷失;三、校园伤害相关法律的发展•法律体系:•《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四、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理论•特别权力关系修正理论:–现代教育法学学者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特别权力关系应当修正。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回复到一般权力关系。即:•一般学校处分属于维持学校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措施,且并未侵犯受教育者的权利。因此,记过、警告等处分应寻求内部申诉途径给予解决,诉讼不予受理。•受退学特别处分的学生,其接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足以改变学生身份及接受教育的机会。因此,该项处分属于对宪法上接受教育权利有重大影响之行为。故受处分学生即可通过校内申诉途径,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没评上三好,学生状告教委–北京晚报:前门小学一学生,在学校推选市三好学生的过程中落选。对此该学生直接向区教委提出申诉,请求区教委调查核实学校的三好学生评定工作,并要求学校对其落选的事实作出说明。区教委经过审查,认为前门小学在评选工作中严格执行市教委的文件,不存在违反程序、暗箱操作的行为,作出驳回该学生请求的申诉处理决定。该学生又向市教委提出行政复议,市教委维持了区教委的行政决定。–结果该学生以侵犯荣誉权为由,对崇文区教委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教委撤消行政决定。此案现在审理之中。四、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理论•在学契约学说–私法契约关系学说:少数派。日本学者室井力教授提出。他认为現代公教育法制下,教育应完全摆脱“权力作用”。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应脱离行政法而成为民法上的契约关系。因此,不论公立或私立学校,学生在校读书本质上如同上百貨公司购物,纯属私法自治范围,即为私法上的契约关系。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各依教育目的缔结在学契约,如有纠纷包括损害赔偿应由普通法院民事审理。–公法契约关系学说:多数派。多数学者们认为教育不但应摆脱“权力作用”,也应避免全部商业化渗透。认为学生与学校之关系属于公法关系,因为教育的推行属于国家宪法明订的义务。因此,在学关系本质上应当属于国家和学生立于对等地位上,为追求教育之目的而合意达成的公法契约关系。学生接受教育系宪法保障的权利,而非施教者的支配性权力。学校所认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概括性决定权,基本上是在学生同意下所构成的一种教育自治关系。但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一般法律的诚信原则、平等原则等。如有纠纷可提起行政诉讼,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四、学生与私立学校的法律关系•学生与私立学校的法律关系–学校实施教育的范围内:学校录取学生、确定学籍、惩奖学生、核发毕业证书等权限,属于法律在特定范围内授与其行使公权力,也属于公法范围。学生与私立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人民与国家间的一般权力关系。–学校涉及损害相关法律问题:属于私法契约之关系,适用法院民法受理对象。四、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理论•重要性理论学说–是指教育机构虽无法律授权,但在其达成教学与研究目的教育领域内,其自行订立行政命令(称为职权命令)应属正当。不过该行政命令涉及内容中,何种事项应置于公共事业利用关系范围内,何种事项必须由法律自行规定,应视其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否重要判断。为此,德国法院发展出“重要性理论”学说作为判断标准。所谓重要性系指对基本权利的实现、或涉及人民自由与平等领域而言。只要涉及国家事务的“重要事项”,无论是干预行政,或者给付行政,都必须由立法者以立法方式来限制,不可让行政权力自行决定。–1956年C.H.Ule提出了基础管理与管理关系二分法学说:•基础关系:与设定、变更及终结特别权力关系有关联的一切法律关系,如学生的入学、退学、开除、休学、拒绝授予学位等。这些处置应视为处分,如有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管理关系:系指单纯之管理措施,如授课方式、学习安排有关事项及学习奖励与惩戒措施并非行政处分,因此不可以提起诉讼。学校处罚与诉讼案例•2015年3月海南某中学初一学生及家长因不服学校要求其转学之处分,将学校告上法庭,琼海区法院受理了案件。•该学生喜欢在上课期间与同学讲话、传条等。一次上课受到上课老师指责而顶嘴,影响了课堂秩序。故班主任及班委会申请学校,动员该学生转校。此后,学生母亲多次找学校负责人,请求学校给一次改过的机会,并请求能否在期中考试结束后决定,但未得到学校同意。•学生家长认为,学生的一些不好习惯只是不遵守《中学生守则》中的一些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有关规定,学校不准孙丽再到学校上课已经严重违反了九年义务教育规定。其母亲说,自从学校对她作出处分起,一整天躲在家里不出门,给她在生活、学习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学校方辩称,学校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的,学生与家长以此来起诉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此,学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学校处罚与诉讼案例•不服勒令退学状告学校高三男生起诉被驳回–曾某系平阳某学校2002学年高三级学生,2002年12月16日,学校发文以“文化课基础差,专业课比较自由散漫,无视校规校纪(严禁学生使用小灵通、手机等),并多次在画室接听电话,不尊重教师,不虚心接受批评,属屡教屡犯者”为由,对曾某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曾某认为学校的决定是错误的,并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学籍管理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遂于今年4月7日向平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处分决定并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8380元人民币。–平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曾某对被告平阳某学校作出的勒令其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据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学校处罚与诉讼案例•不让学生考试学校被告上法庭–原告张某为初中学生。在一次平时测验中,老师发现少一张考卷,就对已经答卷的原告张某说,你成绩差,考不起来让别人做,即将试卷拿给其他学生。–事后,原告张某受到同学讥笑,感到委屈,遂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学校赔礼道歉、退还本学期学杂费4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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