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论述题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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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是什么?(1)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所不同的只是前者解决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后者解决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参与诉讼的人应当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承担哪些诉讼义务等,应当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怎样的刑事处罚等,同要以刑法为依据。(2)要明确刑事诉讼法同刑法虽是两个不同的法,但它们又是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同刑法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缺少了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就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刑法的任务也就无法实现。反之,只有刑事诉讼法没有刑法,就不知道对犯罪分子如何定罪,如何惩罚,使定罪失去了依据,量刑失去了标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的任务也无法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最用也体现不出来。因此,刑事诉讼法同刑法是不可分的,只有两者互相配合,才能各自发挥其作用,完成共同的刑事诉讼任务。法律监督原则与互相制约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互相制约只存在于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在处理同一个按键的程序上相互联系和转换的过程中。而法律监督原则,则不仅存在于处理同一案件的程序上相互联系和转换过程中,而且存在于程序上并不发生相互联系和转换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2)互相制约是双向的,即人民检察院应当而且能够制约的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也应当和能够制约人民检察院。而法律监督原则却是单向的,即只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反过来,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则不能对人民检察院也实行法律监督。(3)制约和监督的结果也往往不同。互相制约的结果往往取决于最终决定权的一方,特别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一般只能取决于有权作出最终决定的一方。监督则不然,监督的结果,一般是接受监督的一方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进行纠正,或者说明情况和理由。试述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主要含义和要求。(1)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或犯有某种罪行的权力。除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它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不仅包括判处刑罚权,而且也当然包括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有罪权。因此,不仅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案件,要一律交由人民法院审判,就是只确定被告人有罪但免除刑罚的案件,也必须一律交由人民法院审判。(2)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或者说,不能在法律上将任何人作为有罪的人或罪犯对待。(3)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不管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都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实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或无罪推定原则,对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犯;以及促进文明司法、民主司法和防止有罪推定等,均有重要意义。什么是法定代理人?什么是诉讼代理人?他们在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方面有什么不同?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可以代理其法律行为和诉讼活动的人。它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代表。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制定,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在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上的区别主要有:(1)法定代理人依法独立享有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及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权,即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行使这些权利。诉讼代理人不享有这些权利。(2)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后,可以以自己的身份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同意。诉讼代理人经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后,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试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全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概括。《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款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25条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法律依据。试述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的原则。第一审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地区管辖的首要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犯罪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实行地、结果地、销赃地等。不作为的犯罪,其犯罪地就是被告人应当作为的地点。“犯罪地”所包括的几种情况,如果集中发生在某一地区,案件管辖权应归犯罪第人民法院管辖是十分明显的。但是,如果犯罪的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销赃地等分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则这些地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就是针对被告人犯罪地不是一处,而且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内的情况所作的灵活变通规定。所谓主要犯罪地,既包括数个罪行中的主要罪行的犯罪地,也包括一种罪行中的某个主要犯罪事实情节的犯罪地。被告人在飞机上犯罪,应由飞机在我国首先着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许多好处。如,有利于保护和勘验现场,便于全面收集和核实证据,可以迅速查明案件,便利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有利于法院调查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便于犯罪地附近的人民群众旁听公开审判,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的法律宣传教育作用,又可使审判工作较好地受到群众监督等。试述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辩护制度的内容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具体可分三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任何人当他被指控为犯罪时,他就享有了自行辩护的权利,而且这种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均可行使。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也是诉讼民主化的一项重要标志。(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项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开庭时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这是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辩护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3)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能否有效地、正确地行使,关键在于司法机关的保障与指导,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时,也同时规定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真正落到实处,发挥辩护制度保障人权,保障诉讼公平、公正的作用。试述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允许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这是我国辩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全面贯彻我国辩护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体现,也是保证案件正确处理的有效措施。具体讲,其原因或意义主要是:(1)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防止主观片面。刑事案件的情况是复杂的,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konggao的地位,一般讲他们的心理上和精神上都有很大压力,他们中的许多人由于被羁押,行动自由受到限制,再加上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进行辩护,所以常常会出现有理说不出、有理说不清的情况,这对于司法人员全面了解情况、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不利的。有辩护人参加诉讼,特别是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就可以弥补这个不足,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阐述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这对于司法人员全面了解情况,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避免和减少错误,都是非常有益的。(2)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不知道自己在诉讼中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行使。有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就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促使司法人员增强责任心,认真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3)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形式诉讼的教育任务。有辩护人参加诉讼,把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全部讲出来,人民法院在予以充分考虑后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就容易使犯罪分子心服口服,认罪服法,老实接受改造。同时在辩护人的参加下,控诉一方和辩护一方经过充分辩论,还能使旁听群众提高法制观念,增强同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试述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他既不同于当事人,也不同于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他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自己的特点。首先,辩护人,主要是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这有两层意思:(1)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即辩护人所维护的是依照法律应当予以维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权益,更不是依法应当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益。(2)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即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就是专门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职能。所以辩护人和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显然不同。公诉人、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也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他们在诉讼中是处于控诉者审判者的地位。代替国家行使控诉全、审判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他们是在行使控诉权、审判权的过程中予以维护的。其次,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相对立的。辩护人只能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阐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意见和事实情节,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控诉。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同公诉人的诉讼地位又是平等的,即都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再次,辩护人同审判人员是一种协助与配合的关系。辩护人对审判人员的协助与配合,应当通过履行辩护职责来实现。另外,辩护人在诉讼中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行使控诉权的一方,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点上,他们的任务是相同的。但是,辩护人并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当事人。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是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立场上,既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以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处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专门维护者的地位,是处于既不从属于法院、检察院,也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辩护人在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辩护人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和要求,有些诉讼行为,比如为被告人的利益而提出上诉等,还要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方能进行,但在辩护时,辩护人完全有权独立进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的约束。(2)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学科,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3)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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