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差异(中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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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的差异一、中国法律的渊源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因此刑罚异常残暴,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如:“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唐律疏议杂律》)。西方法律的渊源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如:“用人为的方法变更水流,以至他人财产受到损害时,受害者得诉赔偿。”(《十二铜表法》第8条)又如:“树的高度已达十五尺,为了不使它的阴影影响邻地,邻地所有人可诉请赔偿。”(《十二铜表法》第9条)。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像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内容中的一个部分,且所占比例较小。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可见: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原因1、政治制度: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君王的“特权”、“专制”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权力的观念根深蒂固。而西方封建制度相对短,近代的资本主义更是强调私权利的不可侵犯性。2、思想文化领域: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文化强调贵贱有别、“君君臣臣夫夫子子”以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宋代朱熹的呈朱理学更是“存天理,灭人欲”。西方资产阶级宣扬自由、平等、天赋人权……二、法的含义或者说人们对法的感性认识如前所述,中国人提到法往往想到的是刑罚,是统治者镇压人民的工具,所以我们往往对法“敬而远之”。我们相信法律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发生纠纷时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我们一般不原借助诉讼,这也就是所谓的“厌诉心理”。而在西方,法的观念便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人们相信通过法律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现实生活中诉讼也相当普遍,甚至会出现好多在我们看来不值得诉讼的诉讼。三、司法机构的设置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理论上虽然也强调司法独立,但现实生活中司法受行政干预的现象相当普遍,法官也远不及西方的法官受人尊重。西方根据三权分立的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完全独立,法官的地位是很高的,也是备受人们尊重的。四、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相对性就世界范围而言,当今世界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中国属于大陆法系,相对于美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律而言,我国法律明显打上大陆法系的烙印:如诉讼价值上,我门注重安全价值(宁可冤枉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而英美法系国家重自由价值(宁可放过坏人也不冤枉好人);在诉讼公正观上,我国为结果公正观,而英美是过程公正观;在诉讼模式上,我国是职权主义模式(注重客观公正,为查明真相,法官可行使询问当事人等职权),而英美是当事人主义模式(追求主观公正,法官完全中立)等等。艺术家眼中的德国(蓝)与中国的区别(红)处理问题对待愤怒孩子交通工具聚会老人的日常生活淋浴的时间领导旅游美丽的标准排队人际关系三餐生活方式时尚胃疼的饮品想象中的对方意见在餐厅周日的街景准时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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