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双方为何绕着法律走THEOATHOFAMEDICALSTUDENTHealthrelated,lifeentrusted.ThemomentIstepintothehallowedmedicalinstitution,Ipledgesolemnly--Iwillvolunteermyselftomedicinewithloveformymotherlandandloyaltytothepeople.Iwillscrupulouslyabidebythemedicalethics,respectmyteachersanddisciplinemyself.Iwillstrivediligentlyfortheperfectionoftechnologyandforall-rounddevelopmentofmyself.Iamdeterminedtostrivediligentlytoeliminateman'ssuffering,enhanceman'shealthconditionsandupholdthechastenessandhonorofmedicine.Iwillhealthewoundedandrescuethedying,regardlessofthehardships.willalwaysbeinearnestpursuitofbetterachievement.Iwillworkallmylifeforthedevelopmentofthenation'smedicalenterpriseaswellasmenkind'sphysicalandmentalhealth.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6]18号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后装γ源治疗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影像质量检测与评价规范》为推荐性行业标准2.《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法制建设目标积极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组织开展“五五”普法宣传,增强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改善执法条件,完善保障措施,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加强食品、药品、餐饮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规范食品卫生许可和准入管理,开展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继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加强采供血机构血液安全监督,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违法行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职业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医疗广告市场,严厉打击违法医疗广告,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加强卫生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卫生标准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各项卫生标准,扩大卫生标准覆盖范围,监督卫生标准的落实。第一讲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意义这是我国医疗机构管理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步入科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构建了对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制体系纵向—国务院法规—卫生部规章、规范性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共7章55条—总则—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国务院法规国务院法规《条例》总结和继承了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的经验,并汲取和参照了国际上医疗机构管理的思想和惯例,对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执业活动、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统一制定了管理标准,不仅有效解决了当时医疗机构管理中的问题,也提高了对医疗机构现代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管理水平卫生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共8章91条—总则—设置审批—登记与校验—名称—执业—监督管理—处罚—附则卫生部规章《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一、医疗机构的类别(共十三类)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5.疗养院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8.村卫生室(所);9.急救中心、急救站;10.临床检验中心;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2.护理院、护理站;13.其他诊疗机构。另:1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13.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数2006年全国卫生机构总数达30万个,其中医院1.9万个,医疗机构床位总数达343万张。相关医疗卫生从业人员549万(每千人口中卫生技术人员有3.52人)2005年底统计,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382个受教育程度:本科10%;大专29%;中专44%;无学历10%。年龄构成:44岁以上24%;35—44岁31%;35岁以下45%。卫生费用分布:居民个人支出52%;社会卫生支出18%;政府卫生支出30%。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制体系横向—医疗机构规划和设置审批制度(核心制度)—登记与校验制度(核心制度)—医疗机构评审制度(核心制度)—名称管理制度—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二、医疗机构的设置(一)总体要求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2.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3.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例如:一级综合医院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4.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5.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6.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7.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8.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9.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二)申请与审批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与审批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4项):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关系和影响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予批准的情形(7项)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重新批准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三登记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