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户提供欧洲最新法律资讯2010年2/3月题目1.德国:英语作为法庭语言?2.欧盟/国际货物买卖协定:一般交易条款中关于进行国际审判籍约定的形式要求3.欧盟外企业在德国的商债追索4.启事1.德国:英语作为法庭语言?2010年2月12日德国司法部长RoswithaMüller-Piepenkötter女士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一份关于引进英语作为法庭谈判用语的法律草案。地方法院将为此要建立处理国际贸易事务的特别法庭,类似早已成立的贸易事务法庭。这将会促进德国再次成为有吸引力的经济区域,因为英语早已确立了其世界贸易和经济来往语言的地位。相应的企业之间的合同、定单、提货单和账单等等都早已用英语来起草。只要涉及到法律方面的文书,大家都希望会用英语来进行。根据汉堡司法部统计,在贸易事务法庭上,早有1/3的经济程序是通过英语来进行的。法律草案的发起者也相应辩论道,诉讼各方都经常选择把法庭地点迁到英语国家去,或者是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起诉,同时协议谈判语言是英语。因此应该在某些诉讼程序中引进英语作为法庭用语,通常是一些争议值比较高的诉讼程序。这个法律草案在德国引起强烈的讨论。例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主席KlausTolksdorf对这个提案表示怀疑,司法存活于语言中,他由此得出,英语作为谈判语言会导致错判误判的增加,因为法官对于英语专业用语不能完全掌握。在其他地方讨论也激烈的进行着,其中主要有以下两个论点:a)缺乏培训过的和高素质的专业人士,他们必须有能力在法庭诉讼中用英语来解决克服随之相伴的问题。在这行业中,培训和再教育的费用会很高。司法女部长反驳道,这里涉及的只是少部分工作人员,原因是只有少数几个联邦州建立了一个以上的国际贸易事务法庭。这些法庭处理的常常是高争议值的案件,因此也会有比较高的法庭费用收入,这完全可以支付少数法庭工作人员的再教育费用。b)英语专业词汇不能够清楚简要说明德国法律,因为英美法律概念通常有着和德国法律完全不一样的内容和不同的诠释。这里反驳的意见是,诉讼所涉及的合同等一般都已经是英语的材料。通常来说法庭处理这类事务的时候早已要求掌握法律英语。如果这样的论点成立,那么不同法律管辖区的双方在原则上就不可能打官司,因为各方都会在不同的法律管辖区下各有自己法律概念,从而形成不同的观点。尽管如此,在跨国贸易往来中必须用一种语言来描述事实。这个两难处境在很多涉外律师的日常中司空见惯,他们也早学会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拿出对于各方都有意义的解决方案。当今一个经济类的律师通常能掌握法律英语,还能用英语为客户起草符合德国法律的合同。因此我们认为长此以往法官也会被要求要掌握同样程度的法律英语,至少在德国法官和律师的英语教育上要同步。我们也相应的欢迎这个法律草案,尽管我们自己觉得它会遭到法庭、法官和行政机构的反对,从而不能贯彻。希望的是它至少能够取消英语材料或者英语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限制。现今能不能用英语材料作为证据,还是要把材料翻译成德语并公证(费用巨大),这取决于法官和各方的态度。联系人:VanessaLichter律师,vanessa.lichter@bunk-alliance.de2.欧盟/国际货物买卖协定:一般交易条款中关于进行国际审判籍约定的形式要求在日常贸易往来中,双方在许多情况下只是制定最基本的合同条件,例如价格、数量等等。特别在频繁的贸易往来中,由于双方都没有时间详细地顾及到所有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关于应用的法律、产生诉讼所管辖的法庭还有其他本应在合同里规定的条款,一般都没有涉及到。正因如此,很多企业准备了一般交易条款,这等于是合同一方(一般交易条款的应用方)为另一方预先准备好的合同条款。通常在订货或者下单时,买方都会被指示是否同意者一般交易条款,而一般交易条款的内容通常都不会发到买方处。现在德国的Celle州高等法院有了新的判决:至少是在审判籍约定方面,在下订单时收到的同意一般交易条款的指示,并且可以在卖方网站或办公场所读到一般交易条款,这在贸易上的法律往来是不够的。这判决有以下的事实为依据:一家位于奥地利的公司(被告)通过传真向一家位于德国的公司(原告)购买电子数据处理的硬件。原告于当日以传真确认了此订单,并在传真的第三页上指示出,本订单遵循原告的一般交易条款,此条款可在原告的网站或者他的办公场所得到。在原告的一般交易条款中主要提到了:10.1双方的法律关系只遵循联邦德国法律。(…)10.3所有现在的和将来的贸易联系的审判籍是在德国。(…)原告在德国Verden地方法院提起追索购物余款的诉讼。他根据一般交易条款得出德国法庭的国际管辖权,而一般交易条款他声称也已经交与被告。被告则反驳,他的一般交易条款也递交给了原告。诉讼进行的同时,余款也已交付清了,双方也就同意宣布诉讼了结。Verden地方法院判定双方共同负担法庭费用,理由是虽然原告理由充足,但是Verden地方法院的国际管辖权依赖于取证,而取证很困难。原告上诉,此案最终结于Celle州高等法院。Celle州高等法院判定,Verden地方法院由于合同双方具争议的合同,不具备国际管辖权。虽然有2000年12月22日颁布的44/2001(EG)规定的23条关于法庭管辖权和民事商事判决的执行承认,合同双方可以协议制定审判籍。然而上述规定的23条也给诉讼双方在审判籍协议上提供了其他的可能,23条是关于审判籍条例的生效条件。根据23条,审判籍协定的签订条件是,解释审判籍的条款的确是在双方共同意愿下制定的,而且清楚明了表示出来。一般交易条款也可以满足这严格的形式要求,但是对于管辖权规定上有差异的地方必须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因此原告在确认订单时,仅仅在语言上指示出一般交易条款的有效性及其在网站和办公场所的可读性,并不足以使被告同意原告的一般交易条款中10.3条关于审判籍协议的规定。由此一般交易条款必须得在合同缔结时交呈到被告手上。双方显然都不能否认这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另外一个也不能判断,根据德国法律,审判籍协议何时生效。因此在这个案子里,一般交易条款的可读性是不足够的。在一般交易条款的10.1条里引述德国法律其实导致遵循联合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协定(CISG),它是德国法律的组成部分,还是德国买卖法在处理国际货品买卖遵循的特别法律。因此可判断,将一般交易条款融入到一份买卖合同中就要依据有效的合同缔结条例,如联合国买卖法所规定的。CISG第8条也规定,合同报价的接受方,也就是应该收到一般交易条款的一方,其接收是必须可预期的。因此,一般交易条款的内容必须发送到对方手中,或者以另外的形式使对方接收到。联系人:DamianWypior律师,damian.wypior@bunk-alliance.de3.欧盟外企业在德国的商债追索欧盟外的企业与德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向德国企业进行商债追索的问题也随之增加。以前很多企业都对上法庭追债有着一定的反感,觉得会破坏商业伙伴之间的信任关系。然而,现在的企业都觉醒了,逐渐懂得了经常拖欠货款的客户并不是值得长期合作的客户。对于这些客户就应该尽早的发出催告信函,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我们的律师从实践中很多案例得出这样的经验,在德国法庭以外追讨货款的过程中最好把一德国律师牵涉进去。这样比较容易使德国欠债人还钱或者至少是谈判商讨如何还钱,例如协议分期还款。在这里重要的是如何在实际中及时执行。如果债权人拖延着不用严肃的手段去追债,通常还一直向欠债客户继续执行供货合同,那么拖欠的货款就会日益增加,欠债人也很少会只通过法庭外手段就还清货款。如果货款清算在合同中是按照德国法律来规定,那么德国律师的费用一般由债务人承担。在执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下,律师一般还会督促债务人定期还款。如果法庭外的措施不起作用,或者一开始债务人就表明不会还钱,那么就只能通过上法庭这一途径。原则上这时有两种办法。可以在德国以外的法庭得到判决,然后在德国境内执行这判决;或者在德国内上法庭并直接在德国执行这判决。用哪一种办法取决于具体的争端属于世界上哪个法庭管辖。在跨国争端中,欧盟以内的国家的争端按照欧盟委员会的条例规定管辖的法庭;其他争端就由各国间的国际协定来规定,如果没有的话,就按照国内民事法律程序进行。如果债权人的住址在不是任何国际协议成员国的国家,例如中国,那么德国法庭是否具有国际管辖权的问题由德国民法来规定。德国法庭可以具有国际管辖权的条件是,债务人的住址是在德国,或者履行地点在德国(这就是说,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另外一条使德国具有管辖权的规定是,债务人在德国有财产。上述条件不影响国际管辖权会落在德国以外的国家。具体情况取决于其他国家对于国际管辖权的规定,他们也有国际管辖权的可能。这里不一定非要在债权人/起诉人所在住址的法庭处理,也可以是在第三国的法庭由国际管辖权(例如由于相应的法庭协议)。因此检查过国际国内规定后得出三种可能的情况:1.德国法庭是唯一的具有国际管辖权的。因此就追讨货款必须在德国起诉。2.德国外的法庭是唯一的有管辖权的。因此必须在德国外进行起诉。3.国际管辖权可以属于德国法庭或者德国外的法庭。起诉人有权选择在其中一个法庭起诉。如果是第三种情况的话,决定在哪一国家的法庭起诉,需要考虑很多不同的因素。假如被告的财产在德国,这就是说必须在德国执行判决,那么出于时间和费用关系我们建议在德国进行诉讼。另外的情况下,外国的判决必须得到德国的承认和得到可执行的宣布,这都需要耗费时间和费用。在德国递交诉讼中必须向法庭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预支,其大小是根据争议金额来定的,这就是说,这是属于起诉人要提出的(例如追讨货款,就是拖欠货款的金额)。诉讼费用预支一般覆盖了通常的法庭费用,除非有额外的费用产生,例如请鉴定人的费用、翻译费、证人出庭费等等。法庭最终的产生的费用是由败诉一方承担。其中还包括律师的费用。律师费用标准是由律师薪酬法规定的,也是根据争议金额大小决定的。当具有德国法庭的判决,或者是可在德国执行的德国外法庭的判决时,就可以在德国执行归还货款。在此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资产和应收货款。然而今天很多公司(特别是服务行业的公司)通常没有有价值的实物(很多公司只有租来的办公室加上电脑,和租来的公司用车)。我们的经验是直接申请冻结债务人的日常公司银行账号。因为冻结了公司账号,公司就不能正常运作,会处于停滞状态。在这样情况下,债务人一般都会快捷的偿还拖欠债务和利息。联系人:DamianWypior律师,damian.wypior@bunk-alliance.de4.启事2010年5月20日联邦重组整顿临时过渡管理协会(BRSI)会在法兰克福举行以“跨国破产”为主题的圆桌会议。发言人有:Hermann律师、会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DanielF.Fritz律师,和我所的ArturBunk博士律师。关于此活动的详细资料可以向我所索取。请发邮件到secretary@bunk-alliance.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