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主讲教师:茌家飚鲁东大学商学院第一章旅游法规概述教学目标:1.了解旅游政策与旅游法规的关系。2.理解旅游法规调整的对象。一.旅游政策与旅游法规的关系•1.政策、旅游政策•政策:指国家政权机关或政党为实现其政治、经济、文化等目的,根据历史条件和当前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措施和办法。•旅游政策: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一定旅游目的而制定的调整一定旅游关系的行为依据和准则。•2.法规、旅游法规•法规:指宪法、法律、法令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旅游法规:是旅游法律和旅游规则的简称。•3.旅游政策与旅游法规的关系•旅游政策是旅游法规的依据,旅游法规是旅游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4.学习旅游政策与法规的意义•(1)从我国旅游业产生发展,看学习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必要性。•(2)从我国旅游业的管理现状,看学习旅游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3)从世界旅游业重心转移,可学习旅游政策与法规的迫切性。二.旅游法规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1.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法的产生。•(1)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业的产生。•(2)现代旅游对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的负面影响促使旅游法不断完善。•2.旅游法的特点。•3.旅游法的调整对象。三.旅游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2.旅游法律关系的特点•3.旅游法律关系构成•(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4.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与保护•(1)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2)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及其保护机构。案例:1999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特区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的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安排2月11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观光团赴长城时,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翌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1)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属违约行为。(2)导游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行为。(3)在本案中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导游人员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思考题、讨论题、作业:•1.解释下列概念:政策、旅游政策、法规、旅游法规。•2.简述旅游法的调整对象。•3.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第二章旅游管理体制学习目标:1.了解旅游业的组织管理形式及机构的设置。2.理解旅游业管理中的权限划分。一、旅游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旅游部模式旅游委员会模式混合职能模式旅游局模式非中央机构模式二、旅游组织管理方式1.行政管理手段行政管理手段的概念旅游行政管理手段的主要内容旅游行政管理手段的具体表现形式2.经济管理手段经济管理手段的概念经济管理手段的主要表现形式价格调节税收调节补贴和信贷调节保证金与押金调节物质惩奖调节3.法律管理手段法律管理手段就是将旅游活动中的客观规律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法律管理手段在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三、旅游行政管理中的权限划分1、国家旅游局与地方旅游局之间的权限划分国家旅游局的主要职责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主要职责2、旅游管理部门与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3、旅游管理部门与综合性管理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4、旅游管理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权限划分四、部分国家旅游管理体制简介五、我国旅游管理体制的发展简史1、初创阶段(1949年——1963年)2、发展阶段(1964年——1966年)3、反复阶段(1967年——1977年)4、恢复阶段(1978年——1991年)5、改革阶段(1992年以后)思考题、讨论题、作业:•1.简述旅游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2.简述旅游组织管理方式。1.理解人文旅游资源的概念及法律保护。2.理解自然旅游资源的概念及法律保护。教学目标第三章旅游资源保护法一、旅游资源的概念及其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旅游资源的概念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者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物质因素的集合总汇。认识旅游资源必须具备三种意识:(1)整体意识(2)发展意识(3)市场意识2、旅游资源的分类(1)根据旅游资源的属性分类: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2)根据游客的感知分类:有形的旅游资源和无形的旅游资源(3)根据旅游资源的再生能力分类:可再生旅游资源和不可再生旅游资源(4)根据旅游资源的性状分类:主类、亚类、基本类型3、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1)水体的破坏(2)大气的污染(3)违章建筑产生的破坏(4)游客对景区的破坏(5)蜂拥而至的人造景观4、旅游资源保护法及其主要内容(1)旅游资源保护法的概念(2)旅游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二、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1、人文旅游资源的概念2、人文旅游资源保护法概述3、文物的管理机构和文物所有权(1)文物的管理机构(2)文物的所有权文物的分类文物的所有权4、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保护(1)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级(2)文物保护管理机关及其职责5、对人文旅游资源的考古发掘文物发掘报批制度文物发现报告制度文物发掘管理禁令6、对文物的管理馆藏文物的管理散存文物的管理文物出入境管理三、自然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1、自然旅游资源的概念是指地球表面自然生态系统中具有旅游价值的景观。由地貌、水、气候以及生物等自然要素组成。凡具有观赏性和娱乐性的自然景观与自然环境都属于自然旅游资源。2、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及特点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特点:(1)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2)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3)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文化活动。2)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保护机构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3)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所有权不容侵犯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不容改变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必须精心护理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点必须严格保护4)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5)规定了奖惩制度案例(一)导游员祝某带领一批海外游客在江南水乡参观游览。在自由活动期间,祝某陪着两位老外参观水乡农舍。这时,祝某无意中发现在腌制咸菜的一大缸里有一块方方正正的石块,上面隐隐约约可看到“大清××码”的字迹。他虽然不懂古玩文物,但能吃准该石块是个宝。于是祝某煞有介事地与农夫攀谈起来,并请求农夫以50元钱的价格将石块卖给他。谁知农夫很爽气,把石块卖给了祝某。当时两个老外觉得很奇怪,问他为何卖石块,祝某只是神秘一笑。送走旅游团后,祝某将此石带到有关文物部门鉴定,最后得出结论是:该石块为我国清朝时期的“配重砝码”(如今是用铁块制成,是一种类似磅秤上的衡量器件),属国家保护文物。此时,祝某激动不已,决心将其好好珍藏起来。大约过了半年之久,祝某又带领一个境外旅游团参观游览江南水乡,凑巧又碰上了上次陪同的两位老外。在游览中老外打听祝某上次向农夫购买石块之事,起初他不愿透露,后来在下榻的宾馆将石块的来历与经过告送了老外。谁知,其中一个老外愿出5000美金将此石块买下,最后祝某在老外的再三劝说下,以6000美金的买价成交。时隔一个多月,祝某做梦也没想到,警方以“走私罪”将他告上法庭。案例分析:这一案例,导游员祝某违反了法律,变成了一个走私犯。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卖给外国人。”第三十一条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珍贵文物严禁出口,馆藏文物禁止出卖,散存文物统一管理”,这三条是我国对保护文物的基本做法,任何单位与个人(除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购单位之外)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若文物出口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也要首先向海关申报,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凭证,文物出口也须指定口岸运出,若经鉴定不能出境的,则有国家征购。案例(二)2001年7月20日,某公司经理去南非考察旅游,乘坐航班由约翰内斯堡出发经香港转机抵达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直接选走绿色通道。机场海关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其随身携带的拉杆行李箱中有象牙一根、象牙手镯3只、象牙印章9枚、白腿大羚羊角2对,被海关当场没收,之后被移送至上海海关走私犯罪侦察分局立案侦查。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象牙、象牙手镯、白腿大羚羊角等均属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限制其进出口。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3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根据《海关法》第82条规定,该经理的行为构成了走私行为,故需立案侦查。案例(三)云南省森林资源较为丰富,但非法砍伐事件时有发生。昆明市森林公安执法人员在一次例行检查时发现,在一个停车场内的4辆加长卡车上,各捆绑着一棵巨大的古榕树,不远处的河边还有几个人正在砍伐树木。目前,澜沧江边如此巨大的榕树已经不多,有的地方相隔好几公里才能发现一棵。而砍倒这样巨大的一棵榕树,还会导致至少方圆50米内的树木死亡,由此造成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问题:对盗卖、收售古树名木的责任人应作何处理,有哪些法律依据?案例分析: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对于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的科学、观赏价值的行为,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捕杀、挖采国家保护珍贵动植物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于本案中非法砍伐珍贵树木(榕树)的犯罪嫌疑人,除了应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外,还应根据《森林法》第40条和《刑法》第344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四)紫金山景区位于南京市,方圆数十里,奇山怪石层拱错叠,形成无数洞穴泉井,有“九洞十八景”之称。平均每天来此登山旅游的游客多达2万人次,但其中很多游客都不按指定路线行游,一些好不容易长出来的绿色植被被踩毁。有的游客甚至折枝采花,使紫金山北麓山体植被受到严重损伤,多处出现“光坡”现象。此外,由于游客过多,也给紫金山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特别是北麓登山者肆意在山上进行野餐,将大量垃圾扔下山崖,五颜六色的软包装塑料袋缠绕在山崖的树枝上,极不雅观,处理起来难度也很大。游人在一些文物古迹上的乱刻乱画更是无法修复。整个紫金山景区的旅游环境受到极大的破坏,从而严重影响到景区的旅游效果。请问:1、景区管理者应如何正确引导游客的旅游行为,有何法律依据?2、对上述游客破坏游览环境的行为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应该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的超量接纳游览者。”因此,景区管理者应当在景区安置适当的警示标志,对游客进行提示或指导,禁止在旅游区内伐木折枝、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或扔弃建筑垃圾、食品和饮料包装物、果皮、废纸等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在各旅游区积极推行随票进门发放清洁袋并有效回收的制度;严格禁止在旅游区内,尤其是在文物古迹、古树